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瘦肉精监管工作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瘦肉精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稳定生猪生产,提高猪肉产品质量,维护广大消费者权益和新乡市畜产品信誉,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河南省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瘦肉精监管整治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09〕125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瘦肉精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
  生猪养殖是我市畜牧产业的主导产业之一,在保障猪肉市场供给、促进农民增收和新农村建设方面发挥日益重要的作用。我市是全省供沪、供京主要调出大市,我市生猪及其产品质量安全关系全省畜产品信誉和广大消费者的身体健康,也关系到生猪产业的健康发展。因此,加强生猪及猪肉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重大。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站在讲政治、保民生、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深刻认识瘦肉精对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食品安全的极端危害性,统一思想,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努力做好瘦肉精监管工作。
  二、全程监管,严密防控
  (一)强化养殖环节监管。畜牧部门要充分发挥防疫检疫人员的作用,对辖区内生猪养殖户特别是散养户实行分片包干,责任到人、监管到户。动物防疫检疫人员要对用药、用料等各种记录落实情况开展经常性检查,指导监督养殖场户科学用药、用料,安全生产。对供京、供沪生猪养殖场户实行登记管理,由动物卫生监管所派驻人员实行“一对一”驻场监管。要广泛发放质量安全告知书,与养殖场户签定不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承诺书,全面落实质量安全承诺制度,规范生产行为,严防在生猪养殖环节添加和使用瘦肉精,确保生猪生产安全。
  (二)强化流通环节监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猪肉流通环节的监管。加大对猪肉销售摊点尤其是集贸市场、农贸市场、社区超市的检查力度,监督其严格执行进货检查验收、索证索票和建立购销台帐制度,严厉打击经营含瘦肉精等不合格猪肉行为,规范猪肉市场交易秩序,对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公安机关查处。
  (三)强化药品销售环节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盐酸克伦特罗销售环节的监管,严格执行盐酸克伦特罗处方药管理制度,严厉打击非法经营盐酸克伦特罗的行为,杜绝其被不法分子利用,流入生猪养殖环节。
  (四)强化生猪屠宰环节的监管。商务部门要严格执行定点屠宰,打击私屠滥宰不法行为。指导屠宰企业建立健全生猪屠宰购销台帐和肉品质量安全可追溯制度,如实记录生猪来源产地、养殖场户和肉品去向等信息,切实做到生猪来源和肉品去向可追溯。督促屠宰企业开展瘦肉精检测工作,严把生猪收购质量关。对企业检出的含瘦肉精生猪及其产品要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杜绝含瘦肉精肉品流向市场。
  三、突出重点,落实关键措施
  (一)加强监测检验。各县(市)、区要以供京、供沪的生猪养殖场、屠宰场、小型养殖场户为重点,增加监测数量,提高监测频次,及时掌握和科学评估生猪及其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对外调生猪的抽检比例不低于2%,其中,对拼车调运的要逐户抽检,每户不少于1头,疑似阳性的要立即送市畜产品质量监测检验中心复检确认。生猪检疫监管要与瘦肉精监测同步,养殖企业在生猪出栏前要进行瘦肉精自检或委托检验,严防有问题生猪出栏。动物卫生监督所要对企业自检或委托检验结果进行抽检,对抽检不合格的生猪不得出具检疫证明。要严格生猪屠宰场同步检疫,严禁无耳标、无产地检疫证的生猪进入屠宰环节。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要积极开展瘦肉精等违禁药物检测,严禁含有瘦肉精等违禁药物的猪肉流入消费市场。
  (二)严厉查处违法案件。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把查处违法案件作为监管整治工作的突破口,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要设立举报电话,强化社会监督,健全监管整治机制。对生产、销售、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的单位和个人,公安部门要依法立案侦查,严查严办,快速处置。
  (三)加强宣传教育。利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宣传瘦肉精的危害性和监管整治瘦肉精的政策措施,积极营造监管整治瘦肉精的良好氛围和强大声势。要正确引导舆论,规范信息管理,防止不实信息扩散流传和个别媒体恶意炒作。要加强对生猪经纪人、屠宰企业、养殖场户的培训教育,切实加强从业人员的法制观念和社会责任意识。
  (四)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瘦肉精中毒事件应急处置预案。一旦发生瘦肉精中毒事件,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坚决、迅速、果断地予以处置,将损失和影响降到最低限度。
  四、加强领导,密切协作
  各县(市)、区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强化督导检查,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抓好专项整治,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的不法行为,严防瘦肉精中毒等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发生。
  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做好瘦肉精监管工作的合力。畜牧部门要加大对饲料、兽药等投入品和生猪养殖环节的监管,严格产地检疫,依法查处养殖环节添加使用瘦肉精的不法行为。商务部门要加强生猪屠宰企业的监管,严厉打击私屠滥宰不法行为。工商部门要加强对猪肉流通环节的监管和生猪经纪人的管理,严厉打击收购、经营含瘦肉精等不合格猪肉的行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生产、经营瘦肉精等兴奋剂类药物的监管,严防瘦肉精被不法分子利用,流入生猪养殖环节。公安机关要加强对涉嫌瘦肉精违法案件的立案侦破工作,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财政部门要根据《河南省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09号)第十四条规定,把瘦肉精监督抽查检测等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瘦肉精监管工作正常开展。

二○一○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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