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2010年新乡市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2010年新乡市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省委和市委经济工作会议要求,紧紧围绕切实保护生态环境、努力保障发展需求、实现环境容量高效利用的工作思路,着重解决事关民生的突出环境问题,实现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进一步改善我市环境质量,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推动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2010年河南省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继续深化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开展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综合整治,全面完成环境自动监控系统建设任务,推进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完成凤泉区堆存铬渣处置工作,继续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对全市太行山区生态环境实施环境综合整治,使我市环境质量得到持续改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得到有效削减,确保实现“十一五”污染减排目标圆满完成。
二、工作任务与工作责任
(一)深化重点流域环境综合整治
1.工作任务卫河流域的小尚庄污水处理厂完成一级A升级改造工程并投入使用、金堤河流域的小店污水处理厂建成并投运,继续开展行业环境综合整治,完善污水管网配套建设,推进各县(市)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黄庄河滑县孔村桥、卫河卫辉皇甫、共产主义渠卫辉下马营、天然文岩渠濮阳渠村桥、西柳青河滑县黄塔桥断面水质COD浓度分别达到65mg/L、65mg/L、65mg/L、30mg/L、和65mg/L;氨氮浓度分别达到8mg/L、8mg/L、8mg/L、1.5mg/L、8mg/L。
2.完成时限和工作责任
完成重点流域环境综合整治年度工作任务。
各有关县(市)、区政府和市建委、新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主要领导为以上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
(二)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综合整治
1.工作任务
全面清理整治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污染源。依法取缔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所有与供水设施和水源保护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网箱养殖、旅游、餐饮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源水体的活动;依法取缔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所有违法建设项目,采取严格措施,防止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污染饮用水水源水体。
加快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施和制度建设。严格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完成并规范所有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的设置。
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完善《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制定并落实《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工作方案》,每月要对饮用水水源做一次常规指标监测,每年做一次全指标监测,对查出的特征污染物要分析污染来源,并制定针对性防治措施;确定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日常管理单位及联系人,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日常监管制度。
2.完成时限和工作责任
2010年5月20日前,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完成依法拆除或搬迁保护区内的违法建设项目、排污口。
2010年7月底前,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制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各项制度并报市环保局备案。
2010年8月底前,市建委、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完成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界桩、界牌的设置。
卫滨区、卫辉市、原阳县政府和市建委、市环保局的主要领导为以上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
(三)全面完成环境自动监控系统建设任务
1.工作任务
获嘉东碑村和卫河皇甫省控责任目标断面水质自动站改造通过省环保厅验收;西永康、南云门、东北桥、第五疃、东码头5个新建市控县界目标责任断面水质自动站完成校核比对并投入运行;贾太湖饮用水源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完成校核比对并投入运行;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控系统完成4个市级空气自动监控系统改造、4个新建县级空气自动站(获嘉县、原阳县、延津县、长垣县)投入运行;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完成2010年度更新改造任务,并建立规范的第三方运营体系;完成电磁辐射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和放射源环境自动监测站建设任务;完善和提升我市环境自动监控平台综合应用功能。
2.完成时限和工作责任
2010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环境自动监控系统建设任务。此项工作由发展改革、财政、环保部门负责落实。
相关部门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
(四)推进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
1.工作任务
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是城镇污水处理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市城管局应根据目前我市污水处理厂分布现状、运行情况等因素,编制2010-2015年新乡市污泥处理处置规划,按时开工建设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示范工程,工程建设要按照《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试行)》要求,结合污水处理工艺,制定污泥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污泥处理处置应遵循源头削减和全过程控制原则,加强对有毒有害物质的源头控制,根据污泥最终安全处置要求和污泥特性,选择适宜的污水和污泥处理工艺,实施污泥处理处置全过程管理,最终实现污泥的减量化、稳定化和无害化。
2.完成时限和工作责任
2010年3月30日前,确定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示范工程企业名单,制定工程建设方案并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省环保厅备案。
2010年6月30日前,完成规划编制任务。
2010年10月30日前,开工建设污泥处理处置示范工程。
此项工作由市城管局负责组织落实。
市城管局的主要领导为以上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
(五)完成凤泉区堆存铬渣无害化处置工作
1.工作任务
凤泉区政府应根据国务院批准的《铬渣污染综合整治方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对铬渣治理任务的要求,2010年底前完成所有堆存铬渣的无害化处置任务。
2.完成时限和工作责任
2010年2月底前,凤泉区政府,根据经项目备案并上报国家《遗留铬渣无害化处理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明确的治理资金额度,落实地方配套治理资金。
2010年3月30日前,凤泉区政府完成铬渣处置系统建设、通过环保验收、调试运行。
2010年11月30日前,凤泉区政府完成所有历史堆存铬渣无害化处置任务,并对处置过程进行监控,确保处置效果。
2010年12月30日前,凤泉区政府要完成省政府对我市铬渣综合整治工作任务的验收。
以上工作市政府牵头、凤泉区政府负责具体落实,环保、发展改革、财政部门根据铬渣综合整治工作分工及落实要求分别完成本部门任务。
凤泉区政府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
(六)继续加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1.工作任务
完成33个省级生态村、6个生态乡镇创建任务。
2.完成时限和责任
及时确定生态乡镇和生态村创建方案,11月底前,全部完成创建任务并通过省环保厅验收。
有关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为以上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
(七)太行山区生态环境实施环境综合整治
1.工作任务
对凤凰山森林公园规划区和交通干线(国道、省道、通往风景名胜旅游区道路)两侧、南水北调工程沿线的采石、碎石及石灰生产企业进行综合整治。
2.完成时限和工作责任
2010年5月31日前,对交通干线两侧、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可视范围内的采石、碎石及石灰生产企业进行关闭或搬迁。
2010年12月31日前关闭凤凰山森林公园规划区内所有的采石、碎石及石灰生产企业。
卫辉市、辉县市、凤泉区政府主要领导为以上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
三、工作标准
流域综合整治标准:达到省政府与市政府签订的年度环保责任目标中所确定的断面目标值。
区域综合整治标准:通过整治,促进该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优化升级,区域环境质量得到有效改善,实现区域经济、社会、环保协调发展。
行业综合整治标准:达到各行业环境综合整治技术规范要求。
关闭、拆除违法企业或其生产线标准:必须依法吊销或变更企业营业执照,断水断电,拆除生产设备,清除原料。
停产治理、限期治理、深度治理标准:治理工艺必须符合国家环保技术政策和省重点行业污染治理技术规范要求,治理期间不得超标排污。
污泥处理处置标准:处置后的污泥应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试行)》的规定和有关标准要求。
生态村和生态乡镇创建标准:达到省级生态村和生态乡镇考核验收条件和指标。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是全市环境保护工作重点,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全市经济社会的协调可持续发展。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认真抓好此项工作,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要加强指导和督查,切实把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纳入目标管理体系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体系。
(二)强化监管。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大对列入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任务中的重点区域、排污企业、污水处理厂的监控力度,建立监管记录,督促企业按期完成治理任务。要加强日常巡查,严防已关闭的污染企业和“十五小”、“新五小”企业死灰复燃。
(三)齐抓共管。
环保部门: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加大监管力度,实行严格的环保目标考核,依法查处违法排污企业。
发展改革部门:加大对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企业污染治理等环保重点工程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工作力度。
财政部门:及时、足额拨付用于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企业污染治理等综合整治项目的专项资金。
监察机关: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环境违法违纪案件瞒案不报、压案不查、处理不力,充当违法排污企业保护伞、损害群众环境权益的有关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进行查处。
建设部门:督促加快新(改、扩)建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脱氮设施建设进度。加强污水处理厂的监管和指导,提高已投运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水平。
城管部门:编制污泥处理处置规划并负责落实,开工建设污泥处理处置示范工程。
电力部门:对被依法关闭(拆除)的企业(生产线)、停产治理企业、未按时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依法停止供应生产用电。
水利部门:对依法关闭的违法企业,吊销取水许可证,停止生产用水供应。
农业部门:结合年度沼气工程建设、秸秆综合利用、资金补助等,促进秸秆和粪污水资源化利用。
(四)责任追究。2010年11月底前完不成本方案确定的环境综合整治任务的,视为该县(市)、区的环境保护目标没有完成,并追究相应县(市)、区政府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社会监督。各县(市)、区政府应于2010年3月10日前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公布本年度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任务,在12月10日前将各项任务的具体完成结果报市政府并向社会公告。市环保局要于年中、年底两次向社会发布各县(市)、区和有关部门工作进展和任务完成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六)加强调度。各县(市)、区应将列入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任务的依法被关闭企业及生产线名单、停产和限期治理企业名单据实上报市环保局备案,并于每月20日前向市环保局报送本月工作进度,市环保局每月汇总一次工作进展情况,上报省环保厅和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