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变动情况,市政府决定进一步完善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联席办公会议制度,对新乡市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联席办公会议成员单位进行调整。调整后的联席办公会议由常务副市长王战营任总召集人,市政府常务副秘书长张文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委书记朱性福任召集人,成员单位为: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中国人民银行新乡中心支行、市国资委、市工商局、市信访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商务局、市总工会。各成员单位要明确一位负责同志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落实此项工作。
联席办公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张泉任办公室主任。
新乡市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联席办公会议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1.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预防和解决企业工资拖欠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督促,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加快处理拖欠工资争议案件。
2.市发展和改革部门要加强对经济运行的调控,引导企业合理投资,避免盲目扩大生产经营规模而出现产品滞销、停工停产和拖欠工资情况。
3.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商务部门要加强对中小企业的服务和指导,引导企业合理安排生产经营,妥善处理工资和工时问题,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依法保护职工合法权益,预防拖欠职工工资。
4.市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要负责督促所管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落实企业依法支付职工工资的主体责任。
5.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建筑市场的监管,促进建立规范的建筑劳务分包制度,严肃查处因拖欠工程款造成拖欠工资的案件。
6.市交通运输、水利部门要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加强对公路工程、水利工程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对在建工程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对查处的存在拖欠工程款和工资问题的在建项目,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实施重点监控,督促有关单位尽快落实资金,及时支付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确保农民工返乡前按合同或约定足额拿到工资。
7.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强化监管执法,对恶意拖欠工程款的企业,依据建筑装饰资质许可证的吊销和变更情况,依法强行变更其经营范围,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对不落实还款计划和限期内不能解决拖欠问题的企业,按照相关规定,将其列为失信标准等级,并在工商红盾信息网上公布。对恶意拖欠工资的企业,是“重合同守信用”单位的,取消其荣誉称号。被列为失信标准等级的企业,三年内不得参加各种级别“重合同守信用”资格的评选认定。
8.市信访部门要及时处理因拖欠工资引发的来信来访,加强对拖欠工资引发的集体上访事件的信息收集整理和通报工作。
9.市银行等金融机构要协调建立对拖欠工资企业的信贷约束机制,为预防和解决企业工资拖欠提供有效支持,协助职能部门对恶意拖欠工资的企业给予制裁。
10.市司法行政机关要积极引导法律服务机构和人员进一步为依法预防和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11.市工会组织要充分发挥劳动保障法律监督作用,加强对企业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预防和解决工资拖欠问题,同时做好职工的思想工作,引导职工通过理性合法的渠道反映诉讼。
12.各地公安机关要紧密结合正在开展的“公安民警大走访”爱民实践活动,组织民警走进企业单位,尤其是深入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和农民工群体,全面摸排因拖欠工资问题引发的各种矛盾纠纷和不稳定因素,密切关注重点群体、重点人员和有关动态,及时了解掌握他们的意见、诉求并报告党委、政府,通报有关部门妥善处理,对因拖欠工资导致情绪激烈、执意聚集上访滋事的重点群体和重点人员,要组织力量严密管控,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化解工作,坚决防止事态恶化。对有关部门通报的企业恶意欠薪、逃避债务的案件,要认真受理,并抽调精干力量,采取强有力措施,快侦快破。对涉嫌欠薪逃匿违法犯罪的企业主,要采取网上布控、串并案侦查等有效措施,尽快抓捕归案,最大限度地防止其潜逃出境、隐匿或转移资产,有效处置因欠薪逃匿引发的各类问题。对欠薪企业殴打伤害讨薪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要依法对有关涉案人员以及企业负责人、管理人员进行查处。对破获的大案要案,要主动商请检察机关、人民法院、争取快捕快诉、快审快判,依法从严惩处。对于非正常撤离中国的外资企业,要按照商务部、外交部、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外资非正常撤离中国相关利益方跨国追究与诉讼工作指引》的精神,追究逃匿者的经济法律责任。
13.市财政等其他相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积极支持配合做好解决企业工资拖欠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结合当前预防和解决企业工资拖欠工作形势,尽快完善相应的工作协调机制,按照分级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任务,强化责任,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责任体系,切实把预防和解决企业工资拖欠工作的各项措施落实到实处。
二○一○年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