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新乡市招商引资工作考核奖惩办法》已经2009年12月23日市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新乡市招商引资工作考核奖惩办法
为正确评价各县(市)、区和有关园区以及市直有关单位招商引资工作,调动各单位招商引资工作积极性,促进“引资项目”双带动战略的实施,结合我市招商引资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一)各县(市)、区。
(二)市直有关单位: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乡工业园区、平原新区、市商务局。
二、考核内容
(一)实际利用外资数(含港、澳、台地区),占基本分值的50%。
(二)实际利用市外内资数,占基本分值的50%。
(三)知名外来企业投资项目(世界、国内、华商500强企业)、重大外来投资项目(内资投资总额2.5亿人民币以上,且注册资本金在1亿人民币以上或外资投资总额1500万美元以上,且注册资本金在800万美元以上)以及国内外行业龙头企业(国内同行业排名前三位或全球同行业排名前十位)投资项目;实际利用外资目标基数在1000万美元以上且完成目标任务。本项作为奖励分值。
三、考核认定
(一)认定依据。实际利用外资按国家商务部和省商务厅利用外资认定办法考核认定;市外内资按省、市引进省(市)外资金考核的有关规定考核认定。
(二)目标奖项。
1.完成年度实际利用外资目标、较上年度同比增长20%以上(含20%)且实际利用外资超1000万美元;完成年度实际利用市外内资目标、较上年度同比增长20%以上且实际利用市外内资超3亿元人民币的,分别给予5万元人民币奖励。
2.完成年度实际利用外资目标、较上年度同比增长20%以上(含20%)且实际利用外资超2000万美元;完成年度实际利用市外内资目标、较上年度同比增长20%以上且实际利用市外内资超5亿元人民币的,分别给予10万元人民币奖励。
3.完成年度实际利用外资目标、较上年度同比增长20%以上(含20%)且实际利用外资超3000万美元;完成年度实际利用市外内资目标、较上年度同比增长20%以上且实际利用市外内资超8亿元人民币的,分别给予20万元人民币奖励。
对以上三个奖励档次,实际利用外资额每增加500万美元或市外内资增加1亿元人民币,增加两万元人民币奖励。
(三)排名奖项(在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情况下进行计奖)。实行量化计分,总分值为基本分值和奖励分值之和。基本分值为100分,在任务数内按完成数占任务数的比例确定相应分值。年终对各单位进行综合考核,根据考核分值,对完成年度招商引资内外资工作任务的先进单位进行奖励。考核工作分县(市)、区和市直单位两组计奖,各按照25%的奖励面进行奖励。其中县(市)、区取前三名计奖,第一名奖励人民币30万元,第二名奖励人民币20万元,第三名奖励人民币10万元;市直单位按照市商务局、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乡工业园区、平原新区进行考核排序,取第一名计奖,奖励人民币30万元。
(四)比例认定。由两个及以上单位共同引进的招商引资项目,根据各单位分担工作量大小,按照双方事先协商意见确定引资数额;协商未果,由项目引荐单位和承接单位按实际到位资金7︰3的比例认定各自的目标完成数。实际到位资金数额不重复计算。
(五)奖励分值。每引进一家世界500强企业、国内500强企业和华商500企业以及国内外行业龙头企业的引荐单位,外资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内资实际到位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含5000万元人民币)的,分别奖励10分、5分、5分、5分,已进入我市的500强企业及国内外行业龙头企业增开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店、分厂不奖励分值。对引进内资总投资5亿元人民币以上,且注册资本金两亿元人民币以上项目;外资总投资3000万美元以上,且注册资本金1000万美元以上项目的引荐单位奖励10分。对引进内资总投资2.5亿元人民币以上,且注册资本金1亿元人民币以上项目;外资总投资1500万美元以上,且注册资本金800万美元以上项目的引荐单位奖励5分。对引进的500强企业及国内外行业龙头企业投资的项目,符合上述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标准的项目,按照分值较高一项只奖励一次。对实际利用外资分期出资的项目,注册资本达到要求的年份方可获得奖励分值。对实际利用外资目标基数每增加1000万美元且完成目标任务的单位,奖励1分。引进不计入招商引资任务的项目不奖励分值。两个及以上单位共同引进的项目,按招商引资成绩分成比例折算后分别奖励相关单位。
(六)凡市内企业搬迁并有外来资金到位的项目,引进的外来资金计入目标完成数。
(七)排名奖项与目标奖项不重复计奖,按照最高奖励标准计奖,每年只奖励一次。奖励资金专项用于奖励招商引资工作有功人员。
(八)考核工作每年一次,采取量化考核的方式进行,由市委组织部和市对外开放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
四、奖惩
对完成年度招商引资任务并被考核确定为先进的县(市)、区(获得排名奖项)和市直单位(获得排名奖项)进行通报表彰、记功奖励,对完不成招商引资任务的县(市)、区和市直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一)当年被评定为先进县(市)、区的党政正职、主管副职、招商局长和当年被评为先进单位的市直部门主要领导、分管招商引资的领导在年度考核中确定为优秀等次,不占当年本单位考核指标。市委、市政府对本单位一票否决的除外。
(二)连续三年被评定为先进县(市)、区的党政正职、主管副职、招商局长和连续三年被评为先进单位的市直部门主要领导、分管招商引资的领导给予记功奖励,并作为提拔重用的重要依据。
(三)当年完不成招商引资任务的县(市)、区党政正职、主管副职、招商局长和完不成招商引资任务的市直单位主要领导、分管招商引资的领导给予通报批评。
(四)对于弄虚作假骗取奖金的单位,市对外开放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单位追回全部奖金,并提请有关部门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五、其他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以前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