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引荐外来投资奖励办法》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引荐外来投资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新乡市引荐外来投资奖励办法》已经2009年12月23日市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新乡市引荐外来投资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实施“引资项目”双带动战略,调动全市社会各界招商引资的积极性,吸引更多的外来投资,加快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外来投资是指本市以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本市进行的直接投资、收购、兼并、参股、控股等形式参与本市经济发展和企业资产重组等。
  第三条凡向本市引荐外来投资项目并获得成功的非公职人员和市外单位(以下简称引荐人)一律给予奖励。
  对招商引资做出突出贡献的公职人员,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奖励。
  第四条引进项目符合下列条件的,属引荐项目成功:
  (一)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
  (二)已批准的合同章程中外来资金按期到位;
  (三)项目进展必须达到下列要求:
  1.一般工业项目(含技改、收购、兼并、参股、控股等形式的项目)正式投产,新建工业项目完成首期工程投资的50%;
  2.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完成工程投资的40%;3.服务业等第三产业项目完成投资的50%;4.农业综合性项目完成投资的50%。
  第五条引荐项目成功后,引荐人填写表格,向市商务局提出奖励申请,由市商务局抄送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工业局并由上述单位组成招商引资引荐人奖励确认小组,对申请人的资格和引荐成功的项目进行确认后,颁发确认证书。各县(市)、区引荐成功的项目,由各县(市)、区政府相应主管部门确认并颁发确认证书。
  第六条奖励数额比例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引荐人引荐外来投资者开办企业,对引荐人给予奖励(同一引荐项目对单位奖励和对个人奖励不重复计奖,对个人奖励从单位奖励中按一定比例兑现;同一引荐项目符合本办法规定不同奖励条件的,按最高奖励标准计奖,不重复奖励;奖励资金最高额度为50万元,其中投资额大、对本市经济社会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重奖),奖励比例和数额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对引荐的外来投资项目,按照外来资金实际到位金额进行计奖,以1亿元(含1亿元)人民币为起点,按1‰计奖。
  (二)以知识产权、专有技术、特许权作价投入的,按正式合同规定的作价金额的3‰奖励。
  (三)引荐市外无偿资金(国家、省拨款除外)的,受益方按无偿资金总额的3%给予一次性奖励。(四)引荐市外无息资金或低息资金(不含国家计划投资和政府承担风险的投资)投向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政策的项目或社会福利事业项目的,根据资金使用年限按照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率计算,可由受益方按节约利息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七条同一项目有两名(含两名)以上引荐人的,应确定一名主要引荐人,所有引荐人应当签订奖金分配协议书,由主要引荐人负责申请及分配奖金。
  第八条引荐人的奖金,内资直接以人民币支付,外资按注册资金实际到位当日的国家外汇牌价折算人民币支付。
  第九条对项目引荐人的奖励。本着“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由受益的当地政府根据财政收入分成比例(无偿资金由受益单位)对引荐人给予奖励。
  第十条奖励时间。每年奖励一次。按照确认的程序,在当年奖励时间段内不能确认的项目,推延到下年度奖励时间段内进行奖励。
  第十一条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弄虚作假骗取奖金的单位和个人,市商务局应当及时会同有关单位追回全部奖金,并提请有关部门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新乡市引荐外来投资奖励办法(试行)》(新政〔2004〕2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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