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实施以创业带动就业的发展战略,加快推进创业孵化园区建设,现就加强和规范全市创业孵化园区管理,提出若干意见:
一、充分认识创业孵化园区建设的重要意义
创业是发展之基、富民之本、活力之源、崛起之路,是实现经济健康持续发展的必经之路。作为全民创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快推进创业孵化园区建设是培养创业带头人、孵化自主创业和小企业的摇篮,是推动创业带动就业的重要渠道,对于进一步扩大就业规模,构建和谐新乡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为此,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全民创业及孵化园区的建设工作。要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创业孵化园区建设的发展思路,在筹划建设、园区管理、工作模式、激励机制、配套措施等方面,制定合理的管理办法。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充分发挥政府职能,努力形成部门齐抓共管、密切配合的工作氛围,促使创业孵化园区的载体作用、孵化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二、加强组织领导,加快推进创业孵化园区建设
在市全民创业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成立新乡市创业孵化园区管理办公室,负责指导全市创业孵化园区建设,健全目标管理责任制,督促检查政策落实、资金使用情况和年度目标考核等工作。各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创建创业孵化园区的年度目标,并成立相应的创业孵化园区管理办公室,设专人负责管理。要加快推进创业孵化园区建设,通过政府投资、鼓励多方投资等方式,建设功能齐全的创业孵化园区,抓紧落实好创业场地、配套设施以及园区管理等基础工作,创业孵化园区场地原则上不少于1000平方米。工商、税务、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城管等职能部门,要积极做好相关扶持政策的落实工作,为个体和组织进入园区自主创业创造良好的创业环境。
三、落实优惠政策,大力扶持有创业意愿的劳动者进入园区自主创业
进入孵化园区自主创业的个体和组织,应在前期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报“非正规就业组织”,对符合优惠政策条件的自主创业个体或组织,其税费减免政策、小额担保贷款等政策,按照已出台的政策继续执行,并给予以下政策扶持:
(一)鼓励各类群体创办中小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进入园区,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进入园区,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失业人员创办的中小企业进入园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政策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二)鼓励各类人员从事个体经营。
1.认真执行国家取消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的规定,对进入园区的个体工商户营业税起征点提高到3000元,大力促进个体经济组织发展。
2.对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行业除外)的失业人员、毕业两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进入园区,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3.对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行业除外)的自谋职业城镇退伍士兵、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进入园区,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征有关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并按照国家规定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4.对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行业除外)的残疾人进入园区,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其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取得的劳务所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减征个人所得税。
(三)鼓励回乡农民工进入园区创业。对回乡创业的农民工进入园区创业,在登记注册、经营场地、员工招聘等方面提供服务,并给予为期3年的扶持,扶持期内参照就业再就业政策规定实行税费和小额担保贷款优惠。
(四)鼓励企业以创业带动就业。
1.进入园区的各类企业(组织)吸纳失业人员、安置残疾人达到规定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给予税收优惠。
2.进入园区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当年新招用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的,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可为其提供不超过300万元的贷款担保,并按照规定给予贷款贴息。
3.进入园区的各类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不包括企业(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五)精简前置审批。对进入孵化园区的个体和组织,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事项继续执行前置审批外,其余事项不再作为企业登记注册的前置条件。
(六)放宽登记条件。对进入孵化园区的创业人员可以凭本人身份证直接依法申请办理个人独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七)放宽出资额限制。凡自然人进入园区申请设立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的,不受注册资本数额限制。创办中小企业,可以用货币、实物出资,也可以用商标权、专利技术、专有技术、高新技术成果等无形资产出资,非货币资产出资额占企业注册资本的比例最高可达70%。
(八)实行试营业制度。对进入园区从事个体经营的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转业退役军人、残疾人、回乡创业农民工、被征地农民,除经营前置审批的事项外,可实行试营业制度,免费核发有效期为12个月的临时营业执照。在试营业期内,免收各种费用。
(九)加大小额担保贷款支持力度。积极推动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转业退役军人、残疾人、回乡创业农民工、被征地农民等进入园区自主创业的,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可为其提供不超过8万元的小额贷款担保;属于微利项目的,两年以内给予全额贴息。在园区内可采取联保联贷方式,在创业者协会、创业者联谊会内部也可采取“五户联保”的方式,降低准入门槛,给予小额贷款的重点扶持。
(十)加强创业孵化服务。积极引导各类创业者进驻园区,落实优惠政策,完善服务功能,集中提供开业指导、创业培训、税费减免、创业咨询、项目推介、员工招聘等一站式服务。创业咨询专家队伍,应为进入园区的创业者提供有针对性的财会、法律、政策、信息、技术和融资指导等服务。
(十一)扶持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进入园区自主创业的,可以一次性领取剩余期限的剩余保险金,用于支持其自主创业。
(十二)鼓励自主创业人员参加保险。进入园区的自主创业人员可按照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以相应的缴费基数按20%的费率缴费。办理人事档案代理的,其档案管理费降到每月5元。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十三)鼓励孵化企业进入园区。在孵企业进入园区孵化期为3年,孵化期满并孵化成正规企业的个体或组织原则上应离开园区。孵化期间按照“低房租、零费用、贴水电”的原则,第一年房租全免,第二年房租减半,第三年按规定全额缴纳。水电费视具体情况给予适当补贴,补贴资金从创业扶持金中列支。
四、加强园区管理,发挥孵化园区促创业带就业的作用
(一)孵化园区管理办公室的管理。各级创业孵化园区管理办公室在当地全民创业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工作,各县(市)、区全民创业工作领导小组要对创业孵化园区下达年度考核目标,安排专人管理,负责考评。市全民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不定期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考核验收。
(二)孵化园区的日常管理。各级创业孵化园区管理办公室的日常管理职责主要包括:1.负责督促指导园区孵化企业有关扶持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2.建立完善创业孵化园区各项规章制度,定期检查考核;
3.建立健全在孵企业管理台账,包括人员情况、资金投入以及经营情况,及时统计上报;
4.负责监督检查创业孵化园区的资金使用和财务管理情况等,按时组织在孵企业进行年检。
五、提供后续服务,为进入孵化园区创业人员开辟绿色通道
各级创业孵化园区管理办公室应当做好以下后续服务工作:
(一)跟踪服务。跟踪了解在孵企业经营情况,定期组织创业交流和考察活动,提供企业管理、策划等服务。
(二)政策服务。协调落实各项创业扶持政策,代办工商、税务登记、企业代码、银行开户等手续,协助申报小额担保贷款等服务。
(三)培训服务。建立创业项目库,对在孵企业提供项目开发、开业指导、信息招聘、人员培训、岗位供需以及社保参保等全程服务,引导在孵企业成立创业者联谊会,定期组织创业经验交流和调研等活动,扶持引导在孵企业逐步发展成为正规企业。
六、严格入园条件,确保符合条件人员进入孵化园区实现自主创业
(一)入园条件
1.入园人员需参加创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且具备各类投资小、见效快、风险小的合法项目。
2.孵化企业在园区期限不超过3年。
3.必须遵守孵化园区的各项管理制度,服从创业孵化园区管理办公室的管理。
(二)入园申请程序
1.所需提供的资料:简历、身份证、就失业登记证、退役转业军人证、创业培训合格证;项目技术介绍和可行性方案报告;公司章程及相关的身份证明;其它要求提供的文件资料。
2.工作流程:创业孵化园区管理办公室受理企业入园申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有关材料进行初审;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审核当地初审合格的材料(市区内各孵化园区申报材料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审核);审核合格后,凭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下发的“非正规就业组织”的认定文件,创业孵化园管理办公室与入驻企业签订租房合同,依法办理物业管理合同等进场手续。
以上意见,望遵照执行。
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