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贯彻豫政〔2010〕2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工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新乡市人民政府贯彻豫政〔2010〕2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工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好《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工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意见》(豫政〔2010〕29号,以下简称《意见》),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意见》的重要指导作用。《意见》是我省化工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纲领性文件,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08〕26号)的具体措施,对于加强化工行业安全监管, 指导化工行业安全发展将发挥重要作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提高对加强化工行业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要针对我市化工企业多,尤其是小化工企业多的特点,对照《意见》要求,认真研究分析化工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状况,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二、提高宣传学习的积极性和贯彻落实的自觉性。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企业要迅速组织传达学习,深刻领会《意见》精神的实质,切实增强做好化工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进一步明确安全监管任务,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制定详细的贯彻落实措施,及时完成《意见》中提出的各项目标任务。

  三、认真编制化工行业发展规划。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市发展改革、规划部门,要按照“产业集聚”、“集约用地”、“安全环保”的原则,分别编制本县(市)、区行政区域和全市化工园区(集聚区)的发展规划,确定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专门区域,推进化工经营市场专业化。市本级的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由市发改委牵头负责,于 2010年6月30日前报市政府。

  四、自2010年7月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应在依法规划的专门区域内建设,否则,相关部门不予办理备案、核准、审批、许可手续。对现有危险化学品企业要有计划地逐步迁入化工园区(集聚区),特别是对在人口密集区域内的危险化学品企业,要加大力度,限期搬迁。

  五、建立由各级安监部门牵头,政府有关部门参加的化工行业安全生产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强化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化工行业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六、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监管,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快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度,加大危险工艺自动化改造力度,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积极推动化工园区(集聚区)建设,严格危险化学品许可审查工作,按时完成《意见》中提出的相关任务。

  七、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化工行业的监管,督促企业落实环保措施,强化对危险化学品废弃处置的管理,严防生产过程或废弃处置过程发生环境污染事故。

  八、各级公安部门要加强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管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严格审批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公路运输通行证,加强对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剧毒化学品单位的管理,加大查处不按指定路线和非法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九、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的监管,加强对驾驶员、押运员及运输工具的管理,杜绝不符合规定的人员和运输工具上路,严防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和泄漏事故。

  十、各级质监部门要加强对化工行业特种设备、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的监管,进一步加大执法监察力度,严厉查处非法安装、使用特种设备、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的行为,对国家明令淘汰或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实行强制性报废。

  十一、各级消防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化工行业消防监管,严格执行消防管理制度,督促企业不断完善消防设施,强化人员培训,严防火灾事故的发生。

  十二、各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监、环保、质监、消防、工商等部门要严格履行在化工建设项目中的监管职责,从严审批剧毒化学品、易燃易爆化学品、合成氨和涉及危险工艺的建设项目,严格限制涉及光气的建设项目。

  十三、各化工生产经营单位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建立健全本单位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认真执行国家颁布的安全法规和标准,不断加强对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建立长效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聘请本行业有关专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对排查出来的事故隐患,要制定整改计划、指定整改负责人,明确整改期限和整改期间的安全措施,坚决做到“安全才能生产,生产必须安全”。

  十四、严肃事故处理,严格责任追究。要按照事故处理的“三个基本要求”(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 (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处理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制定防范措施不放过)的原则,对化工行业发生的每一起事故和对重大事故隐患不及时整改的严肃进行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

  以上意见,望遵照执行。

                    二○一○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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