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2010年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2010年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新乡市2010年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新乡市2010年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10〕60号)文件精神,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清理工作意义与清理目标
  清理工作意义: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根据国家法律修改、废止和上级政策的变化情况,及时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既是保证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客观要求,也是确保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目标如期实现的必然要求。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本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必要性、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清理工作任务按期完成。
  清理目标是:通过本次清理工作使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与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本级规范性文件之间相互协调的要求,保证规范性文件内容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相适应。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相互抵触、依据缺失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要予以修改或废止。在清理工作结束后,要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未列入继续有效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二、清理范围
  本次规范性文件清理范围为市和县(市)、区政府及各级政府部门制发的现行有效的全部规范性文件。在清理工作中发现限制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等问题的规范性文件,要一并予以修改或废止。同时,各级、各部门要把本次规范性文件的集中清理与全面清理涉及企业收费、摊派的规定相结合,从制度上、源头上切实解决企业负担过重问题。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以《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新政文〔2008〕217号)确认继续有效的文件、要求修改后重新公布的的文件和其后印发的现行有效文件为准。市政府拟对2006年1月1日前制发的市政府(含市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予以废止或宣布失效。市政府各部门认为本部门负责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确需保留或修改的,应当提出保留或修改的理由和依据,经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
  各县(市)、区规范性文件清理范围也以现行所有有效文件为准,具体清理工作按照本级办文程序执行。
  三、清理标准
  对存在下列问题的,应当按照办文程序予以修改、废止或宣布失效:
  (一)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一致的;
  (二)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已修改或被明令废止的;
  (三)与党和国家现行政策不一致的;
  (四)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不相适应,已经明显过时的;
  (五)正在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之间存在相互矛盾或冲突,影响执行效力的;
  (六)其他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10〕60号)文件精神需要修订或废止的。
  四、清理主体和清理程序
  清理主体:本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按照“谁制定谁负责,谁实施谁清理”的原则进行,原起草单位(起草单位与实施单位不一致的为实施单位或文件确定的主要实施单位)为清理工作责任主体。政府和政府办公室制发的文件由责任主体提出清理意见稿,政府法制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政府部门制发的文件由业务机构或科室负责提出具体的清理意见稿,其法制机构负责综合协调和督促指导。
  清理程序:废止、宣布规范性文件失效或修改原文件的,按照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办文程序执行。以政府名义印发的文件由文件实施部门(单位)或者文件主要实施部门(单位)牵头对其合法性、可行性和可操作性进行评价,根据评价结果提出清理意见,并附理由和依据,经政府法制机构审核后,统一报政府审定。部门印发的文件由部门业务机构或业务科室对文件进行评价,根据评价结果提出清理的初步意见报本部门法制机构综合协调后,按本部门行文程序集体研究决定;部门联合印发的文件由原主办部门牵头负责清理,因机构调整原主办部门已撤销或合并的,由现在继续行使其职权的部门负责清理。
  本次清理工作只准许有废止或者宣布失效、宣布继续有效、修改后继续有效三种结果,不得出现拟修改文件。决定废止或宣布文件失效的,可集中报法制机构审核后提交本级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决定修改个别条款的,可以集中报法制机构审核后提交本级领导集体研究决定;涉及修改内容较多需要废止原文件另行印发新文件的,不得集中提交法制机构审核,应当在修改意见稿形成时及时提交,按照本级办文程序制发新文件的同时废止旧文件。决定保留原文件使其继续有效的,可集中报法制机构审核,但应当在决定保留的同时告知法制机构继续有效的文件目录。
  五、工作步骤
  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从2010年6月1日开始至2010年10月31日结束。分为三个阶段:
  (一)组织动员阶段(6月1日至6月20日)。各清理责任单位制订本单位清理工作方案,明确清理工作任务,指定清理工作人员,落实清理工作责任、工作条件和经费,组织学习清理工作规定,做好各项清理准备工作。
  市政府各部门应当于6月20日前将本单位清理工作负责人及联络人名单和联系方式报市政府法制办4-419房间或者通过政府办公业务网报市政府法制办政策法规科(内部网政府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办—政策法规科)。
  (二)审查公布阶段(6月21日至9月30日)。市、县(市、区)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分级、分部门展开清理工作,对规范性文件逐件进行清理并提出该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应予修订或应予废止的具体意见或建议。清理意见和建议汇总后,按照办文程序提交本级政府或部门审定。办文程序完成后要公布清理结果和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市政府各部门应当自6月21日起每两周将本单位清理任务完成情况以报表形式向市政府法制办报告,市政府法制办根据清理任务完成情况进行重点督促和检查。对市政府印发的规范性文件已完成评价并拟定清理意见的,应当及时将清理意见和建议(附文本、电子文档和理由及依据并加盖单位公章)提交市政府法制办进行审核,以保证办文所需时间。
  (三)总结报告阶段(10月1日至10月31日)。对清理工作进行总结,写出清理工作总结报告。县(市)、区政府的总结报告报市政府,抄送市政府法制办汇总;政府工作部门的总结报告报本级政府,抄送本级政府法制办汇总。市政府法制办在汇总本市文件清理情况后,报经市政府同意,于11月15前将总结报告报省政府,抄送省政府法制办。
  六、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清理工作顺利开展和完成
  本次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意义重大,任务重,时间紧,涉及面广,需要各方面的协调配合。各级、各部门要把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作为2010年一项重点工作,要站在保证国家法制统一的高度上,作为重要的政治任务对待本次清理工作,主要负责同志要加强领导和督促,并确定一位负责同志负总责。要组织专门的清理班子,抽调专门人员,明确任务和责任,集中力量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要切实为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确保清理工作高质量如期完成。为加强对全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新乡市2010年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小组,由市政府常务副秘书长任组长,市政府法制办主任为副组长,清理工作涉及文件较多的政府部门主管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法制办,具体负责日常清理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政府法制办主任兼任,工作人员从市法制办公室等单位抽调。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也要成立相应机构,负责对本机关制定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各级政府和部门的领导要精心组织,采取有效措施,摸清本单位制定和实施的规范性文件底数,做到不留死角、不存遗漏,依法按政策进行清理,确保清理工作结束后不存在规范性文件违法违规的现象。
  清理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可以采取“公众参与、专家论证、政府决策”的方法,充分利用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欢迎社会各界对规范性文件提出清理意见和建议。市政府各部门可以设立和公布联系电话和电子邮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市政府各部门提出具体意见和建议。
  市、县(市、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督促和指导,研究解决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组织检查或者抽查,对清理工作开展不力的单位进行重点督导并跟踪落实,必要时予以通报批评;对由于工作责任心不强造成本次清理工作结束后,仍存在遗留违法违规问题文件的,提请市政府对所在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其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对清理工作任务完成好的,予以表彰。
  附件:新乡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
  新乡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领导小组
  成员名单
  为做好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进一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市政府决定,成立2010年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组长:张文慧 市政府常务副秘书长
  副组长:何光亮 市政府法制办主任
  成员:孟繁荣 市财政局副局长
  闫跃平 市监察局常务副局长
  马大健 市公安局副局长
  钱永恺 市工业发展局调研员
  杨苏文 市人防办纪检书记
  范玉岭 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王生芳 市发改委副调研员
  张 宏 市民政局副局长
  周联云 市建委副主任
  高希顺 市交通局副局长
  申明贵 市水利局副局长
  张 泉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李前民 市卫生局副局长
  张 林 市教育局副局长
  胥 洪 市城管局副局长
  张广武 市环保局副局长
  汪 晓 市城乡规划局副局长
  李海潮 市商务局副局长
  李中昆 市林业局副局长
  李长勇 市农业局副局长
  常凤林 市国税局副局长
  李玉龙 市地税局副局长
  宋文佳 市畜牧局副局长
  吕继明 市药监局副局长
  白保国 市工商局副局长
  牛小领 市质监局副局长
  李玉光 市国资委纪检书记
  王善元 市供销社副主任
  常士杰 市人口计生委副调研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政府法制办,何光亮兼任办公室主任,成员从市政府法制办等单位抽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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