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减轻参保居民医疗费用负担,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的通知》(国发〔2009〕12号)文件精神,结合各级财政补助调整情况,遵照医保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管理原则,现对《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新政〔2008〕16号)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等有关规定作出如下调整:
  一、参保居民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居民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25000元提高到35000元;以后连续缴费的,居民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每个结算年度增加2000元,但支付总额最多不超过55000元。
  二、参保居民在一个结算年度内,补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由30000元提高到40000元;以后连续缴费的,居民医保补充医疗保险每个结算年度增加5000元,但支付总额最多不超过60000元。
  三、参加居民医保的城镇居民,意外伤害发生住院费用,无其他责任人的,列入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四、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按照《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新政〔2008〕16号)规定执行。
  五、本次调整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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