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国有企业监事会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做出的正确决策,是被实践证明的切实有效的国有资产监管制度。为坚持和完善我市国有企业外派监事会制度,加强和改进我市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充分发挥监事会作用,依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及《新乡市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切实履行职责,增强监督功能
新乡市国有企业监事会由市国资委代表市政府派出,对市政
府负责,履行出资人的监督职责。监事会工作是国有资产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监事会的监督是出资人监督的重要形式。加强国有资产监管要充分发挥监事会作用。
发挥监事会作用要做出明确的制度性安排。要坚持每年市政府常务会议专题听取监事会工作情况汇报。要积极探索监事会监督与市国资委其他方面监督管理的协同配合及监事会监督与现代企业制度结合的有效途径。在考核调整企业领导班子,研究决定企业改制重组、产权变动和业绩考核、核销不良资产等重大事项时,要充分征求监事会的意见。要健全监事会监督检查成果运用机制。
二、加强当期监督,提高监督时效
要积极探索监事会监督的新方法,提高监事会工作的有效性。今后,对企业上年度的全面监督检查工作,应于下年度的上半年完成。要切实加强对企业的当期监督检查工作,把集中检查与日常监督结合起来,体现现场监督和直接监督的特点和优势,提高监督时效,逐步将当期监督制度化、规范化。
要转变工作作风,经常深入企业,随时了解、掌握和跟踪企业重要经营管理活动。监事会应当通过个别沟通、书面提示等方式,及时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需要企业自行纠正或解决的有关问题,向企业及企业主要负责人提出监督检查意见,并督促企业将整改责任和整改措施落到实处。对发现的有可能危及国有资产安全的经营行为、重大决策不合规、生产经营中的重大风险等问题,以及监事会认为应当立即报告的其他情况,要及时提交专项报告。
三、理顺外派监事会与企业内设监事会工作关系,明晰监督职能
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入,逐步理顺和完善国有企业监事会组织体系。
市国资委应理顺外派监事会与企业内设监事会的工作关系。凡不是由市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人员担任监事会主席(监事长)的监事会为内设监事会。内设监事会只履行企业内部监督职责,对企业的最终监督职能由外派监事会行使。工商登记注册时,企业监事会主席(监事长)一职由外派的监事会主席担任,不符合此要求的,应及时变更。内设监事会负责人应积极配合外派监事会的工作,每年向市国资委报告工作。
四、拓宽监督范围,延伸监督职能
在不违背法律、法规的情况下,积极探索监督职能的延伸,合理扩大监督范围,逐步做到对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和国有独资企业(公司)重要子公司以及事业单位持股的重要企业进行监督。
对由市政府出资企业或多个市属国有企业(含事业单位)共同出资的企业(公司),实行直接派出监事会制度;对国有控股、持股企业和国有独资企业(公司)的重要子公司通过法定程序推荐一定数量人选进入其监事会;对事业单位持股的重要企业由市国有企业监事会推荐人选进入其监事会。
五、加强人才管理监督,促进人才资源聚合
企业的竞争,就是人才的竞争,人才资产是国有资产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国有企业要建立和完善以坚持改革创新,科学规划人才发展,统筹推进人才队伍建设,促进人才工作健康发展为重点的人才管理体制。监事会应将企业对人才的引进、使用、管理、奖惩、流失情况和人才资产的保值增值列为重点监督内容。
企业要完善工资分配机制,在薪酬、奖金、福利、培训等方面向关键岗位、关键人才倾斜,实行人才津贴制度。制定中、高级人才培训与使用的激励机制,使能力与待遇相结合。市国有企业监事会要认真配合市国资委专业科室加强对企业人才的管理,督促企业建立管理人才、技术人才、营销人才等人才资源库,并要及时掌握人才流动情况。监事会在监督检查报告中,应对企业领导班子和企业主要负责人对人才的使用、管理、流动等情况做出专题评价。
六、突出检查重点,形成监督合力
根据市属国有企业改革发展进程的加快和加强国有资产监管的需要,不断完善分类监督的有效形式,突出检查重点,优化配置监督力量,提高监督效率和水平。把董事会和经理层履行职责情况作为监督的主要任务之一,加强对决策过程、决策执行和重要经营管理活动的监督。
坚持以财务监督为核心,把对企业的财务检查和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的年报审计结合起来,充分参考和利用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结果,重点分析和复核审计报告中披露的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对会计师事务所受审计手段限制难以查清的问题线索,进行重点检查,必要时可另行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专项审计。
按照企业性质、资产规模和管理状况等,确定一批重点监督检查企业,在检查力量、检查时间上予以保证。对重点企业的监督检查要坚持全面、规范的原则,不断提高监督检查的质量和水平。
对经营困难、停产、半停产的企业既要坚持以财务监督为核心的全面监督检查,又要把检查的重点放在对企业的租赁经营、资产处置、现金收支是否规范和职工合法权益是否得到有效保障等方面。要保持监督的连续性和有效性。
对于不配合监督检查的企业,及时与企业主管部门沟通,同时加强与审计、纪检、检察、财政等其他监督部门的协调和合作,形成监督合力,采取有力措施,保证监督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七、深入开展检查,提高报告质量
监督检查报告和专项报告是监事会工作成果的主要体现,监事会主席对报告负责。要在深人开展检查和充分研讨的基础上,认真撰写报告,及时、准确地反映企业情况,客观、公正地评价企业的经营业绩和企业负责人的经营行为。对报告中揭示企业存在的问题要做到事实清楚、数据确凿、依据充分、定性准确、建议可行。要进一步规范报告内容,简化审核程序,提高运转效率。
要切实加强监督检查报告的综合汇总,做好年度汇报工作。要组织研究企业改革发展中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特别是国有资产流失方面的共性问题,深入分析其形式、特点和根源,提出治理对策,提供决策参考。
八、积极支持配合,依法开展工作
各有关企业要积极支持配合监事会工作,自觉接受监事会的监督检查。企业召开的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办公会议、党政联席会议、年度工作会议等有关会议,要提前通知监事会列席。
企业的战略规划,重大投融资、产权转(受)让、重大并购、利润分配等重大事项,要及时向监事会报告。
企业按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要求需要报告、备案的有关职务消费、薪酬分配等事项,应抄报监事会。
涉及企业重大决策、重大事项的考察调研、研讨论证、文件起草等活动应通知监事会派人现场全程监督。
各企业要在组织机构、办公条件上支持和保障监事会开展工作,要为监事会提供必要的办公室和工作设施。国资委各科室要加强与监事会的沟通与协调,及时交流工作进展情况,共同分析研究重大问题,为处理落实监事会报告反映的问题提供协助。
九、加强队伍建设.提高监督能力
建立一支职业化、专业化的外派监事人才队伍,在全市范围内建立一支结构合理、专业突出的“监事人才库”,有针对性地做好外派监事的选拔聘用工作。加强对监事的业务培训,完善监事任职培训和后续在岗培训,提高监督检查实务操作技能,不断提高监事的专业素质和履职能力。
进一步加强监事会队伍的思想、组织、作风和廉政建设,按照《新乡市国有企业监事会人员行为规范》“六要、六不要”的要求,不断增强监事会队伍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以上意见,望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