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准确核定污染物减排量,持续推进我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环保厅2010年河南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和运行工作计划的通知》(豫政办〔2010〕104号)精神,我市制定了《新乡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五年建设与运行规划(2011~2015年)》,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新乡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五年建设与运行规划
(2011_2015年)
为加强全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确保“十二五”全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顺利完成,按照环保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办〔2009〕148号)、《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2010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和运行工作实施方案及河南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考核细则的通知》(豫环文〔2010〕24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划。
一、目标任务
“十二五”期间,我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要实现“8个100%”,即:各县(市)、区政府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辖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五年建设与运行计划》,计划制定率达到100%;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以下简称“国控污染源”)和发挥减排作用项目的监督性监测完成率达到100%;市、县各级监测站标准化建设达标率达到100%;国控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安装及验收率达到100%;国控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完成率达到100%;污染源监控中心建设完成率达到100%;通过有效性审核的自动监测数据使用率达到100%;国家补助经费、地方配套资金按时、全额拨付到位率达到100%。
二、重点工作
(一)围绕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进行责任分解和业务培训
各县(市)、区政府要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计划,并将建设任务分解到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重点企业。要加强与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有关人员的专项业务培训,确保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有序推进,建设任务按时完成。
(二)着力强化国控污染源和污染减排重点项目的监督性监测工作
组织完成环保部确定的国控污染源名单中提到的我市辖区内废水类、废气类、污水处理厂的监督性监测工作;制定国控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质量保证与控制措施;对10%的国控污染源开展两次以上监测质量控制检查和现场抽测;编制全市国控污染源监测季报、年报、质量保证与控制报告并及时上报省环保厅。各县(市)、区也要制定国控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控制工作计划,认真做好重点减排项目的监督性监测工作,并配合市环境监测站做好每年不少于4次的监督性监测;建立国控企业监督性监测数据库。
(三)稳步推进监测站标准化建设进程,提升环境监测综合实力
政府有关部门在监测站的资金投入、人员编制、仪器配置、实验用房建设等方面要切实加大支持力度,将监测站标准化建设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机构改革计划。通过将标准化建设列入市政府与各县(市)、区政府签订的环保责任目标任务书的形式,督促县级地方政府加大对环境监测工作的重视和支持。市环境监测站在2012年之前全面达到国家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的要求;县级市监测站和其他县的监测站分别在2013年、2014年之前全面达到国家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的要求,凤泉区环境监测站在2015年之前要全面达到国家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的要求。
(四)切实保障监控中心全面建设和有效运行
各县(市)、区要严格按照国家规范要求,全面完成污染源监控中心建设任务,并及时传送在线监测数据。要按照国控污染源自动监测的有关管理规定,加强本辖区国控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对通过有效性审核的在线监测设备发放合格标志。要提高数据使用效率,将自动监测数据应用于排污收费、总量核算,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全年有效性审核情况。各级财政部门应在收到国家用于开展国控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专项补助经费1个月内,完成资金拨付工作,按照相关要求切实解决国控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运行经费的地方财政配套资金。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工作,把减排监测体系建设与总量减排工作一同部署,一同检查,一同考核。切实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定期检查督促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计划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二)加大建设力度
各县(市)、区要对环境监控中心运行、污染源工作经费补助、监测业务培训、环境监测仪器设备及执法装备购置、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等方面工作予以高度重视,并保证工作质量,确保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工作顺利开展。
(三)强化监督考核
按照上级有关要求,市环保局将对各县(市)、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情况实施考核评比和不定期督察、抽查,年终将考核结果一并通报各县(市)、区政府。
(四)完善工作机制
各县(市)、区要针对完成国控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能力建设及经费保障等任务,建立健全相关制度,确保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及运行工作经常化、网络化、制度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