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新乡市供热计量改革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新乡市供热计量改革工作实施意见
为加快推进我市供热计量工作,实现建筑节能,不断提高和改善居民生活质量,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新乡市供热计量改革工作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四部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意见》(建城〔2010〕14号文)的文件要求,建立、完善各项配套政策。实施过程中坚持以政府主导、供热单位为实施主体和同步推进等原则,积极推动供热计量改革,达到分户计量要求,实行计量收费,促进建筑节能和供热系统的节能。
二、组织机构
成立新乡市供热计量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健全有效的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工作协作机制,负责统一部署、协调供热分户计量工作。各县(市)、区要成立相应机构,切实加强组织和领导。
三、工作目标
(一)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的供热计量
新乡市建成区内,从2010年开始,凡使用集中供热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和新竣工的建筑项目,其采暖系统建设应全面按照供热计量强制性标准要求进行设计、施工,保证达到建筑节能标准和分户计量的要求。
新乡市所辖县(市),已实施集中供热的,按照市住建局等四局委《供热计量改革工作实施方案》(新建〔2010〕196号文)的文件要求,制定工作方案,全面推进供热分户计量改革。未实施集中供热的,应列入县(市)的工作日程,抓紧时间筹划,积极推进供热计量工作。
(二)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
按照新乡市与省厅签订的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目标,结合实际,保质保量完成目标任务。市财政局负责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奖励资金的审批、监管,确保资金到位。
要求既有建筑围护结构的节能改造、供热系统计量和温度调控改造,以及热源及供热管网热平衡改造等三项改造内容同步推进,推进过程中要充分发挥国家奖励资金的引导作用,调动供热单位、产权单位、居民个人以及其他投资主体的积极性,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完成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任务。
(三)供热计量价格
根据《城市供热价格管理办法》,结合我市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实施进度,建立和完善供热计量价格的形成机制,研究制定供热计量价格标准,取消按面积收费方式,实现按用热量计量收费。
(四)公共建筑的供热计量
凡已实施集中供热的大型公建和办公楼,全部实行按用热量计价收费。
四、实施步骤
(一)第一阶段
2010年底,按照分户计量不低于供热面积25%的标准,完成30万平方米的供热分户计量工作。主要包括东郡府苑、畅想花园、康桥名苑、紫郡花园、学府第一城、大景城、伟业中央花园、晖祥明邸、宏达花园、天安易居、金谷房产、安康新城、玉嘉苑等楼盘新建建筑。
(二)第二阶段
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
⒈新建建筑:从2011年开始,全面实行供热分户计量。
⒉既有建筑改造:按照发展规划和省厅下达的年度既有建筑改造目标分步实施。
⒊公共建筑:凡已实施集中供热的大型公建和办公楼,2011采暖季前全部完成供热计量改造,安装计量装置。
⒋已供热的节能建筑,用2至3年的时间完成供热计量改造,安装计量装置。
五、工作职责
建立健全供热计量的监管机制,纳入到建筑节能的闭合式管理中,严格按照建设程序进行监管。
(一)市住建局负责制定供热计量闭合式监管实施细则,对于不按供热计量标准设计、施工的,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不得组织验收和交付使用,供热单位不予联网供热。并负责督促供热单位选好表型,商定安装价格,制定安装技术规范,做好分户计量宣传解释工作。
(二)市发改委负责制定供热计量价格,对已出台的供热计量试点价格标准做好分析、论证,确保更加贴近民意、关注民生,为明年正式出台“两部制”热价奠定基础。对试点之外供热计量装置安装到位的其它小区,给予计量收费价格指导;大项目办负责审核、办理的项目,对不实施供热计量的,不得竣工验收。
(三)市房管局应积极配合、采取有效措施,促进新建建筑的建筑节能和分户计量工作。
(四)市质监局对供热计量器具实施监督管理,尽快建立和完善计量装置的检测平台,实施首次检定及强检。对于使用无计量器具制造许可证或未经过首次检定的供热计量器具,应依法查处。
供热计量改革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建筑节能、供热采暖系统节能、计量器具的监管、供热计量收费价格的形成机制等方面,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充分调动相关主体积极性,采取措施,将各项工作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