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机动车环保检测工作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机动车环保检测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率是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以下简称“创模”)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以下简称“城考”)的一项重要指标,但目前我市机动车环保检测工作尚未实质性开展,严重影响了我市“城考”排名以及“创模”和减排工作的顺利开展。为做好此项工作,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33号)、《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及其实施细则(第六阶段)〉的通知》(环办〔2011〕13号)、《关于加强在用机动车尾气环保定期检测工作的通知》(豫环文〔2010〕248号)以及《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做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有关工作的通知》(豫环文〔2010〕292号)要求,现就做好我市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2011年3月10日起全面启动全市机动车环保检测工作。在省发改委未出台收费标准之前,由市财政安排环保专项资金支付检测费用,及时对车辆进行检测。待省发改委出台收费标准后,按照省定标准执行。
  二、市发改委应当积极争取省发改委尽快审批审定收费标准,当前应尽快对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社会化运营企业)的检测成本进行核算。
  三、环保部门要加强对环检机构的监督管理,做好机动车环保检测情况的统计汇总和档案管理工作,为污染减排、“城考”和“创模”工作提供数据支撑。对尾气排放不达标或未参加机动车环保检测的机动车辆,不得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四、公安交警、环保部门要紧密配合,强力推进,确保机动车环保检测率达到80%以上,完成政府节能减排和“城考”目标。
  五、市交通运输部门不得对未取得机动车环保合格标志的车辆办理相关营运手续。六、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主动协助环保部门做好对机动车环保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积极帮助环检机构进行资质认定、仪器核定和校准。
  七、监察部门要加大对各有关部门的监督监察,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一一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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