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影响行政效能行为有奖举报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影响行政效能行为有奖举报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新乡市影响行政效能行为有奖举报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十六日
新乡市影响行政效能行为有奖举报暂行办法

  第一条根据省政府《河南省行政效能监察办法》和省纪委、监察厅、财政厅《奖励举报有功人员暂行办法》,为有效治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切实增强工作执行力,提高行政效能,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有奖举报,是指以信函、电话、来访、网络等形式,向市、县(市、区)监察机关实名举报本市范围内各级行政机关、人民团体(含所属部门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及经授权、委托履行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河南省行政效能监察办法》所规定的行政决策、行政执行、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管理、政府采购及财政专项资金拨付、使用等方面存在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执行力不强,影响行政效能问题,经查证属实,且依照有关规定应给予被举报人或单位责任追究或党政纪处分的行为,对举报人实施奖励。
  第三条有奖举报坚持查实必奖、重处重奖、分级实施的原则。
  第四条举报线索经监察机关查证属实,依据《河南省行政效能监察办法》,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责任追究的,按以下标准奖励举报人:
  (一)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的,每起奖励200元;
  (二)通报批评的,每起奖励300元;
  (三)停职检查的,每起奖励400元;
  (四)调离现任工作岗位的、免职的,每起奖励500元;
  (五)责令辞职的,每起奖励600元;
  (六)依法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每起奖励800元;
  第五条两人(次)以上举报同一线索,对第一时间举报的给予奖励。联名举报的,按一起实施奖励。
  第六条同一举报涉及多人、多个问题的,根据处理结果,按最高标准奖励。
  第七条举报人应如实提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等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涉及人员、主要证据等情况。
  第八条有奖举报的受理、对举报人的奖励统一由各级监察机关行政效能投诉部门负责。
  第九条举报案件的立案查处按照各级监察机关内部职责分工和办理程序由各职能部门负责承办。经查证属实的,应及时将处理结果报送监察机关主管领导审批。结案后,报行政效能投诉部门备案。
  第十条奖励实施以已结案件为准,对举报人的奖励每半年进行一次。
  第十一条实施奖励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各级监察机关行政效能投诉部门核实确认受奖人员名单,并填写《奖励举报人员审批表》。
  (二)对举报人员的奖励,由同级监察机关研究审批兑现到人。
  (三)发放奖金须由受奖人员签名。受奖人不愿暴露姓名的,可根据举报人提出的申请,由两名以上经办人签字证明,报主管负责人批准。
  (四)受奖人员应在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领取。逾期不领取者,视为自动放弃,由承办单位的经办人在《奖励举报人员审批表》内注明。
  第十二条领取奖金的地点可以是监察机关,也可以是行政效能投诉部门和举报人双方约定的地点。
  第十三条奖励资金由同级财政部门列支。
  第十四条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信息,违者追究纪律责任。
  第十五条各县(市、区)、市政府派出机构直接受理的或市监察机关批转的举报线索,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地参照本暂行办法查处以后奖励。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投诉举报电话:0373—3047111邮寄地址:新乡市人民路1号行政综合楼1512室网址:http://www.xxjjjcw.gov.cn/x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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