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人防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人防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范防空地下室建设和易地建设费征管工作,促进人防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提高城市防空抗毁和防空减灾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8〕4号)、《济南军区山东省人民政府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人民防空改革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2006〕3号)、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发改委监察厅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人防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豫防办〔2009〕100号)文件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防空地下室建设项目审批
  (一)城市(含县城、重点乡镇)及城市规划区(含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重要目标防护区、城市新区、工业城、商贸城、大学城等)内的新建民用建筑(指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必须依法同步建设防空地下室,防空地下室应与地面建筑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
  (二)新乡市市区及规划区建设防空地下室审批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县(市)城市规划区建设防空地下室审批由各县(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
  (三)市、县(市)人防部门应严格按照建设项目所在地政府批准的城市人防工程规划,审批防空地下室防护类别和等级,不得随意降低人防工程防护等级或减少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以期实现布局合理的工程防护体系。
  (四)防空地下室项目审批纳入市、县(市)行政服务中心审批窗口,实行一站式管理。建设、规划、消防等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前须审查该项目是否按规定办理修建防空地下室有关手续或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对不按规定规划、设计、修建防空地下室,又不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建设项目,规划部门不得办理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不得办理施工许可证,消防部门不得办理消防许可证。
  二、防空地下室建设
  我市属国家三类人防重点城市,应按照以下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新建10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含桩基)埋置深度超过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不少于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二)新建除一款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其他新建民用建筑,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不少于地面总建筑面积2%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三)新建除一款规定以外的城市新建(包括翻新)居民住宅楼,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
  三、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
  对确因下列条件限制不能同步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应向市、县(市)人防部门申请易地建设。经市、县(市)人防部门审核并报经上一级人防部门批准后,由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市)人防部门向建设单位征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一)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三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
  (二)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面积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很不合理的;
  (三)建在流沙、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四)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四、人民防空规费征收、使用和管理
  (一)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
  1.征收范围
  市区及规划区内的新建民用建筑,确因条件限制不能同步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的,按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规定程序报批后,向项目所在地人防部门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2.征收标准
  新乡市市区和规划区、县(市)城市规划区内应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的新建民用建筑,按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每平方米1500元征收;应建6B级防空地下室的新建民用建筑,按地上总建筑面积的3%计算征收面积,每平方米按1000元征收。
  3.减免范围
  凡属下列新建民用建筑项目经批准可予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1)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等居民住房,减半收取;
  (2)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
  (3)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予以免收;(4)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二)人防工程拆除补偿费征收
  依照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按照规定程序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由拆除单位或个人按照拆除工程限期补建。确实无法补建的,经项目所在地人防部门审核并报经上一级人防部门批准,由项目所在地人防部门向拆除单位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具体收费标准按6级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标准执行。
  (三)人民防空规费征收权限
  在新乡市市区及规划区内的人民防空规费征收工作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县(市)城市规划区内的人民防空规费征收工作由县(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
  按国家规定,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符合减免条件的,必须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四)管理与使用
  人防部门按规定收取的人民防空经费,必须全额缴入同级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专项用于安排人防建设。
  五、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监督管理
  (一)防空地下室建设要坚持“以建为主,以收促建”的原则,不断增加城市人防工程防护面积,增强国防实力,促进城市建设,保障经济发展,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招商引资优惠条件等名义批准不建或少建防空地下室、降低防空地下室等级。对确因条件限制不能同步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建设项目所在地人防部门要严格审查,未经上一级人防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批准建设单位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以收代建。
  (二)人防部门收费前应按规定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专用票据,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范围和标准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扩大减免收费范围。要加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截留和挪用。
  (三)各级监察、财政、价格、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征收、使用、减免等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审批程序,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随意减免收费项目、改变资金用途等行为,要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2008年3月17日颁布实施的《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通知》(新政办〔2008〕33号)同时废止。

                                                                                     二○一一年五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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