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2010年度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工作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2010年度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县(市)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新政办〔2011〕162号)的规定,为切实做好2010年度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考核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考核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将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考核结果作为政府第一责任人工作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纳入政府年度考核评价体系。各县(市)、区政府要充分认识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考核工作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扎实开展自查工作。各级国土资源、农业、监察、审计、统计、组织部门要加强沟通,分工协作,积极配合,形成合力,确保考核工作顺利进行。
  二、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坚决落实耕地保护目标任务。各县(市)、区政府要严格按照《县(市)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要求,全面检查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建设用地项目“占补平衡”与补划基本农田以及耕地保护制度建设和责任落实情况、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情况等。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找原因,采取有力措施,限期完成整改。
  三、按时完成考核任务,确保工作取得实效。各县(市)、区政府要在2011年6月上旬完成本行政区域内2010年度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的自查工作,向市政府书面报告并抄送市国土资源局。6月中旬,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统计局、市委组织部要组织对各县(市)、区政府、新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新乡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市政府将通报考核结果,并根据考核结果实施奖惩。
  附件:1.新乡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2010年度县(市)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方案

                                     二○一一年六月十三日

附件1
  新乡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为了切实做好2010年度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考核工作,现成立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长:王战营 市政府代市长
  副组长:贾全明 市政府副市长
  成员:吴毅强 市政府副秘书长
  王 锋 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曹存义 市农业局副局长
  丁庆春 市监察局副局长
  李瑞霞 市审计局副局长
  高 伟 市统计局纪检组长
  周桂林 市委组织部正处级组织员
  范玉岭 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国土资源局,王锋同志兼办公室主任。
附件2
  2010年度县(市)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方案
  为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坚守耕地“红线”,根据《县(市)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新政办〔2006〕162号),落实2010年中央1号文件关于“落实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上级审计、监察、组织等部门参与考核”的要求,做好2010年度县(市)、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工作,现制定本考核方案。
  一、考核对象
  二市、六县、四区人民政府、新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新乡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二、考核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土地调查条例》。
  (二)《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
  (三)《省辖市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豫政办〔2006〕53号)、《县(市)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新政办〔2006〕162号)。
  (四)《新乡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三、考核内容
  根据国办发〔2005〕52号文件规定,2011年将对2006-2010年规划期间(以下简称“规划期间”)县(市)、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耕地占补平衡与基本农田占用补划落实情况三项内容作为认定是否合格的核心指标。同时,将耕地保护制度建设和责任落实情况、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情况等,作为综合评价各县(市)、区履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情况的参考指标,重点核查各地耕地保护目标纳入政府年度考核评价体系、土地违法违规政府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耕地保护政府领导干部离任审计、耕地保护补偿机制等四项制度的建立与落实情况。
  (一)耕地保有量
  根据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和2010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考核规划期末各县(市)、区耕地保有量完成情况。根据2006-2010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掌握规划期间耕地增减变化情况,核查新增建设占用耕地和补充耕地计划执行情况。重点核查建设占用、灾害损毁、生态退耕和农业结构调整等减少耕地和补充耕地情况、补充耕地资金征收使用管理等情况。各县(市)、区应对规划期间及2010年度耕地净增减情况、实际建设占用耕地面积大于计划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面积及未完成补充计划情况作出原因说明。
  (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
  重点考核各县(市)、区规划期末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完成情况。各县(市)区应对建设占用、生态退耕、农业结构调整、自然灾害损毁等造成基本农田面积和地类变化情况及原因做出分析说明。
  (三)耕地占补平衡与基本农田占用补划落实情况
  考核各县(市)、区规划期间耕地占补平衡落实情况、基本农田占用补划情况。重点核查2010年度经依法批准非农建设占用补充耕地质量情况、经国务院批准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补划地类和质量情况。
  (四)耕地保护责任落实和制度建设情况
  考核规划期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耕地保护制度建设与执行情况、考核办法制定及2010年度考核工作开展情况。重点核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将耕地保护目标纳入各级政府年度考核评价体系情况,土地违法违规政府领导干部问责制度落实情况,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政府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制度、耕地保护补偿机制建立与试点工作开展情况。同时核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逐级制定考核办法、开展考核、落实奖惩情况;地方各级政府落实责任制、责任书签订等情况;县(市)、区政府自查工作情况等。
  (五)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情况
  掌握各县(市)、区农用地分等定级(即耕地质量等级调查与评定)、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质量等级变化监测等情况。重点核查农用地分等定级成果应用及耕地质量管理、土地整治及国家级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耕地质量等级监测工作开展等情况。
  四、组织机构
  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农业局、监察局、审计局、统计局、市委组织部,开展2010年度县(市)、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工作。在市国土资源局设办公室,负责考核工作组织实施、综合协调、信息上报等日常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组织国土资源、农业、监察、审计、统计等相关部门,组织部门参与,开展对下一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及县(市)、区自查工作。
  五、考核方式
  考核采取县级自查、六部门核查、考核评价的方式进行。
  (一)县级自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考核方案的要求,开展自查,并将自查报告及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表上报市政府并抄送市国土资源局。(二)六部门核查
  六部门按照考核方案组成核查组分赴各县(市)、区实地核查,进一步掌握县(市)、区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履行情况,核实县(市)、区政府自查情况的真实性。
  (三)考核评价
  对各县(市)、区先进行“合格”认定。对考核认定为“合格”的进行综合评价;认定为“不合格”的不参与综合评价。
  1.合格认定。严格按照国办发〔2005〕52号文件要求,规划期内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耕地占补平衡与基本农田占用补划落实情况三项指标同时符合规定要求的认定为合格;否则,考核认定为不合格。
  2.综合评价。考核合格的,将耕地保护制度建设和责任落实情况、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情况等参考指标一并考核。依据内业核查和实地核查情况,按照评价指标体系和评分标准,对各地核心指标和参考指标的完成情况分别赋分,按权重计算得出本次核查结果。其中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根据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和2010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直接认定,对已完成规划修编的,将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和布局作为考核参照依据;耕地占补平衡与基本农田占用补划落实情况直接采用有关年度专项考核或检查结果。
  (四)向市政府报告
  各考核组分组形成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与综合评价报告。六部门汇总考核情况,对规划期内全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作全面评价,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原因综合分析,提出改进意见,形成2010年度考核报告呈报市政府,并提请市政府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进行通报。代拟市政府自查报告呈报省政府。
  (五)落实整改工作
  六部门将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与综合评价结果反馈给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对履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限期整改,并将落实整改情况报告市政府。
  六、考核结果应用
  对于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措施得力、成效突出的给予表扬,在安排土地利用计划指标时给予奖励,并在安排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时予以倾斜。考核不合格的,责令整改,限期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和补划数量、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相应扣减下一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整改期间暂停该地农用地转用和征用审批;监察局、国土资源局对其审批用地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按程序依纪依法处理直接责任人,并追究有关人员的领导责任。
  同时,考核结果作为市委组织部、监察局和审计局等部门进行政绩考核、领导干部问责、经济责任审计的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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