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扶贫小额信贷助推脱贫攻坚实施方案等六个方案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扶贫小额信贷助推脱贫攻坚实施方案等六个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新乡市扶贫小额信贷助推脱贫攻坚实施方案(暂行)》《新乡市扶贫小额信贷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方案(暂行)》《新乡市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暂行)》《新乡市农村信用信息系统推广工作方案(暂行)》《新乡市扶贫小额信贷风险防控体系建设方案(暂行)》《新乡市银行业扶贫小额信贷工作考评办法(暂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29日

新乡市扶贫小额信贷助推脱贫攻坚实施方案
(暂行)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发〔2015〕34号)《中国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扶贫办关于金融助推脱贫攻坚的实施意见》(银发〔2016〕84号)《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豫发〔2016〕5号)和全省金融扶贫卢氏现场会系列文件精神,充分发挥扶贫小额信贷作用助推脱贫攻坚,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目标任务
  坚持解放思想,大胆创新,以贫困户和带贫企业为扶持对象,以提高建档立卡贫困户贷款获贷率为目标,按照“政融联动、风险共担、多方参与、合作共赢”的原则,围绕扶贫小额信贷助推脱贫攻坚,加大对扶贫开发的金融信贷支持,促进贫困户增加收
  入,稳定实现脱贫。
  二、支持重点
  (一)自主创业贫困户。有就业创业潜质、有贷款意愿、有一定技能素质和有较强信用意识的建档立卡贫困户。
  (二)带贫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持有营业执照,具有一定的资产规模和辐射带动能力,与贫困户建立利益联结机制,带动贫困户直接参与产业发展,提升贫困户自我发展能力的带贫企业。
  (三)带贫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自身运行规范、有产业支撑、带动贫困户增收能力强、正常经营2年以上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照带贫企业扶持政策执行。
  三、支持政策
  (一)加大银行信贷规模。突出银行助推脱贫攻坚主体作用,农信联社所属农商行(农信社)以及其他地方性法人银行金融机构要充分利用人民银行扶贫再贷款和国有商业银行和其他股份制商业银行的资金来源,加大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和带贫企业的贷款支持力度。
  (二)降低综合融资成本。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的贷款参照贷款基准利率执行,对带贫企业和带贫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贷款原则上按照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不超过10%;省农信担保等政府性担保机构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免收担保费,对带贫企业每年按1%收取担保费,省担保集团为省农信担保提供一定比例的连带责任再担保。
  (三)建立贷款风险分散机制。各贫困县对扶贫贷款实际发生的风险,要按照《河南省小额信贷助推脱贫攻坚实施方案(暂行)》,制定风险分散机制。非贫困县要参照省扶贫小额信贷有关政策,自主选择“政银保”“政融保”“政银企”等模式,制定风险分散机制,加快推进扶贫小额信贷工作。
  (四)实行财政贴息政策。脱贫攻坚期内,对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提供的5万元以下、期限3年以内的扶贫小额信用贷款,按照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全额贴息;对带贫企业的扶贫贷款,按照年贴息率2%进行贴息。凡已享受金融信贷助推脱贫攻坚财政贴息政策的借款主体,不得重复享受其他财政贴息政策。
  (五)建立风险补偿机制。县(市)、区政府统筹财政资金设立风险补偿金,并列入县级财政预算,担保公司提供担保服务或保险公司提供贷款保证保险服务,进行二次增信,按约定比例分担实际发生的风险。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带贫企业和带贫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贫困户发展产业提供金融支持,并为合作担保机构发生代偿时提供一定的资金补偿。2017年各贫困县首期到位不低于2000万元。
  (六)建立担保费补贴机制。政府性担保机构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免收担保费,对带贫企业和带贫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按照最优惠费率收取担保费,省、市、县三级财政按照补助后不超过2%的标准,分别对同级担保机构给予担保费补助。
  四、体系建设
  (一)建立金融服务体系。建立县级金融扶贫服务中心、乡镇金融扶贫服务站、村金融扶贫服务部三级金融扶贫服务体系,实现信息共享、协同办公、三级联动,为金融信贷助推脱贫攻坚提供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
  (二)建立信用评价体系。加快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以创建“信用乡镇、信用村、信用户”为目标建立信用评价体系,提高贫困户信用意识,改善金融生态环境。
  (三)建立风险防控体系。构建风险共担机制,分散扶贫贷款风险。以县为单位,建立健全风险熔断机制,对乡镇贷款不良率超过5%的和行政村贷款不良率超过7%的,金融机构停止贷款发放,有效防控区域性财政金融风险。
  (四)建立产业支撑体系。按照绿色、生态和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要求,确定符合当地发展的重点产业、特色产业,针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和带贫企业建立产业支撑体系,以产业带动激发贫困农户内生动力,通过产业发展带动贫困户脱贫致富。
  五、组织实施
  (一)建立工作推进机制。市扶贫办牵头,建立市财政局、人行新乡市中心支行、市金融局、市银监局、合作银行、省农信担保和省担保集团等有关单位共同参与的工作推进机制,确保金融信贷助推脱贫攻坚工作运行顺畅。各县(市)、区要成立金融扶贫领导小组,加强对金融信贷助推脱贫攻坚工作的领导。
  (二)落实各方工作责任。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责任分工,共同做好金融信贷助推脱贫攻坚工作。
  1.各县(市)、区政府。建立“四大体系”;组织乡村干部、驻村第一书记协助金融机构做好项目申报、审核、公示、贷后管理和贷款回收等工作;统筹运用财政涉农资金,落实县级风险补偿、贴息和担保费补贴资金等。
  2.合作银行。稳定和优化县域基层网点设置,加大系统内信贷资源调剂力度,从资金调度、授信审批等方面加大对贫困地区的有效支持;针对贫困户的资金需求,灵活确定贷款期限,合理确定贷款额度,简化信贷审批流程,加大信贷审批力度。
  3.市扶贫办。负责金融信贷助推脱贫攻坚工作的组织协调。牵头制定金融信贷助推脱贫攻坚实施方案,指导各县(市)、区建立完善产业支撑体系;做好组织动员、政策协调等工作,协调做好信用档案建立、项目咨询、宣传培训等方面的工作。
  4.市金融局。制定《全市扶贫小额信贷风险防控体系建设方案》和《全市扶贫小额信贷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方案》,指导各县(市)、区建立完善金融服务体系、信用评价体系和风险防控体系,对参与金融机构建立绩效考评和激励机制,制定信贷、担保尽职免责办法。
  5.市财政局。制定《全市财政支持金融助推脱贫攻坚工作方案》《全市农业保险助推脱贫攻坚政策措施》,统筹财政资金,建立风险补偿机制。8月底以前完成各县(市)、区扶贫小额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建设,为建立风险分担机制奠定基础。落实市级风险代偿补偿金和担保费补助;加强财政资金管理,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人行新乡市中心支行。制定《全市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和《全市农村信用信息系统推广工作方案》,加强金融信贷助推脱贫攻坚政策支持,加大再贷款、再贴现扶持力度和投放规模,引导金融机构切实降低扶贫贷款利率水平;为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支持脱贫攻坚提供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进一步完善征信系统建设,8月底以前,力争完成贫困户信用信息的采集、信用评价和录入工作。统筹推进非贫困户的信用评价工作。
  7.市银监局。制定《新乡市银行业扶贫小额信贷工作考评办法》,完善对参与银行的差异化监管政策,提高对扶贫小额信贷不良贷款率的容忍度。
  8.市发改委。根据各贫困县特色产业发展、基础设施规划、易地扶贫搬迁后续生产发展需求等,加强与金融部门的工作联动和信息共享。
  (三)加强沟通协调。各级各相关部门和参与机构要统一思想,认真履行职责,按照《实施方案》责任分工抓紧研究落实措施,制定完成各项工作方案。制定相关支持政策和管理办法,有序推进各项工作;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及时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金融信贷助推脱贫攻坚工作取得预期成效。8月底以前,各县(市)、区要按照市里制定的各项工作方案,组织专门力量,制定完成本地的各项实施方案。建立完成县、乡、村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加快推进扶贫小额信贷工作。
  (四)开展考核评价。市金融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全市金融信贷助推脱贫攻坚工作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并依据考核结果对各级、各相关部门和参与机构进行奖惩。
  (五)做好宣传动员。市委宣传部牵头组织做好金融信贷助推脱贫攻坚的宣传动员,及时梳理总结创业脱贫经验和先进典型,营造推进金融信贷助推脱贫攻坚的良好氛围。

新乡市扶贫小额信贷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方案
(暂行)

  为贯彻落实《关于创新发展扶贫小额信贷的指导意见》(国开办发﹝2014﹞78号)、《河南省扶贫小额信贷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方案》《新乡市扶贫小额信贷助推脱贫攻坚实施方案》,加大金融助推脱贫攻坚力度,如期实现脱贫攻坚任务目标,加快推进全市金融扶贫服务体系建设,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有效整合“政、银、担、保、投”等各类资源,加强信用体系建设、盘活农村生产要素、创新信贷产品,积极推行“信用 信贷”、“支农再贷款 银行贷款 风险担保基金 保证保险”等信贷模式,为建档立卡贫困户和带贫企业(含农民合作社,下同)提供一站式金融服务。
  二、工作目标
  推进县金融扶贫服务体系建设,依托现有机构职能,县设立金融扶贫服务中心、乡镇设立金融扶贫服务站、行政村设立金融扶贫服务部,三级金融扶贫服务组织信息共享、各司其职、协调联动,为金融助推脱贫攻坚发挥组织保障作用。
  三、工作机构及职责
  (一)县级金融扶贫服务中心。
  1.组织架构。由县政府金融办或扶贫办负牵头,金融、扶贫、农业、人行、银监、司法等相关部门和金融机构抽调专人成立服务中心,下设负责贷款受理、信用保险、风险补偿金、信用体系、财务核算、不良贷款处置、监督管理等业务部门。
  2.工作职责。收集全县建档立卡贫困户和带贫企业的贷款申请,批转相应金融机构启动贷款流程,督导相关金融机构按照办结时限完成。负责县级风险补偿金设立和管理。负责全县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在乡、村两级金融扶贫服务组织信息采集的基础上,整合多部门信息资源,对全县农户和企业信用评级进行指导,建立完善共享的信用信息数据库。负责扶贫小额贷款利息补贴的审核认定。负责全县扶贫小额贷款产生的不良贷款处置等相关工作。对全县金融扶贫服务站、金融扶贫服务部进行监督管理、实施业务指导、参与贷后管理。受理扶贫小额信贷相关的投诉、回复等。
  (二)乡级金融扶贫服务站。
  1.组织架构。由乡镇政府扶贫负责人牵头负责,扶贫、司法等相关部门和金融机构抽调专人组成。
  2.工作职责。收集整理辖区内贫困户和带贫企业贷款申请及其他金融服务需求,及时上传至县级金融扶贫服务中心。收集、审核、整理村级金融服务部农户信息,建立农户信用信息电子档案,实现农户信用信息共享。配合县级金融扶贫服务中心开展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贷后管理、不良贷款清收等工作。对辖区内村级金融扶贫服务部进行监督管理。
  (三)村级金融扶贫服务部。
  1.组织架构。由村支部书记负责,由乡镇包村负责人、驻村工作队、第一书记、村“两委”成员、村民组长、村民代表、基层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组成。
  2.工作职责。收集整理农户贷款申请及其他金融服务需求,及时上传至乡级金融扶贫服务站。采集、整理本村农户基础信息,建立农户信用信息档案,并实施动态管理。组织开展扶贫政策宣传活动。配合县、乡级金融扶贫服务组织做好贷后管理、不良贷款清收等相关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县、乡级政府和村委会对辖区内脱贫攻坚工作负总责,结合工作需要,抽调人员专职从事金融扶贫服务工作。
  (二)经费支持。由县政府统筹,为各级金融扶贫服务组织提供办公场所,保障县、乡级金融扶贫服务组织的日常办公经费。村级金融扶贫服务经费在村级经费中统筹安排。
  (三)考核机制。县政府建立专门的金融扶贫服务评价奖惩机制,对各级金融扶贫服务组织和人员进行考核,定期对各级金融扶贫服务组织的工作进行评估,树立典型、弘扬先进,充分发挥典型引领作用;对工作人员评价结果反馈原工作单位,作为考核、晋级的重要依据。

新乡市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
(暂行)

  为有效改善对“三农”的金融服务,进一步加大对金融精准扶贫工作支持力度,实现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与精准扶贫有机结合,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发〔2015〕34号)、《中国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扶贫办关于金融助推脱贫攻坚的实施意见》(银发〔2016〕84号)、《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豫发〔2016〕5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面推进中小企业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银发〔2015〕280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全市大力推进新乡市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推广普惠金融,助力脱贫攻坚。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和思路
  按照“政府主导、人行牵头、各方参与、服务社会”的原则,建立农户信用信息数据库,以搭建库网结合的农村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为核心,通过市、县(区)、乡(镇)政府统筹推动,建立新乡市农户信用信息采集、信用评价和评价结果应用制度,建立健全全市农村信用评价体系,解决金融精准扶贫工作中信息不对称和金融机构对农户贷前调查难、成本高等问题,推动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发放,引导“信用 信贷”、“信用 社会管理”等工作机制有效建立和实施,提升金融精准扶贫工作效率和精准度,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管理向好发展。
  二、工作任务
  (一)建立组织机构,明确责任分工。
  成立新乡市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主管领导担任组长,人民银行、发改委、金融局、农办(扶贫办)、财政局、组织部、公安局、法院、农机局、房管局、涉农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保险公司等为成员单位。按照“统一组织、统一部署、统筹协调”原则,统筹推进专项工程建设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农办,负责统筹、协调、督促新乡市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推进工作。
  各县(市)、区建立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共建共享的农村信用信息服务中心。该中心由各县(市)、区政府主管领导担任主任,下设信息采集办公室和信息处理办公室。信息采集办公室负责协调金融扶贫服务三级体系按照分工做好农户信用信息采集工作,录入农村信用信息系统。信息处理办公室负责维护农村信用信息系统,提供农户信用信息查询,推动信用评价结果应用。信息采集办公室设在所在地政府农办,信息处理办公室设在所在地人民银行。
  (二)搭建以“数据库 网络”为核心的农村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强化农户信用信息应用与社会服务。
  全面推广使用人民银行郑州中支组织开发的“河南省农户信用信息系统”。按照“来源于地方、服务于地方”的原则,由各县(市)、区农村信用信息服务中心信息采集办公室和信息处理办公室根据分工做好本地农户信用信息采集、录入和处理工作,建立各县(市)、区农户信用信息数据库。以各县(市)、区农户信用信息数据库为基础,建立新乡市农户信用信息服务网。各相关政府部门、各金融机构将与农村、农民、农业经济发展有关的政策信息、金融产品与服务信息、中介机构服务信息以及农户的融资需求信息等录入农户信用信息服务网,形成数据库与网络相结合的农村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三)坚持信用与信贷相结合,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各县(市)、区政府制定以信用评定为基础的农户政策支持措施,建立健全信贷风险补偿、奖励基金和考核奖励机制,引导金融机构完善农户信贷管理流程,根据农户和建档立卡贫困户信用等级确定信贷准入、贷款额度及利率水平,达到一定信用等级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享受免抵押、免担保、财政贴息的扶贫小额信贷政策。充分发挥人民银行支农再贷款、扶贫再贷款的激励约束作用,引导金融机构为信用等级高的农户发放小额优惠贷款或无抵押、无担保的小额信用贷款,形成有信用就有贷款的正向激励,促进农村信贷可持续良性循环发展。
  (四)组织开展信用评级和信用培育,强化信用信息应用与社会服务。
  一是以农村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为渠道,对外提供农户信用信息查询、信用评价结果和分析报告,为金融机构发现客户、精准扶贫、创新产品、动态管理风险服务,为相关政府部门制定政策措施,增进农户信用,开展信用培育提供服务。二是以农户信用信息系统的信用评价结果为基础,积极推动开展“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评定;三是推动建立社会各部门参与的综合激励机制,形成浓厚的信用体系创建氛围,丰富信用体系建设内容,扩大信用建设成果和影响。
  三、具体要求
  (一)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任务要求,尽快建立相应工作组织和机构,明确责任分工,理顺工作机制,确定本地区经办金融机构,全程参与信息采集、信用评级和评级结果应用等工作。
  (二)全力开展农户信用信息采集工作。
  农户信用信息采集工作是做好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关键环节,任务繁重、涉及面广,各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统筹协调,充分发挥金融扶贫服务三级体系作用,推动辖区做好农户信用信息采集工作。要按照农户信用信息采集模板的标准,以行政村为单位,成立专门的信息采集小组,由各乡镇组织,各村积极参与,经办金融机构配合,开展农户信息采集和报送工作。各县(市)、区政府信息报送部门和经办金融机构要按照农户信用信息系统的要求,完成相关信息的采集和录入工作。根据全市统一安排,8月底前完成所有建档立卡贫困户信用信息采集工作,之后按照每月完成25%农户信息采集工作的进度,至年底前完成所有农户信息采集工作。
  (三)开展“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评定工作。
  各县(市)、区农村信用信息数据库建立后,系统会对农户信用情况进行自动评分。各县(市)、区按照《新乡市农村信用等级评定办法》,依托金融扶贫服务三级体系在辖区开展“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评定工作。评级结果要按照要求进行公示,对“信用村”“信用乡镇”要予以授牌。农户对评级结果有异议并经核查情况属实的,可申请重新评级。
  (四)扎实推动信用评级结果应用。
  各经办金融机构要将信用评级结果纳入贷款决策程序,形成“征信 评级 信贷”的业务模式。对不同信用等级农户实行差别授信,鼓励对信用等级高的农户优先发放贷款或发放优惠贷款。
  信用户向银行申请贷款时,经办银行需简化流程,提升服务,开辟金融扶贫绿色通道,优化业务流程,主动上门服务,实行“一次核定、随用随贷、利率优惠”政策,切实让农户享受国家的扶贫和惠农政策红利。
  对信用村可扩大贷款授信额度;对信用乡镇可扩大所在乡镇金融机构的贷款审批权限,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解决资金需求,简化贷款审批手续。
  各经办金融机构可通过“公司 合作社 农户 征信 信贷”、“担保基金 农户 征信 信贷”等模式,加大对产业脱贫的信贷投入,重点选择有特色产业的行政村作为示范信用村,对特色产业进行信贷支持,以产业发展带动贫困户规模化脱贫。
  (五)建立健全配套机制。
  各县(市)、区政府建立与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相配套的成本分担和风险补偿机制,推动信用产品在农村的普及与应用。人民银行各县(市)支行再贷款要优先支持参与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金融机构。要严厉打击不守信用行为,除拒绝给予授信或提高授信条件外,对失信户拉入失信黑名单,在扶贫等领域享受的各项优惠政策进行限制和制约,并由政法部门介入加以打击,大力营造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
  (六)开展2018-2019年河南省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专项工程示范区创建申报工作。
  根据全省统一安排,按照“自愿申报,择优推荐,动态管理,示范引领”原则,结合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开展情况,择优推荐2-3个县(市)申报“2018-2019年河南省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专项工程示范区”。申报工作由人民银行各县(市)支行牵头,必须有地方政府的正式创建申报文件、示范区建设工作方案,要阐明创建示范区的优势、措施和初步成效。申报成功后,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将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联合发文确认。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工作开展,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县(市)、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认真了解掌握情况,及时研究解决问题,不断完善创建机制,确保全市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各县(市)、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要按照市领导小组工作部署,有效推动工作开展,按时间节点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二)加强宣传引导。
  各县(市)、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金融机构要以金融扶贫和普及金融知识、提高信用意识为重点,充分利用新闻媒体、板报、标语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方式,广泛开展各类现场会和以“乡乡争创信用乡、村村争做信用村、人人争当信用户”为主题的信用乡、信用村、信用户建设宣传活动,形成政府推动、社会互动、上下联动的工作格局。同时,各新闻媒体要加大对“守信典范”的宣传力度,引导贫困户增强信用意识,培养良好的信用行为。
  (三)加强监督考核。
  市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建立按月通报制度,每月末统计并通报各县(市)、区支行农户信息采集数量和进度。市脱贫攻坚工作指挥部将把各县(市)、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纳入全年脱贫攻坚指标的考核内容,对作风实、行动快、效果好的县(市、区)、乡镇、村在评先评优上优先考虑,对工作拖沓、消极应付、影响全市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县(市、区)、乡镇、村予以通报批评,直至追究县(市、区)、乡镇、村主要领导责任。

新乡市农村信用信息系统推广工作方案
(暂行)

  为有效推动我市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优化农村信用环境,促进农民增收创收,加快建档立卡贫困户脱贫致富,加大金融机构信贷投放力度,助力脱贫攻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委、市政府研究,根据《新乡市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安排,决定在全市推广使用农村信用信息系统。现制定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健全机制、科学规划,稳步推进、全面铺开,改善服务、支农惠农”为原则,大力推进农村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健全农村信用信息采集及评价机制,建立相配套的风险补偿、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及支农惠农的框架体系,改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促进加大对“三农”的信贷投入,实现农村信用与经济良性互动、农村经济与金融协调发展,确保农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实现全面脱贫目标。
  二、工作目标
  通过政府统筹推动,在全市推广应用农村信用信息系统,全市涉农金融机构与乡镇、村、户共同参与创建“信用乡镇、信用村、信用户”,建立全市所有农户的信用档案,建设农村信用信息数据库,建立健全农村信用评价体系,全面推广普惠金融,从根本上解决农户“贷款难”问题。
  三、建立组织机构,理顺工作机制
  新乡市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全市农村信用信息系统的推广和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各县(市)、区农村信用信息系统推广和应用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各县(市)、区政府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落实相应的工作责任,强力推进系统推广和应用工作。
  各县(市)、区农村信用信息服务中心要构建信息跨部门采集与共享机制。信息采集办公室负责协调县直相关信息报送单位按要求向信用信息中心提供信息,并推动乡镇金融扶贫服务站开展辖区农户信用信息采集工作。信息处理办公室负责农村信用信息系统推广的技术支持、数据处理、查询服务等工作。
  各乡镇政府依托乡镇金融扶贫服务站开展系统推广工作,建立乡镇领导包村制,各行政村依托村金融扶贫服务部,成立具体的信息采集小组,小组成员包括乡包村领导、村两委成员、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居民组长、党员代表(每5名党员推选1人)、村民代表(每10户推选1人)等。县(市)、区经办金融机构要配合乡、村信息采集小组进行入户调查,共同做好信息采集工作,确保数据准确、完整。
  四、工作任务
  (一)召开动员和培训会议,做好系统推广前期准备工作(2017年8月10日前)。
  各县(市)、区组织召开动员会,对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和农村信用信息系统推广应用进行动员,对工作开展进行统一安排部署,并组织对农村信用信息系统使用人员进行培训。同时,通过电视、报纸与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推广农村信用信息系统的意义、作用和具体措施,为系统推广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做好系统推广的网络搭建、制度建设、安全管理与组织保障等前期准备工作。
  (二)农户信息采集及录入系统工作(2017年8月底前完成所有建档立卡贫困户信息入库,12月底前完成所有农户信息入库)。
  人民银行各县(市)支行给当地信息报送单位设立信息上报员,各县(市)、区相关政府部门的信息由各报送单位通过日常业务、监督检查、行政管理等途径采集。各乡镇、村农户的基础信息由各乡镇牵头、各村组织信息采集小组逐户进行采集。信息的采集和报送应按照统一标准和信息项目进行,严格做到格式规范、内容准确、报送及时。农户信息采集流程具体如下:
  基础信息由农户自行填写,产权估值信息由村委会评估小组客观评估后填写,派出所信息由所在乡镇扶贫服务站整理后直接录入电子模板,然后按照三级金融扶贫服务体系各自的职责完成信息的导入工作。
  (1)农户申请:下发农户信用信息采集申请书,由农户填写,提出采集申请。
  (2)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户主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权属信息(即三权信息)的复印件,私家车信息的复印件,参与社会保险的保单复印件,大型农机具信息的复印件等。
  (3)产权估值:信息采集表中农户自建房估值、经营实体、创业信息、农机具、私家车等价值估值,由村委会组成评估小组客观公正进行估价。
  (4)村级金融扶贫服务部职责:完成基础信息采集表中手工填写部分,由农户、采集人和复核人签字确认后提交乡镇金融服务站审核。
  (5)乡镇金融服务站职责:一是接受乡镇派出所等部门提供的黄赌毒信息,审核、整理后录入模板;二是收到村金融扶贫服务部提交的信息采集表后,审核信息准确性和完整性,将采集表录入模板。模版格式审查正确后,乡镇查询录入员导入河南省农村信用信息系统。
  (6)部门信息录入:金融办、扶贫办、公安局(车管所)、法院、农机局、房管中心、金融机构、保险公司等部门均设置查询录入员。各部门将部门农村信用信息录入模版,审查格式正确后,查询录入员导入河南省农村信用信息系统。扶贫办建档立卡贫困户信息实行一站式导入系统,市扶贫办根据建档立卡贫困户信息更新情况,及时提供信息数据导入农村信用信息系统。各部门对提供信息真实准确性负责。
  (7)县(市)、区金融服务中心职责:一是强化信用信息采集工作指导,及时发现问题,及时纠偏纠错,及时整改落实;二是定期开展信息采集进度通报工作,确保按时间节点完成工作任务;三是牵头农村信用信息服务网建设工作;四是做好查询、异议等服务工作;五是完成县(市)、区农村信用体系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8)信息变更与维护:农户基本信息,原则上每年更新1次,由农户提出申请,经村金融服务部审核,报乡镇金融服务站变更备案;各部门信息,每季度更新1次,由各部门操作员维护。
  要求8月底以前完成所有建档立卡贫困户的信息采集和录入工作,之后按照每月完成25%农户信息采集工作的进度,至年底前完成所有农户信息采集工作。
  (三)开展农村信用评级工作(2017年8月-2017年10月)。
  各县(市)、区结合地方实际对农村信用信息系统的评价指标和分值提出调整建议报人民银行新乡市中心支行,由人民银行新乡市中心支行协调进行调整。在农村信用信息系统内,对建档立卡贫困户采集信用信息时进行标识,设置加分项,加分值由各县(市)、区结合工作实际自行确定,提升建档立卡贫困户评定信用户竞争力,确保建档立卡贫困户评定为信用户比率不低于普通农户,以解决向贫困户发放贷款的瓶颈问题。
  农村信用信息系统对入库农户进行自动信用评分,根据得分确定农户的信用等级,完成农户的信用评价工作,并通过张榜公示、异议反馈等方式,确保信用评价结果公平、公正。在此基础上,由各县(市)、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牵头,根据《新乡市农村信用等级评定办法》,组织完成对乡镇、行政村的信用评分和信用评价,评选出信用乡镇和信用村,并举行相应的授牌仪式,以强化信用示范作用。
  (四)评级结果的应用(2017年8月开始)。
  农村信用信息系统为金融机构和政府相关部门提供农户信用信息查询服务,是全市涉农信贷发放与管理、脱贫攻坚行动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金融机构将查询农户信用信息系统纳入信贷审批流程,政府有关单位和部门可根据系统信息监测区域农村经济发展、农户经营需求变化以及农村经济发展趋势等。
  五、组织保障
  (一)明确责任,抓好保障。各县(市)、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指定专门部门和人员负责农户信用信息系统推广应用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通报情况,交流信息,分析问题,提出工作建议。同时,要建立相应的联络员制度,各乡镇要确定一名干部专门负责农户信息采集和更新工作。各乡镇政府对农户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各县(市)、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汇总工作情况,向领导小组报告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落实指示,部署下阶段工作。
  (二)加强督查,狠抓落实。各县(市)、区要抽调政府相关部门人员,组成强有力的督查组,定期不定期深入现场,采取跟踪督查、定向督查、定点督查、专项督查等综合手段,全面强化督查指导,及时发现问题,及时纠偏纠错,及时整改落实。既要把握时间进度,保证质量和效率,又要坚持质量服从进度,严防赶急图快导致走形变样。建立和完善联系联络、信息报送、工作通报等制度,形成上下协调联动、左右配合支持、各级合力推广的工作运行机制。
  六、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推广应用农村信用信息系统是全市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重要内容,是金融助推脱贫攻坚工作的有力支撑。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督查机制,扎实开展,确保各阶段、各项工作任务按要求完成。
  (二)加强沟通,协调配合。各县(市、区)政府、各乡镇要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规划,做好系统推广应用工作的整体安排与协调推进。相关部门做好部门间的信息沟通,做到分工负责、互动配合、相互支持,确保工作取得良好实效。
  (三)建立档案,规定管理。首次采集的农户基础信用信息纸质档案,由各村金融扶贫服务部统一收集、整理、保管,保管期限为5年。农户信用信息变更纸质档案,由各乡镇金融扶贫服务站统一收集整理,次年返回村金融扶贫服务部,由各村金融扶贫服务部统一保管,保管期限自变更之日起5年。
  (四)注重安全,严格保密。为保证采集的农户信用信息安全,人行要与参与农户信息采集和使用的单位和部门签订信息保密承诺书,要做好系统软硬件安全工作,杜绝农户信息泄露。农户信用信息录入系统后,人行要加强信息安全管理,制定实施信用信息系统管理办法,切实做好农户信用信息安全保密工作。
  (五)加强宣传,注重效果。要通过系统推广及信用户、信用村镇创建,营造浓厚的农村信用创建氛围,促进农户信用意识不断提升,农村信用环境不断优化,农户贷款满足率不断提高,农村经济社会较快发展。

新乡市扶贫小额信贷风险防控体系建设方案
(暂行)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农村金融环境,维护金融机构债权安全,提高金融机构助力脱贫攻坚的积极性和持续性,加大信贷投放力度,就全市扶贫小额信贷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县、乡、村三级金融扶贫服务组织要和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政府性担保机构、有关县直部门、乡镇政府信息共享、协调联动、形成合力,加强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和带贫企业(含农民合作社,下同)的贷前审查、贷后管理,建立风险化解、分散、处置机制,完善风险防控体系,切实维护金融机构债权安全。
  二、重点工作
  (一)严格准入条件。
  1.建档立卡贫困户准入条件。在县政府组织开展的信用评定中获得A级(含)以上、以产业发展实现脱贫、符合参与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条件的贫困户。
  2.带贫农业准入条件。带动能力强、产业基础好、带贫效果明显的企业和农民合作社,具体认定标准由省扶贫办另行制定。
  (二)加强贷前审查。贫困户、带贫企业自愿申报,县、乡、村三级金融扶贫服务组织要严格按照相关程序受理、审核、公示、推荐;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政府性担保机构按照各自制定要求,进行贷前调查、审批授信。
  (三)联合贷后管理。县、乡、村三级金融扶贫服务组织要密切关注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家庭生活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发现有弄虚作假、改变贷款用途、家庭出现重大变故、经营出现重大问题等异常现象,要第一时间通报各方;相关机构要及时采取措施,防范化解风险。
  (四)严控资金用途。贷款发放后,合作各方要密切关注借款人资金使用情况。对带贫企业大额信贷(农民合作社50万元〔含〕以上,带贫企业100万元〔含〕以上)的资金管理由县金融扶贫服务中心、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县直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共同负责按以下流程严格监管:
  1.贷款手续办结后,带贫企业根据已经县金融扶贫服务中心审批的项目实施方案,向县金融扶贫服务中心提交项目总体资金使用计划(如:项目实施进度、时间节点、资金用途类别等)。
  2.带贫企业按照资金使用计划分批次向县金融扶贫服务中心提出用款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如:土地流转手续、支付地租证明、交易合同、劳务支出费用、资金流水明细、财务报表等)。
  3.县金融扶贫服务中心审核同意后,按照项目实施进度,分批次通知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受托支付方式办理贷款资金转账或提取等手续。
  4.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县金融扶贫金融服务中心、县直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每季度实地察看项目实施进度不低于1次,了解借款主体履约与持续经营等情况。
  5.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若发现带贫企业没有将贷款资金用在约定的贷款用途,要及时预警,并有权终止资金拨付。如确认资金使用违规,有权要求带贫企业限期归还并会同县、乡、村三级金融扶贫服务组织清收。
  (五)建立风险化解机制。借款主体逾期,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置70天缓冲期。缓冲期内,合作各方积极督促借款主体还款;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风险化解机制,对符合条件的借款主体,利用风险缓释手段化解风险。县政府逐步建立扶贫贷款临时周转金制度,为暂时性资金周转困难的借款主体续贷提供帮助。
  (六)建立风险分散和处置机制。缓冲期结束后借款主体仍无法偿还的贷款,由县风险补偿金、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省农信担保公司等政府性担保机构、省担保集团在10个工作日内按照约定比例分担。
  建档立卡贫困户逾期未偿还的贷款由乡、村两级金融扶贫服务组织负责清收、其他各方协助。带贫企业逾期未偿还的贷款由县、乡、村三级金融扶贫组织负责清收,其他各方积极配合,追偿所得扣除费用的余额部分,按风险分担比例退还到各方指定账户。如果追偿收回的资金不足以支付追偿费用,差额部分由各方按照风险分担比例各自负担,具体实施方式由各方按协议执行。
  (七)建立扶贫小额信贷熔断机制。建立健全风险熔断机制,对贷款不良率超过5%的乡镇、贷款不良率超过7%的行政村,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暂停贷款发放;通过清偿,实现贷款不良率下降到设定标准,再恢复贷款发放。
  三、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各县要成立由县政府、公安局、法院、法制办等部门组成的扶贫贷款清收小组,出台相关措施,加大对逾期贷款的清收力度。
  (二)监督机制。县金融办、扶贫办、金融扶贫服务中心要加强扶贫小额贷款使用监管,对落实扶贫协议不好的带贫企业限期整改;对弄虚作假套取贴息资金的,一经发现,即全额收回贴息资金,并取消其今后享受贴息的资格,列入黑名单,同时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宣传引导。各县充要分利用各类媒体、媒介,采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方式,加大对诚信典范的宣传力度,引导贫困户和带贫企业增强信用意识,培养良好的信用行为。

新乡市银行业扶贫小额信贷工作考评办法
  (暂行)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重要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关于创新发展扶贫小额信贷的指导意见》(国开办发〔2014〕78号)、《关于深入推进扶贫小额信贷的实施意见》(豫扶贫办〔2015〕5号)、河南省及新乡市有关部门出台的扶贫小额信贷相关政策文件要求,压实银行业金融机构主体责任,扎实推进扶贫小额信贷发放,结合我市银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主要用于考评农业银行新乡分行、邮储银行新乡分行、农信社新乡市办公室,对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参照本办法,根据其承担的扶贫小额信贷任务进行考评。
  第三条考评工作由市金融局牵头,会同市扶贫办、人行新乡市中心支行、新乡银监分局组成考评小组,按年度组织对各考评对象进行考评。
  第四条考评工作坚持“分类考评、突出重点、客观公正”原则。根据不同类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市场定位,区分主要责任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其他责任银行业金融机构,结合包干贫困地区的不同特点和脱贫任务等实际情况,分类实施银行业金融机构助力脱贫攻坚工作年度考评。考评中突出银行业金融机构“四单”(单列信贷资源、单设扶贫机构、单独考核、单独研发扶贫金融产品)和分片包干责任制落实、扶贫小额信贷政策执行、示范点建设等重点工作完成情况和扶贫小额信贷投放及带动脱贫实际成效等。考评指标设置、考评过程及考评结果运用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五条考评工作坚持定性考评与定量考评相结合、机构自评与组织考评相结合。综合运用上级肯定、统计监测、走访调研、现场座谈、督导检查、机构自评等方式,全面掌握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扶贫小额信贷工作推进情况,作为评定履职尽责和工作成效情况的主要依据。考评内容包括:
  (一)组织领导情况。包括:是否将其作为一项重要任务纳入本单位经营管理内容;是否成立以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扶贫领导机构,实行“一把手”负责制;是否建立与金融精准扶贫相适应的工作机制,明确部门、人员专职负责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等。
  (二)健全制度情况。包括:是否认真落实中国银监会“四单”制度,制定年度扶贫小额信贷计划,单独配置专项扶贫信贷资源;是否制定实施扶贫小额信贷专项考评制度、尽职免责制度;是否制定专门的扶贫小额信贷工作意见、实施方案或工作措施等;是否制定专门的金融精准扶贫授信管理办法。
  (三)评级授信情况。包括:是否加强与村“两委”、驻村工作队的沟通协作,共同开展对建档立卡贫困户的逐户走访调查,完成入户调查任务;是否对接已核定贫困户的金融需求,“一户一档”建立贫困户金融服务档案等。
  (四)信贷投放情况。包括:是否将在贫困县吸收的存款主要用于当地扶贫开发、产业扶贫、贫困户和带贫企业生产发展的信贷支持;投放规模是否与自身承担的扶贫任务相匹配,实现显著增长并带动贫困人口脱贫等;扶贫小额信贷覆盖面、可获得性和贫困户满意度是否持续改善;县级金融扶贫服务中心推荐的有贷款意愿贫困户的获贷率情况。
  (五)利率执行情况。包括:是否对建档立卡贫困户生产发展发放的贷款执行基准利率;是否按照与当地政府签订的金融扶贫框架协议内容,对带贫企业贷款给予优惠利率。
  (六)网点覆盖情况。包括:是否积极扩大贫困地区金融服务覆盖面,下沉或新设网点、机具,人员和费用等向贫困乡镇和社区倾斜。是否深入推进贫困县域普惠金融发展,认真做好贫困县金融服务“村村通”工作等。
  (七)金融创新情况。包括:是否积极探索创新贷款担保方式,加强产品创新、服务创新和渠道创新等;是否推动设立扶贫小额信贷示范点,持续加大扶贫小额信贷投放力度。
  (八)沟通协作情况。包括:是否对接当地扶贫部门,及时获取当地建档立卡贫困户底数、扶贫专项风险补偿金等基本情况;是否与当地政府及其他有关单位建立县金融扶贫服务中心、乡镇金融扶贫服务站、村金融扶贫服务部,并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日常工作;是否与当地政府签订金融扶贫框架协议等,推动协议落地并取得实质成效;主要责任银行是否发挥牵头行作用,主动加强与其他责任银行的沟通协作,组织开展扶贫小额信贷工作。
  (九)信息报送情况。包括是否开展扶贫小额信贷和扶贫开发项目贷款专项统计监测;是否及时总结宣传扶贫小额信贷推进中的良好做法、创新措施和经验成效;是否准确、及时向相关部门报送工作材料、数据报表等。
  (十)加分奖励情况。对在扶贫小额信贷工作中做出创新突破或突出贡献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给予适当加分奖励。
  第六条考评实行百分制,总得分由各项考评指标评定得分(90%)和结构考评得分(10%)两项组成。结构考评由市扶贫办、人行新乡中心支行、新乡银监分局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落实扶贫小额信贷政策、优化金融服务、支持贫困户脱贫增收等情况,分别提出考评分值,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此项得分为三个分值的算术平均值。
  第七条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本单位扶贫小额信贷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全面评价,自评价报告及依据材料按照考评小组要求报送。
  第八条每年2月底前,考评小组完成对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上一年的考评,考评结果报经市政府审定后,以适当方式通报。
  第九条考评结果分为“好、较好、一般、差”四个等次,分别对应评分分值85分以上(含)、70分(含)-85分、50分(含)-70分、50分以下。
  第十条实行正向激励。根据考评结果评定扶贫小额信贷工作先进单位,并予以通报表彰,对考核结果差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通报批评。
  第十一条严肃考评纪律。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准确反映扶贫小额信贷工作情况,对在年度考评中出现重大问题、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依据相关规定实施责任追究或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新乡市银行业扶贫小额信贷工作考评表 新政办(2017)92号 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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