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重大行政决策公示办法》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重大行政决策公示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新乡市重大行政决策公示办法》已经2011年7月11日市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新乡市重大行政决策公示办法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政府科学化、民主化决策机制,增强政府重大决策的民主性和透明度,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政府重大事项的决策建议方案在提请市政府办公会议、常务会议审议前,除已经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公示外,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社会予以公示。
  第三条重大事项的决策建议方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公示:
  (一)依法需要保守秘密的;
  (二)发生自然灾害或者其他危及公共安全的突发事件,需要市政府立即作出处理决定的;
  (三)市政府决定不予公示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重大决策公示活动遵循公开、公正、全面的原则。公示的信息,应当充分和完整。
  第五条重大决策建议方案由市政府办公室或者有关部门提出。市政府办公室提出的,由市长或者分管副市长签发;有关部门提出的,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
  第六条重大决策建议方案可以在有关媒体和市政府或部门网站上予以公示,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还可以采用展示模型、图案等方式予以公示。
  第七条重大决策建议方案公示,应当包括以下事项:
  (一)重大决策建议方案的主要内容;
  (二)制定重大决策建议方案的具体说明,包括制定的背景、理由、主要依据等;
  (三)个人或者组织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方式、起止时间及收集渠道;
  (四)依法应当公示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重大决策建议方案自公示之日起,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和建议的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第九条任何个人或者组织均可以通过公示规定的书面、电子邮件等方式,对公示的市政府重大决策建议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承办单位负责收集整理意见和建议,并认真研究,对于合理的意见和建议应当予以采纳;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重大决策建议方案应连同公示情况及对公示中收集的意见和建议的采纳情况说明一并提交市政府审议。
  在拟定重大决策草案时,应当充分考虑公示情况反映的各种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有关政府部门对拟定的重大决策建议方案未按本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实行公示的或者未能认真听取和全面、准确、及时汇总报告各方面意见而导致决策失误的,应当追究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3年8月29日颁布实施的《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重大决策公示暂行办法的通知》(新政办〔2003〕11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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