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新乡市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暂行办法》已经2011年7月11日市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新乡市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重大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提高重大行政决策水平,建立重大行政决策的专家论证机制,根据《新乡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专家咨询论证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涉及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专业性强、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行政决策事项,在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前,应当组织咨询专家对决策方案草案进行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论证(以下简称专家咨询论证)。
  第四条市政府设立新乡市重大行政决策咨询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咨询委)。市咨询委是由各方面专家组成的为政府决策服务的非常设咨询论证组织机构,其主要任务是:根据市政府决策的需要,组织咨询专家围绕本市经济社会发展中全局性、长期性、综合性问题进行战略研究、对策研讨,提供科学的咨询论证意见。市咨询委设主任1人,由市政府聘任的知名专家、学者担任;副主任1人,由市政府秘书长担任。市咨询委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政府法制办,具体负责市咨询委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市政府建立咨询专家库,咨询专家从专家库中产生;对于某些特殊决策事项或者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也可邀请咨询专家库以外的专家参加咨询论证。
  第六条凡属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在提请市政府集体审议决策前,应当提前30日向市咨询委办公室申请提请由市咨询委组织专家咨询论证,并提交必要的材料。
  第七条市咨询委办公室对承办单位提请咨询论证的事项,报经市政府主管领导同意后提请市咨询委组织专家咨询论证。
  咨询论证可采用会议或书面两种方式进行。
  第八条市咨询委办公室应当在决策审议日的15日前,按照具有代表性和全面性的原则,从咨询专家库中确定与重大行政决策相关的专家或者邀请特定专家参加论证。
  第九条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按照咨询专家的要求,提供必要的决策基础资料。
  第十条采用会议方式进行专家咨询论证的,由市咨询委主任(主任不能履职时,由副主任代理)确定咨询专家主持会议,市咨询委办公室负责会议组织工作。
  第十一条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专家咨询论证意见归纳整理,对合理意见予以采纳;未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在决策审议日的3个工作日前提交市咨询委办公室,由市咨询委办公室提交市政府作为决策参考。
  第十二条咨询专家实行聘任制。市咨询委办公室面向全国遴选符合条件的专家,纳入咨询专家库,对咨询专家库进行动态管理,根据专家工作实绩续聘或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咨询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一般应满5年,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并在相关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知名度;
  (二)具有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或者相关专业资质,熟悉有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技术规范和标准;
  (三)品行良好,忠于职守,公正诚信,廉洁自律;
  (四)自愿并方便为我市重大行政决策提供服务。
  第十四条咨询专家采取直接聘任方式产生,或者经单位推荐、市政府审定后聘任产生。
  第十五条单位推荐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的同意,并向市咨询委办公室提交下列资料:
  (一)推荐信;
  (二)个人身份证明、学历、资质和职称证明资料;
  (三)个人工作简历;
  (四)学术、专业成就的证明资料等。
  第十六条市咨询委办公室收到推荐材料后,应当及时予以审核,并广泛听取有关组织和行业协会的意见,报市政府审定后,纳入市咨询委专家库。
  第十七条咨询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经邀请可以列席或参加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经济社会发展的专门会议和专题研讨会,参与咨询论证活动;
  (二)根据需要可以按规定查阅市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相关文件资料;
  (三)独立为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提供咨询论证意见和建议,并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四)对承担的课题研究,有权自主支配课题研究费用;
  (五)获得参加咨询论证活动的劳务报酬。
  第十八条咨询专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职业道德,公正、公平、客观和科学地进行咨询论证;
  (二)对所提出的咨询论证意见署名并承担个人责任;
  (三)对所知悉的需要保密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及资料,按保密规定负有保密的义务;
  (四)接受市咨询委和市咨询委办公室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九条咨询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咨询委办公室报请市政府同意后解除聘任:
  (一)收受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二)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三)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咨询论证工作任务,影响论证工作进行的;
  (四)经考核不能胜任咨询论证工作的;
  (五)受聘咨询专家因客观原因不能继续从事咨询论证事务的;
  (六)本人提出申请要求解除聘任的。
  第二十条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所需经费由市咨询委办公室提出年度专家咨询论证经费预算方案,经市政府审定后列入财政预算。
  第二十一条对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咨询论证的事项,决策承办单位未提请进行咨询论证,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或者决策承办单位不如实提供充分真实的材料或隐瞒有关事实,造成咨询论证出现较大偏差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1年8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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