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重大行政决策听证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重大行政决策听证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新乡市重大行政决策听证暂行办法》已经2011年7月11日市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新乡市重大行政决策听证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市政府及其部门行政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扩大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精神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法律或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市本级有关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进行重大行政决策举行听证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重大行政决策听证组织和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行政决策听证采取听证会的形式进行。
  第四条听证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和便民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听证会一律公开举行。
  第五条在提交决策听证之前,起草单位或者建议单位应当对决策草案进行合法性审查和必要性、可行性论证,广泛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意见,未经审查论证和征求意见的,不得提交决策听证。
  第二章听证范围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上级政策要求应当听证的行政决策事项;
  (二)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经公示有较大争议,行政机关认为应当听证的决策事项。
  第七条前条规定的行政决策事项因内容涉密、不可抗力、情况紧急须立即实施的,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可以不组织听证。
  第三章听证的组织
  第八条听证由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起草单位或建议单位提出听证方案,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在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的监督、指导下组织实施。
  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听证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
  听证事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可以联合组织听证。
  第九条听证代表应当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主要从以下人员中产生:(一)行政决策事项涉及到的利害关系人代表;(二)社会普通公众代表;(三)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四)熟悉听证事项的行业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相关企业和技术部门的代表;
  (五)听证机关认为应当参加的代表。
  前款第(一)、(二)项的听证代表主要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听证机关提出申请产生,如申请人超过预定听证代表人数的,听证机关按照广泛性和代表性的原则确定;第(三)、(四)、(五)项听证代表由听证机关聘请产生。
  第十条听证代表人数根据听证事项确定,其中决策事项涉及到的利害关系人代表和社会普通公众代表不得少于听证代表的1/3,且利害关系人代表人数应多于社会普通公众代表人数。
  第十一条听证会一般由3名听证员组成,其中设听证主持人1名,由听证机关在听证员中指定。
  第十二条听证主持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听证会;
  (二)决定听证代表的发言顺序、是否延长听证会时间、是否中止听证会等;
  (三)维持听证会秩序,制止和处理违反听证秩序的行为;
  (四)听证会结束后,组织听证评议,提出听证报告;
  第四章听证程序
  第十三条行政决策听证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制定听证方案并发布公告;(二)确定并公布听证代表名单、听证会召开时间及地点;(三)举行听证会;(四)整理、分析听证会反映的意见建议,并形成听证报告。
  第十四条听证方案应明确以下内容:
  (一)进行听证的具体分工和职责;
  (二)听证代表的产生方式;
  (三)听证会的流程、规则、纪律;
  (四)公众咨询投诉的处理办法;
  (五)影响听证会顺利进行的各种情况的处置预案;
  (六)相关保障措施;
  (七)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第十五条听证机关应在听证会举行30日前向社会发布听证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进行听证的行政机关;
  (二)听证事项;
  (三)听证目的;
  (四)听证代表的产生方式;(五)接受公众咨询投诉的方式;(六)其他需要公众周知的内容。
  第十六条听证机关应在听证会举行10日前向社会公布听证代表名单、听证会召开时间及地点。
  第十七条听证代表应当客观、负责、积极地提出与听证事项相关的意见和建议,遵守听证规则、纪律,安排好时间参加听证会。
  第十八条听证会笔录应当如实记录听证会的过程和听证代表的意见,由听证代表签字确认。
  第十九条对听证会反映的各种意见和建议,听证机关应当认真研究,对合理可行的应当予以采纳。
  第二十条听证机关应当制作听证报告。听证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听证会的基本情况;
  (二)听证事项的说明;
  (三)听证会代表的意见陈述;
  (四)听证事项的意见分歧;
  (五)对听证会意见的处理建议。
  听证报告应当附听证笔录和发给听证代表的资料。
  第二十一条听证报告应当作为行政机关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其他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提供虚假信息,误导决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听证机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和纪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1年8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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