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2012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2012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新乡市2012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八日
新乡市2012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实施方案

  为加快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省下达我市的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及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2012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2〕37号)要求,以确保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设进度、确保工程质量、确保分配公平为重点,以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为抓手,以完善和落实政策为保障,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与城市新区建设、城市旧城区改造、产业集聚区建设、新型社区建设、房地产开发等相结合,统筹安排,优化结构,切实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好、分配好、管理好。
  二、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
  2012年,省政府下达给我市保障性安居工程的任务目标为开工建设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住房23316套,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保障性住房建设,决定2012年计划新建各类保障性住房31202套。其中,新建廉租住房8580套,新建公共租赁住房13716套,新建经济适用住房3498套,城市棚户区改造5000户,垦区危旧房改造408户。
  (二)时间节点
  1.2012年3月中旬前,经市政府统一协调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规划、住房保障等相关部门,审定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建设计划和土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使用政府储备国有建设用地及依法收回的存量国有建设用地,将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落实到具体地块。完成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规划选址工作。
  2.2012年4月中旬前,落实各类棚户区改造项目,完成项目实施方案制定、立项、公布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发布征收公告等前期工作,完成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工作,组织实施征收。各县(市)、区全部完成保障性安居工程新增建设用地组卷上报工作,完成2012年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建设资金统贷统还申报工作。
  3.2012年5月中旬前,按照省有关部门要求,完成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建设资金统贷统还申报工作并报省有关部门审核;对省财政已下拨的中央财政补助资金进行分配。
  4.2012年6月中旬前,各类保障性住房按年度需求计划完成资金筹措工作及项目开工前期工作,项目实现100%开工建设。
  5.2012年10月中旬前,国土部门加大协调力度,完善土地报批手续。6.2012年11月中旬前,各县(市)、区完成2013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新增建设用地组卷上报工作;新开工项目实现三个三分之一(进入地基结构施工的1/3,主体施工的1/3,基本建成的1/3)的目标。12月底前完成2012年全年应竣工任务。
  三、主要任务
  (一)加快推进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1.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通过集中新建、在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小区配建、产业聚集区配套建设等各种方式筹集公共租赁住房。按照规定在土地供应、税费优惠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大力发展产业聚集区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以满足外来务工人员和新就业人员的居住需求。保证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价格低于市场租金水平。
  2.积极推进廉租住房建设。坚持集中建设和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小区配建相结合,严格执行面积标准,优化户型设计,努力做到经济型与功能性的有机统一。
  3.稳步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充分发挥经济适用住房杠杆调节作用,以扩投资、促消费、惠民生为目的。严格执行经济适用住房套型面积标准、优化设计、完善功能、控制价格,提高品质。严格执行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制度,规范销售管理和上市交易。
  4.积极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贯彻落实省保障性住房工作会议精神,加快市区棚户区改造建设步伐,重点解决城市居住环境差、基础设施不配套、房屋破旧面积较大的区域。督促各县(市)、区政府对改造地块进行项目包装,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实行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模式,推进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
  (二)优化保障性安居工程布局。强化规划的引导作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产业集聚区发展规划,编制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布局规划,实现“四规”合一。要将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安排在交通、生活便利的区域,贴近保障对象需求。各县(市)、区在项目落实中要切实做到“三不”:对选址距离中心城区过远、缺少配套基础设施的项目不予立项,不予审批;对配套基础设施不能满足基本入住条件的项目限期整改,不达标的一律不组织验收;对不按要求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商品房开发项目,不予办理预售手续。
  (三)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各县(市)、区要全面落实国家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政策,新增建设用地全部实行计划单列,要进一步优化用地手续办理程序,提高用地审批效率,加快土地供应节奏,确保项目及时开工。同时提前筹备下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
  (四)畅通项目审批“绿色”通道。进一步完善保障性安居工程联席会议制度,建立联审联批工作机制。各级政府要定期召集项目审批会,按照“集中审批、限期办结、协调推进”的原则,推动项目前期手续办理工作。完善项目审批督办制度和审批进度反馈制度。由监察部门牵头,按照审批时限要求,对分交有关部门办理的审批事项跟踪落实,抓好督办,及时汇总审批事项办理情况,并向联席会议报告。
  (五)切实加强资金保障工作。各县(市)、区要做好2012年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需求测算工作,切实增加公共预算安排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资金规模,确保土地出让收入和公积金增值收益按规定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省转贷各地的中央代发地方债券资金、城投债要优先安排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确保政府各项资金落实到位,不留缺口。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按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合同(协议)约定的期限和项目工程进度及时拨付财政资金,保障预算执行进度。
  (六)确保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和分配公平。各县(市)、区要认真实行质量终身负责制和永久性标示牌制度,进一步把好工程招标审查关、施工图审查关、建筑材料进场检验关、现场监理关、竣工验收关,确保工程质量。要加强执法监督,每季度组织一次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拉网式排查,及时通报检查结果。要以贯彻落实审查公示制度为重点,完善保障性住房申请、准入和退出机制。把好保障对象准入关,实现阳光操作,公平分配。要完善政策,堵塞分配环节的漏洞,加强动态监管,实现不再符合保障条件者及时退出。
  (七)加强运营管理。各县(市)、区要切实抓好存量保障性住房的运营和管理,切实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继续做好廉租住房租售并举工作。要进一步明确保障性住房管理和运营主体,加强租售管理、物业服务和修缮维护工作,健全运营管理费用筹措机制。要积极探索委托管理、购买服务等商业化管理方式,切实降低运营成本。要通过配建的商业用房等经营服务设施的收益,弥补保障性住房运营资金不足,实现可持续发展。要以满足城市低收入家庭就医、就学等实际需求为出发点,切实加强保障性住房配套设施建设。政府投资建设的保障性住房项目,配套设施和服务设施投资由各级财政统筹安排解决。
  四、保障措施
  (一)落实责任。各县(市)、区要将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要健全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和实施机构,将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任务落实到具体单位、具体人员,并完善目标考核责任制度。
  (二)加强督导。各县(市)、区要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实行全过程目标管理,并细化到每一个项目。建设、规划、国土资源、财政等有关责任部门要从土地供应、前期手续办理、建设资金落实、工程形象进度等方面制定分阶段目标,细化到月,责任到人,形成流程图表,作为项目推进和督查检查的依据。
  (三)强化监管。各县(市)、区要加强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的全过程监管。监察、审计部门要全程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严肃查处违规改变保障性安居工程土地用途、骗购骗租、变相福利分房等行为,加强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的监督和跟踪审计,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整改。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监督作用,通过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等方式,吸引社会各界人士广泛参与,切实加强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的监督,促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顺利开展。
  (四)严格考核。省政府将分别于5月初、7月初和12月下旬对各地2012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进行督查考核。市政府将在省政府督查考核前,分别于4月底、6月底和12月中旬对各县(市)、区2012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进行督查,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明显滞后,且未能按规定时间节点完成工作进度、工程质量安全存在重大隐患、住房分配和使用管理不规范且社会反映强烈的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进行约谈。根据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年终考核情况,对年度考核验收优秀的县(市)、区政府进行表彰。对执行住房保障政策不力、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县(市)、区启动问责程序。对在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分配和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者,要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各县(市)、区要按照本方案制定具体实施意见,进一步细化工作任务,明确时间节点,抓好工作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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