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煤矿“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煤矿“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有关县(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新乡市煤矿“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二年六月六日
新乡市煤矿“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统一部署,扎实开展煤矿“打非治违”专项行动,集中严厉打击煤矿各类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坚决治理纠正煤矿各类违规违章行为,及时发现和整改煤矿各类安全隐患,进一步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规范煤矿安全生产秩序、构建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促进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河南省煤矿“打非治违”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河南省煤矿“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豫煤安监二〔2012〕144号)和《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明电〔2012〕154号)要求,特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组织机构
  为了加强领导,保证此次煤矿“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顺利实施,成立煤矿“打非治违”领导小组:
  组长:王玉民 市政府副市长副组长:唐俊生市政府副秘书长成员:秦春民辉县市政府副市长
  赵世忠 卫辉市政府副市长
  张如意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副局长
  韩喜国 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马 琪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郭晓昱 市发改委能源规划建设办公室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副局长张如意兼任办公室主任。
  成员:娄先领 梅俊生 李鸿伟 刘洁军
  举报电话:
  新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0373-3696822
  新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0373-3051845
  新乡市国土资源局0373-3698330
  新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0373-3696912
  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指导、协调、督促全市煤矿“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具体工作。
  联系电话:3696822
  电子邮箱:xxsmtb@163.com
  二、重点范围
  在煤炭行业全面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突出以事故煤矿企业,高瓦斯、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煤矿和水害、煤层自燃、冲击地压等灾害严重煤矿,以及新建、改扩建、整合技改、兼并重组等煤矿建设项目为重点,采取更加严历、有效的措施,集中进行打击和整治。
  三、重点内容
  (一)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从事生产的;停产整顿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的;关闭取缔后擅自生产、建设的,应关未关或关闭不到位的;私挖滥采、超层越界开采的。
  (二)未经批准或手续不全,违反煤矿建设项目审批程序进行项目建设、生产的;未按批准的设计进行建设施工的;假借整合技改逃避关闭、逾期未实施改造、拖延工期未完成改造、在整合技改区域违法生产或只生产不技改的;被兼并重组煤矿未按规定变更相关证照擅自组织生产的。
  (三)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
  (四)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五)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或防突效果未达标,应进行瓦斯抽采而未抽采或抽采不达标继续进行采掘作业的;1个月内3次以上瓦斯超限未按事故调查处理或瓦斯超限被责令停产整顿仍组织生产的。
  (六)水害威胁严重煤矿企业及矿井,未建立健全防治水制度或防治水机构人员配备不符合要求的;水文地质基础资料不完整、周边采空区边界不清楚的;探放水制度、防治水措施及水害应急救援措施不落实的。(七)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不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隐患排查治理、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等各项制度不完善、不落实的;兼并主体企业对被兼并煤矿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未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充实安全管理和技术人员的。
  (八)从业人员未依法进行培训、没有取得相应资格证或无证上岗的。
  (九)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或以包代管、层层转包,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的。
  (十)作业规程不完善,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未按批准的设计组织生产建设,以及现场管理混乱、违章操作、违章指挥和违反劳动纪律的。
  (十一)安全生产工艺系统、技术装备、监控设施、作业环境、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十二)煤矿企业没有成立专业救护队或未与专业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的;煤矿企业及矿井未制定应急救援预案或没有进行应急演练的。
  (十三)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以及迟报、谎报、瞒报事故的。
  (十四)其他违反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以及地方政府认定应当严厉打击的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
  四、责任分工
  煤矿“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坚持属地为主与行业督导相结合,企业自查自纠与政府督查相结合,全面排查与重点整治相结合,监督检查与联合执法相结合。
  各产煤县(市)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煤矿“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统一领导,强化县(市、区)、乡(镇)政府责任落实,切实做到动员部署到县乡,方案制定到县乡,责任落实到县乡,监督检查到县乡。
  各级负有煤矿监管监察职能的部门要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按照“打非治违”内容要求,组织开展好煤矿分管领域的“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强化部门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五、实施步骤
  从2012年4月30日开始,到2012年9月30日结束,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制定方案、自查自纠阶段(4月30日—6月15日)
  1.各产煤县(市)人民政府要按照本方案要求,对影响本地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突出问题进行深入分析,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落实责任,明确任务,完善措施,并将工作方案及联络员、联系方式于2012年6月10日之前报新乡市煤矿“打非治违”领导小组办公室。
  2.各产煤县(市)人民政府要督促煤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对照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标准,认真、细致、全面地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及时治理非法违规行为,消除安全隐患,并按照属地原则将自查自纠情况上报当地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3.各产煤县(市)人民政府要对辖区范围内的煤矿企业进行全面排查摸底,特别是要对近两年因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违规违章行为被处罚过的企业进行重点排查,并将排查出的问题逐一登记,建档立案。
  (二)联合执法、集中整治阶段(6月—7月)
  1.各产煤县(市)人民政府要在全面排查摸底的基础上,开展联合执法,对各类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进行集中打击,公开严惩一批严重非法违法行为。
  2.各产煤县(市)人民政府要严格执法,深入分析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产生的主要根源,对事故频发、隐患突出、非法违法行为严重的地区和煤矿企业,要抓住关键环节,实施重点打击、有效打击。要严厉查处煤矿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立即纠正违规违章行为;对非法生产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依法关闭取缔;对非法违法生产建设的单位和责任人,按规定上限予以处罚;对违法生产建设的单位,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3.各产煤县(市)人民政府要针对煤矿雨季三防和防治水工作重点,将集中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与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相结合,与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相结合,切实做到统筹兼顾,加强工作指导,通过开展煤矿“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推动“安全生产年”活动的深入开展。
  (三)全面检查、重点抽查阶段(8月)
  1.各产煤县(市)人民政府要采取突击检查、跟踪检查等方式,认真对煤矿“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检查,了解掌握“打非治违”措施落实情况、各类非法违规行为整治情况,对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在“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措施,进一步提高煤矿安全生产保障能力。
  2.各产煤县(市)人民政府要在企业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做好对所辖范围内煤矿企业的检查工作,对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进行认真检查、清理,并建档立案、逐级上报,切实做到边查边纠、边查边打击。
  (四)督查总结,巩固提高阶段(9月)
  各产煤县(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协调,对开展煤矿“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情况进行督查。并于8月31日前将专项行动工作总结报告上报新乡市煤矿“打非治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工作要求
  (一)分工协作,落实责任
  各产煤县(市)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煤矿“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增强搞好煤矿安全生产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坚持以预防为主、加强监管、落实责任为重点,强化“打非治违”措施。要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确保专项行动部署周密、措施果断、推进有力、打击到位。
  新乡市煤矿“打非治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期间,要将各县(市)、各单位开展煤矿“打非治违”工作情况作为督导工作的重中之重,深入县(市、区)、乡(镇)和企业,对开展“打非治违”工作进行督导检查,每个阶段至少督导1次,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时对“打非治违”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二)强化宣传,营造声势
  各产煤县(市)人民政府要充分利用当地主流媒体,以开展第11个全国“安全生产月”、“安全生产万里行”活动为契机,进一步加大对煤矿“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宣传力度。动员和引导社会各界及从业人员,全面理解、参与和推进专项行动,营造全社会关注支持“打非治违”的浓厚氛围。要通过设立举报电话、邮箱等方式,进一步畅通专项行动的社会和舆论监督渠道,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非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对专项行动中的先进典型和成功经验要及时进行总结宣传,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曝光,对惩治非法违法行为、追究事故责任的有关情况要及时公告,迅速在全社会形成打击非法违法的强大声势。
  (三)统筹兼顾,标本兼治
  要坚持把集中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与煤矿隐患排查治理、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瓦斯综合防治、煤矿整顿关闭以及加快推进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等工作有机结合,全面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要在深入分析煤矿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主要原因的基础上,以煤矿防治水、瓦斯治理为重点,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跟踪督办,强化治本之策,构建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四)加强联络,畅通信息
  各产煤县(市)人民政府要建立信息统计报送制度,加强信息汇总工作,及时逐级上报煤矿“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工作信息。于每月25日前向新乡市煤矿“打非治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一次“打非治违”工作进展情况。
  (五)严格执法,严肃问责
  各产煤县(市)人民政府要严格落实县(市、区)、乡镇两级政府的责任,对专项行动组织不力、督导检查不严的和接到非法违法生产建设案件举报、报告后不能在规定时间内予以查处和处理的,以及应当实施停工停产整顿和关闭措施而不依法实施的、特别是对专项行动集中整治阶段之后仍存在非法生产建设的,要严格按有关规定上限追究辖区政府及有关部门领导责任。
  要按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的规定,对在乡镇所辖区域内发现有非法煤矿、在县级政府所辖区域内1个月内发现有两处或者两处以上非法煤矿并且没有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的,分别对乡镇和县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以及负有责任的相关负责人,据情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要严格事故查处,认真落实事故挂牌和跟踪督办制度,对因非法违法行为造成事故的煤矿企业,以及谎报瞒报事故的,要依法从重处罚。要进一步强化执法监督,组织开展对重点地区重大事故、非法违法较大事故挂牌和跟踪督办程序,以及批复结案后对事故矿井处罚、有关责任人员处理的落实情况和向社会公布等情况进行执法监督检查。
  对自查自纠不认真、走过场,或组织、参与、支持非法生产建设活动,以及阻挠、干涉“打非治违”工作的企业及有关责任人,依法依规顶格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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