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旅游资源保护与开发管理工作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旅游资源保护与开发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旅游资源是旅游业发展的基石,旅游资源保护是旅游业的生存之本、发展之基。在我市旅游业发展过程中,旅游资源开发与保护的矛盾逐步凸显,对旅游业的科学发展提出了严峻挑战。近期,市政府相继批准实施了《新乡市旅游产业发展总体规划(修编)》(新政办〔2012〕19号)、《新乡市沿黄旅游总体规划》(新政办〔2012〕8号)等,为合理有序开发旅游资源提供了科学依据。为推进“两部旅游总体规划”实施,加强全市旅游资源的保护和科学开发,根据《河南省旅游条例》、《旅游发展规划管理办法》(国家旅游局令第12号)、《关于印发〈旅游资源保护暂行办法〉的通知》(旅办发〔2007〕131号)、《关于印发〈河南省旅游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豫旅〔2009〕19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现就加强全市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旅游资源范围。本通知所称旅游资源是指我市行政管辖区域内,凡能对旅游者产生吸引力,可以为旅游业合理利用,并可产生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各种事物和因素。包括已开发的各类自然遗产、文化遗产、地质、森林、风景名胜、水利、文物、科教、工农业、湿地等各类旅游资源,也包括未开发的具有旅游利用价值的各种物质和非物质资源。
  二、开发原则。旅游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必须遵循“统一规划、有序开发、严格保护、科学管理、永续利用”的原则,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
  三、职责分工。市旅游局是我市旅游资源开发、建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应指定部门负责旅游管理,配合市旅游局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旅游资源开发、建设的监管工作。市旅游局应加强与市有关部门的联系沟通,定期研究和协调旅游发展中的有关事项,协调解决全市重点旅游资源开发、利用和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辖区旅游发展规划、旅游资源保护规划,认真做好旅游资源开发建设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四、规划编制。旅游资源开发和项目建设,必须编制相应的旅游发展规划和旅游资源保护规划。市、县(市、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旅游资源开发和项目建设要严格监督管理。凡未编制相应规划的,不得进行旅游资源开发建设。旅游资源开发项目建设和旅游资源开发活动不符合规划的必须停止建设,进行整改,整改后达不到要求的,不得对外开放。列入全市旅游规划的旅游资源开发和A级以上旅游区(点)的旅游发展规划,由市旅游局会同有关县市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共同组织评审,通过后按照相关程序报批实施。
  五、资源招商。旅游资源所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进行旅游资源招商,应征求市旅游局意见,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认开发主体。由资源所属县(市)、区政府或市有关部门与开发主体签订开发合同,报市旅游局备案。
  六、开发保护。旅游资源的开发建设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定环境保护措施,应当与周围的自然景观和自然环境相协调,确保不对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依法从事旅游资源开发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提前制定专项的旅游资源开发保护方案。方案包括旅游资源开发过中的保护措施和建成后景区的旅游资源保护措施,并报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七、项目建设。依法从事旅游资源开发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在取得有关部门的立项和建设许可后,应及时到旅游管理部门备案。有关部门在对旅游区(点)开发建设项目进行核准或者审批前,项目所属行业主管部门在出具审核意见时,应当征求旅游管理部门的意见。
  八、景区管理。对新建、改建、扩建的旅游区,经县(市)、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对旅游者开放。旅游区的安全设施,应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要求到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市、县(市、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备案景区日常监管,凡安全、卫生、管理、服务等存在严重问题,限期责令整改,凡整改达不到要求的,要坚决停业整顿。
  九、监督检查。各县(市、区)政府、市旅游、市安监、市卫生、市质监、市环保、市住建、市国土资源、市林业、市文化文物、市水利、市民族宗教等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旅游资源开发和景区经营管理的监督检查,及时对旅游资源破坏案件以及景区日常管理暴露出的问题予以查处和曝光。旅游资源所属县(市、区)、有关部门对所辖旅游资源和景区未履行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厉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二○一二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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