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综合治税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近年来,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优化税收环境加强税收征管的通知》(新政办〔2006〕169号)和《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涉税信息交换工作的实施意见》(新政〔2007〕20号)精神,认真履行协税护税职责、不断强化税收征管,对财政收入持续增加发挥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随着经济形势变化和组织收入工作的逐步深入,涉税信息渠道不畅通、长效机制不健全等问题日渐显现,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财政收入的较快增长。为进一步明确部门协税责任,加强税收源泉控管,促进财政稳定增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加强综合治税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与基本原则
(一)工作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政府组织、部门共管、财税主办、社会参与、司法保障、信息支撑”的总体规划,通过创新征管方式、征管手段和征管机制,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力量,着力构建社会各界参与的立体化协税护税网络体系,形成税务部门依法征税、相关职能部门协税护税、纳税人依法缴税、社会各界综合治税的良好局面,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和财政增收。
(二)基本原则
1.依法治税原则。有关部门和单位在综合治税工作中必须依法履行相关职责,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行使权力。
2.客观公正原则。以客观公正为前提,增强综合治税工作的透明度,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优化税收环境,保证综合治税工作正常开展。
3.监督制约原则。综合治税工作应在市综合治税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必须认真履行好各自职责,自觉主动地服从市综合治税领导小组的领导,并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二、组织领导和工作机制
(一)成立市政府综合治税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王治通任组长,市政府常务副秘书长张文慧、市国税局局长邢宏伟、市地税局局长尚鲁豫、市财政局局长李红旗任副组长,综合治税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对全市综合治税工作进行统一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市政府常务副秘书长张文慧兼任办公室主任,市财政局副局长范乃秋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主要职责:一是分析财政收入形势,提出加强税收征管,堵塞税收漏洞,促进财政增收的措施;二是收集需提交领导小组研究解决的事项;三是收集并向税务部门传递相关部门提供的涉税信息;四是定期对各相关部门推进综合治税工作情况进行评估考核,对落实协税责任情况进行督导检查。所需办公经费由市财政安排。
(二)建立和完善综合治税工作机制。建立并完善综合治税工作每月例会制度、涉税信息传递反馈制度、纳税人缴税信息定期通报制度、税收违法信息举报制度和综合治税部门单位责任督查定期通报制度。充分发挥部门、单位协税护税作用,认真做好综合治税工作。
三、协作部门及工作职责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密切配合,认真履行部门、单位在综合治税工作中的职责。一是发改、国土、公安、住建、规划、房管、工商等具有行政审批权限的税收前置部门,要积极配合税务部门开展协税护税工作,在办理纳税人特定事项时,坚持“先税后证”,即各相关部门在办理、审批、审验、核发证件、出具证明、支付款项过程中,对所办业务和办理对象的完税情况进行联合控管,依法应当先行缴税的,要先查验完税凭证,后办理相关业务。二是提供涉税信息的部门、单位要按规定时间向市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涉税信息,对重要涉税信息或税务部门开展税收专项检查需要相关部门提供的涉税信息,应及时报送市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税务机关,并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三是税务部门应根据各成员单位提供的涉税信息及时开展信息比对、分析工作,查找税收征管工作中的漏洞和薄弱环节,针对税收征管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特别是全市范围内的共性问题,积极组织开展专项整治活动。四是财政、税务和人民银行要积极加强信息网络化建设,通过建立财、税、库、银之间的横向联网,实现财税部门之间的财税信息实时共享。五是公安部门应积极协同税务部门,加强涉税案件查处力度,严厉打击各种涉税违法犯罪行为,保障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净化税收环境。六是新闻媒体单位应积极配合财税部门加强综合治税宣传工作,积极引导社会各界参与协税护税工作,努力营造良好的综合治税工作氛围。具体部门、单位责任分工如下:
(一)市国税局
每月10日前提供上月开业、变更、注销、转非登记信息;市本级12户和全市12户重点税源企业生产、经营、销售、纳税等信息;每季度终了10日内提供上一季度全市缴纳地方级税收前100户重点企业纳税信息;每季度终了15日内提供上一季度涉税信息利用情况。
(二)市地税局
每月10日前提供上月开业、变更、注销、转非登记信息;市本级12户和全市12户重点税源企业生产、经营、销售、纳税等信息;每季度终了10日内提供上一季度全市缴纳地方级税收前100户重点企业纳税信息;每季度终了15日内提供上一季度涉税信息利用情况。
(三)市财政局
1.拨付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时,审核该项目完税凭证和建筑业专用发票,凡无法提供的,不得拨付建设资金。
2.在对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进行日常会计监督中,要加强对其入账发票的监督检查,发现假发票入账的,要及时通知税务部门。
3.每季度终了15日内提供上一季度重大项目资金安排拨付信息。
(四)市审计局
1.在对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进行日常审计监督中,要加强对其入账发票的监督检查,发现假发票入账的,要及时通知税务部门。
2.每季度终了10日内提供上一季度涉税审计信息。
(五)市发改委
1.在组织所负责的市重点项目竣工验收时,查验相关税收完税凭证。未能提供的,不予组织竣工验收。
2.每年年初提供当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每季终了10日内提供上一季度建设项目的开工报告时间、施工单位、工程预算金额等信息。
(六)市统计局
每月30日前提供上月宏观监测统计月报;统计部门限额以上分行业经济情况统计表。
(七)市国土局
1.对新增建设用地,各级国土部门在土地供应时,土地价款中应包含耕地占用税。供地后,由同级财政部门从土地收入中直接按土地供应面积和适用税率测算的耕地占用税分解入库;同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财政部门开具的耕地占用税税款入库凭证对应开具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对该文之前发生的耕地占用行为,仍按以前办法征收耕地占用税。
2.各级国土部门要按照省国土资源厅要求,定期更新土地基准价格,并以同级政府名义予以及时公布。
3.每季度终了15日内提供上一季度土地使用证发放信息;土地转(出)让信息;应税矿产资源开采信息。
(八)市公安局
1.公安车管部门在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时,对没有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证明的,不得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发现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完税证明有嫌疑的,要及时向市国税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通报,排除嫌疑后再办理登记业务。
2.纳税人未按规定缴纳车辆购置税,经税务部门责令补缴但拒绝缴纳的,公安车管部门接到国税部门的通知后应暂扣有关纳税人的车辆牌照。
3.公安车管部门在办理车辆年检时,按《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河南省车船税实施办法》规定,严格审核车船税征免税凭证,并在年检手续中登记车船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号码,对未提供车船税完税凭证或免税凭证的车辆,不得办理年检手续。
4.每季度终了15日内提供上一季度车辆车船使用、车辆注册挂牌登记、经营性停车场注册信息;驾校培训信息;税务机关提请公安机关查处的涉税案件的情况反馈等。
(九)市房管局
每月10日前提供上月房屋预售许可信息;房地产开发公司房产销售信息;房产转(受)让、房屋租赁等有关信息。
(十)市工商局
每月10日前提供上月工商经营业户开业、变更、注销、吊销登记等情况;每月终了15日内提供上一季度纳税人股权变更信息;每年7月5日前提供企业年检信息。
(十一)市住建委
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申请备案时,应查验相关项目建筑业税收完税凭证。对不能提供的,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十二)市规划局
每月10日前提供上月建设项目规划信息及新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信息。
(十三)市工信局
每月25日前提上月供市直限额以上工业企业的投资、生产经营以及煤炭产量等信息;提供全市限额以上工业企业综合运行质量情况。
(十四)市商务局
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提供上一季度新批外商投资企业情况;提供核准进出口经营权企业备案名单;每季度终了后17日内提供上一季度全市进出口运行情况。
(十五)市质监局
每季度终了15日内提供上一季度核发组织机构代码信息;税控器具运行质量监测信息(包括税控加油机和税控收款机等税控器具运行质量监测信息);工业企业产品质量检测信息;备案技术开发转让合同信息。
(十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提供上一季度IC医保卡刷卡信息。
(十七)市民政局
每年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工作结束后10日内提供福利企业的认定情况。
(十八)市科技局
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提供上一季度高新技术企业名单和专利、技术转让情况,高新技术企业复审后10日内提供有关复审情况;每年度终了后10日内协调有关部门提供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情况。
(十九)市司法局
每季度15日内提供上一季度批准设立律师事务所及办理公证合同等情况信息。
(二十)市药监局
每月10日前提供上月医疗机构生产自制药品信息统计表。
(二十一)市教育局
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提供上一季度举办高中层次业余教育登记情况;境外组织或个人来我市办学情况。
(二十二)市卫生局
每季度终了15日内提供上一季度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认定和年审等情况。
(二十三)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每季度终了15日内提供上一季度企业兼并、划转、改组改制以及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等信息。
(二十四)市交通运输局
每季度终了15日内提供上一季度全市道路交通建设项目、路网改造投资计划工作信息,公路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等情况;公路建设项目及其实际资金投入和工程款支付情况;每年年审结束后15日内提供交通运输企业基本信息和各类车辆、船舶营运证发放等信息资料。
(二十五)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每季度终了15日内提供上一季度市直机关国有资产出租信息。
(二十六)新乡供电公司
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提供上一季度限额以上工业用电量情况;每月终了后10日内提供上月全社会用电量、工业用电量数据以及上年同期数据。
四、督导检查和评估考核
综合治税工作纳入市政府年度目标考核体系,每年年终,市政府督查室和市综合治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组织对综合治税工作进行总结考评。
(一)考核对象。市政府协税护税相关部门和单位。
(二)考核内容。是否严格履行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市政府相关文件要求和与税务部门依法协商确定的协作控税义务;是否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市综合治税办公室传递本部门掌握的涉税信息;是否认真执行市政府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安排的其它综合治税工作任务等。
(三)考核程序。由市政府督查室和市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综合治税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考核。
(四)奖惩措施。对综合治税工作成绩突出的部门、单位,市政府将进行通报表彰并给予适当奖励;对因工作失职,措施不力或不按照要求履行协作职责的部门或单位,市政府将予以通报批评。
各县(市)、区可参考本通知,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综合治税工作方案。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综合治税工作的通知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