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促进中原经济区建设的实施意见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促进中原经济区建设的实施意见

  环境保护是经济增长、结构调整、民生改善的汇聚点。建设中原经济区强市必须加强环境保护,保障和改善民生必须加强环境保护,增强区域竞争力也必须加强环境保护。为此,结合我市实际,就贯彻《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促进中原经济区建设的意见》(豫政〔2012〕78号)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污染减排为
  核心,以改善环境质量为目标,以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为
  载体,狠抓污染防治,确保减排任务圆满完成,狠抓农村环保,确保农村环境明显改善,狠抓环境监管,确保生态环境安全,狠抓环评服务,确保经济持续发展,切实保护群众环境权益,努力走出一条“代价小、效益好、排放低、可持续”的环境保护工作新路子,推动我市建设幸福新乡和中原经济区强市实现不以牺牲生态和环境为代价的“三化”协调科学发展。
  (二)总体目标。到2015年,全面完成我市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减少,环境质量不断改善,城乡环境保护统筹推进,环境监管能力不断提升,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环境保护优化经济发展的作用进一步显现,实现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双赢。
  二、高效利用环境容量,不断提升可持续发展能力
  环境容量是深化环境管理,准确把握项目审批,提出结构调整方案,优化经济发展的最有效、最主动、最实在的抓手,是环境管理批之有理、拒之有据、管之有力的重要基础。因此,必须树立环境容量理念,高效利用环境容量,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升可持续发展能力。
  (三)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预算管理。认真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政办〔2011〕144号)和《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预算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豫环文〔2012〕42号)精神,在全市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预算制度;将主要污染物预支增量指标作为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对未经核定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的建设项目,将不予审批,对没有预支增量的地方或区域,原则上不再核定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总量指标优先保证重大结构调整项目建设,优先保障省、市重点项目,优先支持进入产业集聚区和污染排放强度低的建设项目,保障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四)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将市级专业园区规划环评编制工作纳入县(市)、区政府年度环保考核目标,督导专业园区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建立健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机制:对于未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产业园区实行建设项目限批制度;对于已完成规划环评的产业集聚区内建设项目,简化单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内容;对于区内企业或企业集团发展规划项目进行打捆审批,提高审批效率。严格项目环境准入,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排放和产业过剩行业新上项目,实施“四个不批”和“三个严格”制度。“四个不批”,即对于国家明令淘汰、禁止建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一律不批;对于环境污染重,产品质量低劣,高能耗、高物耗、高水耗,污染物不能达标排放的项目,一律不批;对于环境质量不能满足环境功能区要求、没有总量指标的项目,一律不批;对于位于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项目,一律不批。“三个严格”,即严格限制涉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重要生态功能区等环境敏感区的项目;严格控制高能耗、高污染、高耗资项目建设,杜绝已被淘汰的项目以技术改造、投资拉动等名义恢复生产;严格按照总量控制要求,把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区域、行业和企业发展的前提条件,使“以新代老”、“上大压小”等污染减排措施得到有效落实。
  (五)加大结构调整力度。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按照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加快淘汰电力、煤炭、建材、化工、造纸、发酵等高耗能、高排放行业的落后产能,对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能耗高、污染重、技术落后的淘汰类工艺、设备及产品实行强制性淘汰。对未按期淘汰的企业,依法撤回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推动重点企业开展清洁生产,依法对超标或超总量排污的企业,以及使用或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三、加强污染防治工作,进一步改善环境质量
  (六)积极推进重点污染减排工程项目建设。加快现有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设备更新和配套管网建设,排放标准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提高收水率,确保稳定运行,发挥减排效益;推进产业集聚区、重点乡镇和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步伐,拓展减排空间,所有产业集聚区配套完善污水管网,实现废水的全收集、全处理;加强燃煤电厂及水泥行业脱硫脱硝设施建设改造和运行管理,一方面加强对已经建成的脱硫脱硝设施的运行监管,确保高效运行,持续发挥减排效果,另一方面,重点推进华电新乡发电有限公司、豫新发电有限公司、华电新乡渠东热电厂机组进行脱硫脱硝技术改造和新乡平原同力水泥有限公司、河南孟电集团水泥有限公司、卫辉市天瑞水泥有限公司、卫辉市春江水泥有限公司、河南世纪新峰水泥有限公司等水泥企业低氮燃烧技术改造和脱硝设施建设,争取2014年全部完成。
  (七)加大工业企业废水深度治理力度。根据地表水功能区要求,重点推进造纸、化工、印染、化纤、医药、发酵、淀粉、制革等行业技术改造、废水深度治理及再生水回用。
  (八)继续大力推进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在深化工业和生活等污染治理的基础上,强化卫河、共产主义渠等重点河流的综合整治力度,实施排污口截污、河道清淤疏浚、生态净化等工程建设,集中改善水质,大幅度提高河道的自净能力,着力改善城市水环境质量,保证流域水污染控制目标的实现。
  (九)加强环保基础设施建设。落实《新乡市辖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2011-2015)分年度实施方案》(简称《实施方案》),按时完成《实施方案》确定的项目建设。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厂再生水利用和污泥无害化处置处理设施建设及综合利用,到“十二五”末,全市城镇污水再生利用率提高至20%以上,城市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无害化集中处置处理率达到80%以上,县城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无害化集中处置处理率达到60%以上。垃圾处理场全部建设垃圾渗滤液处理工程,渗滤液经处理后要做到达标排放。
  (十)深化重点领域污染综合防治。完成县级城市、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依法取缔保护区内的违法建设项目和排污口,开展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全指标监测分析,确保饮用水水质安全。加强南水北调中线工程调水干渠沿线的污染治理、水土保持、农村面源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等工作。加大机动车尾气污染治理力度,开展机动车辆环境保护定期检验工作,落实机动车环境保护标志管理制度,落实“黄标车”淘汰措施,严格控制转入车辆管理,杜绝“黄标车”进入我市。努力推进车辆更新换代,提升油品质量。加强建筑道路扬尘监管和餐饮业油烟治理。积极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推进加油站油气污染治理。
  (十一)强化重金属污染防治。深入贯彻河南省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对新乡县和凤泉区等重金属重点防控区域、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进行集中治理,到2015年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削减10%以上。加强对重金属相关企业的环境监管,提升环境监测机构重金属监督性监测能力和重金属企业自行监测能力。
  (十二)加大辐射污染防治力度。落实辐射安全许可制度,严格项目准入,开展电磁辐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推动完善大型无线电发射装置、电气化铁路等电磁辐射项目环保手续。加强对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的监督管理,提高对放射性废物和废旧放射源的安全处置能力,当年产生的放射性废物和废旧放射源送贮率达到100%。逐步建立废旧金属熔炼企业辐射监测系统。加强对测井、移动探伤、停产倒闭等企业放射源的监督管理。
  (十三)严格化学品环境管理。依法淘汰高毒、难降解、高环境危害化学品,限制生产和使用高环境风险化学品。落实河南省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十二五”污染防治规划,加强对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重点企业的监督管理。对废弃危险化学品和有关部门依法没收的危险化学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建立化学品环境污染责任终身追究制和全过程行政问责制。
  (十四)加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建立垃圾分类收集、密闭转运、集中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体系,2015年市区和县(市)城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80%以上。深入开展医疗废物综合管理示范城市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河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河南省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指南(试行)》有关规定和标准规范强化对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的监督管理,加强监督管理能力建设;推进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工程建设;推进凤泉区铬渣遗留贮存场含铬污染物无害化处理工作。
  四、加强生态建设,保障生态环境安全
  (十五)全面推进生态示范区建设。按照国家、省关于生态建设示范区工作的要求,重点发展生态经济、循环经济、低碳经济,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全市经济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努力把我市建设成为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生态市。着力构建区域周边生态涵养带、城市外围森林生态走廊、中心城区周围生态屏障、市区内生态廊道“三圈四层次”生态体系。加强河南新乡黄河湿地鸟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保护力度。深入实施“以奖促治、以奖代补”机制,建立生态保护投入和责任长效机制。积极推进生态县、生态乡镇、生态村等示范创建工作,“十二五”期间建成1至2个省级生态县,32个省级生态乡镇,165个省级生态村。加强南太行山区水土保持林和水源涵养林、平原农区农田防护林、黄河故道及滩区防护林建设,构建新乡北部生态屏障和南部生态长廊。
  (十六)切实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加大环保投入,建立农村环保专项资金,列入各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以全市新型农村社区建设为契机,以推进农村环境连片整治为抓手,改革创新,先行先试,在所有已建成的新型农村社区配套建设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着力改变农村地区的脏、乱、差现象,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提高农民生活质量和健康水平,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加强畜禽养殖业环境监管,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加大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力度,依法关闭搬迁畜禽养殖禁养区内的养殖场(小区),促进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和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到“十二五”末实现全市60%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率达到80%以上。逐步改善农村能源结构,大力发展农村沼气,综合利用农作物秸秆,推广“四位(沼气池、畜禽舍、厕所、日光温室)一体”等能源生态模式。加强农村面源污染控制最佳可行模式的评价和筛选,引导农民科学施肥,大力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优化肥料结构,加快发展适合不同土壤、不同作物的专用肥、缓释肥,引导和鼓励农民使用生物农药或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推广病虫草害综合防治、生物防治和精准施药等技术,限制销售高毒性、高残留农药,提高施药技术水平,建立健全农药生产和使用的废弃物回收及无害化处置体系。
  (十七)完善环境应急防范体系。进一步完善《新乡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健全环境应急统一指挥、分级负责、部门协作、运转高效的全过程管理防控体系,定期开展环境应急演练,依法科学妥善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完善环境风险管理和应急救援体系,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和装备,加强环境应急管理、技术支撑和处置救援队伍建设,提高应急处置能力;落实企业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强化政府环境安全监管责任。
  五、加强能力建设,不断提高环境监督管理水平
  (十八)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严格实施国家、省行业排放标准;根据地表水功能区要求,以河流水污染控制系统理论为依据,根据各个河流污染物输入响应关系,适时提出造纸、化纤、印染、制药、制革、酒精、化工等重污染行业排放限值,提高企业污染治理水平。
  (十九)强化环境执法监管。进一步完善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加大执法力度,落实执法责任制。继续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等环保专项行动,严厉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加强环境保护日常监管、执法检查和后督察。推进环境信息公开,定期公布违法企业名单,对环境违法问题突出的区域和企业,坚决实施区域限批、挂牌督办、黑名单等措施。
  (二十)强化环境科技支撑。开展环境科学基础研究,重点开展能源化工行业高浓度、高色度、高异味的工业废水处理研究,MBR在制药废水深度治理中的试验研究,受重金属、持久性污染物污染土壤修复工作的研究。大力发展环保产业,开发推广环境保护技术装备及产品,着重发展环境保护设备社会化运营、环境咨询、环境监理、工程技术设计等环境服务业。建立环境专家咨询机制,提高环境管理科学决策水平。
  (二十一)提高环境保护监管能力。完善全市环境自动监控系统,加强监控系统运行管理,实现监控信息共享和综合应用。按照国家和省要求,推进环境监测、监察、辐射、应急、监控、宣教、固体废物管理等标准化建设,以适环保新形势、新任务需要。
  六、健全环境管理体制,完善环保工作机制
  (二十二)强化组织领导和责任考核。各级政府对辖区环境质量负责,要切实把环境保护放在全局工作的突出位置,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目标责任,完善政策措施,强力推进工作。把环境保护列为各地年度财政预算的重点,确保环境保护支出随着财政实力的增强而逐步增加。建立多元化环境保护投融资机制,环境污染治理投资占当年生产总值比重不低于全省平均水平。完善环境保护工作综合决策机制,强化环境保护部门综合管理职能。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支持和推进环境保护工作。将环境保护指标纳入各级政府绩效考核范围,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实行环境保护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对不能完成当年污染减排任务、环境综合整治任务和发生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县(市)、区,实行环保目标“一票否决”。对未完成目标任务的县(市)、区,市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取消当地政府及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当年一切评先、评优资格;取消已经获得的综合性以及与节能减排工作有关的荣誉称号;暂停审批该区域内除民生工程、节能减排、生态环境保护和基础设施建设以外所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当地政府向市政府做出书面报告并提出限期整改措施,对限期内仍然整改不到位的,或发生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负有责任的当地政府领导进行约谈,将整改措施落实到位。发现有违纪问题的,交由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二十三)加强环境保护机构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环保队伍建设,重点加强基层环保队伍建设。乡镇政府和产业集聚区要有1名领导分管环保工作,配备环保专职人员,行政村要在村两委中安排一人兼任环保专干,或配备环保专职人员,逐步形成县、乡、村和产业集聚区环境监管体系。
  (二十四)进一步健全河流监管机制,实现市、县联动,做到早发现、早预警,及时查明超标原因,迅速解决存在问题,保障出境河流断面稳定达标。
  (二十五)进一步完善生态补偿机制,综合运用行政和经济手段,促进水环境质量改善。在全市域内实施地表水水环境生态补偿机制,对责任目标断面水质超标的县(市)、区政府和管委会,实施财政扣款,促使各县(市)、区和管委会采取综合措施,保障出境河流水质稳定达标。
  (二十六)建立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综合分析制度。每半年对全市环评审批的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进行统计,结合重点区域的资源环境禀赋和重点行业的环境影响,从环评角度对相关统计数据进行综合分析,描述当前我市建设项目的基本状况,增强环境管理调控经济发展的能力。
  (二十七)严格执行污染减排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全市污染减排重大问题,听取各减排责任单位污染减排工作进展情况汇报,研究、协调解决污染减排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督促检查重点减排工程进展情况。
  (二十八)积极引导全社会参与环境保护。加强面向社会各界的环境宣传教育和培训,培育壮大环境保护志愿者队伍,进一步增强全社会的环境意识。完善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环境质量公报、企业环境行为公告、新闻发布和重大环境信息披露制度,增强企业的环境保护社会责任。充分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环境保护的良好氛围。
  以上意见,望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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