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拓宽领域积极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创新发展的意见(试行)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拓宽领域积极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创新发展的意见(试行)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国家重点扶持的新型市场主体,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助于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促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推动农业产业升级。实践证明,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促进农村发展、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有效途径。省委、省政府对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高度重视,成立了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明确提出要把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发展现代农业的方向性、根本性、关键性的举措。为切实解决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遇到的难题,充分把握全国农村改革试验区的政策机遇,进行先行先试,积极推动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创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借鉴外地经验,结合新乡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允许农民专业合作社冠省、市行政区划名称。允许农民专业合作社冠省、市行政区划名称。原则上对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申请冠省、市行政区划名称:具有一定规模且出资总额500万元以上的;拥有中国驰名商标或河南省著名商标的;获得省级以上“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称号的;被确定为国家、省、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的。
  农民专业合作社冠省、市行政区划名称应当由当地县级工商部门受理、初审,然后逐级上报新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
  二、鼓励农民以土地承包权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在坚持和完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建立与现代农业发展相适应的农业经营机制和农村土地流转机制,探索农村土地规模化经营新模式,开展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组建土地股份专业合作社试点。在管理机制上,确保农民享有更多的话语权;在经营方式上,鼓励入股农民以合作社的形式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在利润分配上,确保农民充分分享到土地规模经营后的超额收益;在风险控制上,引导合作社提高应对市场风险的能力。鼓励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农机具所有权等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激活农村生产要素,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投资性收益。主要以土地承包权入股的合作社,其名称中的行业和组织形式可以核定为“土地专业合作社”。
  三、探索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鼓励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多领域、多方式联合与合作,做大做强相关产业。根据需要,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自愿基础上经县(市)、区委农办出具意见可以成立联合社,其性质仍属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范畴,其登记管理依据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
  联合社成员必须是5个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成为联合社成员;国家公务员不得担任联合社的理事、理事长、监事、监事长;其名称依次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组成,组织形式应当标明“专业合作联合社”;一般使用县(市)、区行政区划名称,由县(市)、区工商部门核准;对于规模较大、成员跨县(市)、区的农民专业合作联合社,经新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允许使用直冠“新乡市”或“新乡”字样的行政区划名称,但仍由农民专业合作联合社住所所在地的县(市)、区工商部门负责注册登记和日常监管。
  四、支持创办旅游专业合作社。允许依托当地旅游、休闲观光等资源进行涉农旅游接待服务的农户,联合开办乡村旅游专业合作社,进一步规范和提升乡村旅游服务,由工商部门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进行登记。
  五、支持农民异地加入或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允许农民持有效身份证明异地申请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有当地农民成员加入并具备生产经营条件的情况下,允许农民异地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允许一个农民申请加入多个不同类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六、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扩大业务范围和投资经营领域。允许农民专业合作社跨地区在城镇设立分支机构销售本专业合作社业务范围内自产的农副产品。跨地区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名称可核定为“××专业合作社 所在地县级以下行政区划 分社”、“××专业合作社 行业或字号 分社”或“××专业合作社 所在地县级以下行政区划 行业或字号 分社”。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由分支机构所在地县(市)、区工商部门注册登记。
  允许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出资人成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经批准,允许农民专业合作社成为中外合作企业股东;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产品深加工业务,提升农产品附加值,推动农业产业化发展;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的进出口经营。
  七、允许农民开办资金互助专业合作社。探索推行农民专业合作社合作社内部资金互助社、农村社区资金互助社等模式。坚持“限于成员内部、用于产业发展、吸股不吸储、分红不分息”的基本原则,促进和引导合作社成员内部信用合作业务健康开展,为合作社发展壮大提供资金保障。其名称中的行业应标明“资金互助”,组织形式应标明“专业合作社”;开办的资金互助合作社要符合银监会《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登记时应提交银监部门“金融许可证”,业务范围应按照银监部门金融许可证载明的业务内容核准;其他事项应严格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执行。
  八、努力探索多种抵押担保形式。允许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合法的房屋、土地承包经营权、塑料大棚和农用生产设备机械、林权、存栏畜禽等财产作抵押,向金融机构申请生产流动资金贷款,贷款利率在现行利率幅度内实行优惠。金融机构开展上述贷款业务的,县级财政设立一定专项资金对贷款银行给予风险补偿。由市人民银行牵头,市委农办、市农业局等有关行政机关和有关金融单位配合,抓紧制定农民农村住房、塑料大棚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农用生产设备机械、林权、存栏畜禽等财产抵押贷款的具体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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