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豫政办〔2012〕131号关于开展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评估认定工作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豫政办〔2012〕131号关于开展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评估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评估认定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12〕131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一、各县(市)、区政府要进一步强化和发挥推进县域义务
  教育均衡发展的责任主体作用,做好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同推进。二、要进一步建立完善组织机制。市政府成立由市政府副市长杨书廷任组长,市教育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社局、编办、住建委、国土局、公安局、地税局、妇联、残联等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暨评估验收工作领导小组,定期研究协调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及评估验收相关工作。各县(市)、区政府要成立相应组织,指导和推动本地的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
  三、要认真学习《河南省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实施办法(试行)》,明确评估对象和范围,明确评估内容和标准,明确评估验收程序,建立完善评估验收工作机制,按照《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文〔2011〕61号)、《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标准化建设规划(2012-2015年)〉的通知》(新政办〔2012〕51号)和各县(市)、区制定的实施方案、规划等,按时、严格做好县级自评和市级复核工作,为迎接和顺利通过省级评估验收做好各项工作。

                                                二○一二年十一月一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评估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48号),省政府决定从2012年起开展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评估认定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各级政府要把加快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作为贯彻国家和我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的紧迫任务,作为义务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列入议事日程,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完善有关政策措施,扎实推进。各县(市、区)政府作为推进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责任主体,要充分发挥主体作用,做好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二、落实政策措施。各地要认真贯彻国发〔2012〕48号文件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教育公平的意见》(豫政〔2011〕26号),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遵循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加快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均衡合理配置教师、经费、设备、图书、校舍等教育资源,推动优质教育资源共享,保障特殊群体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加强和改进学校管理,强化督导评估,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
  三、实施推进计划。各省辖市、县(市、区)要根据河南省实现县域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市、区)推进计划(2012—2020年),结合当地实际,制订具体实施方案,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确保任务完成。
  四、严格评估标准。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基本要求是:每一所学校都符合国家或省定办学条件标准,办学经费得到保障;教育资源满足学校教育教学需要,开齐国家和省规定课程;教师配置合理,教师素质不断提升;学校班额符合国家规定标准,消除“大班额”现象,率先在县域内实现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各省辖市、县(市、区)要按照《河南省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实施办法(试行)》,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建立工作机制,狠抓工作落实。要以县(市、区)为单位建立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信息库,建立各种档案,加强对县域内义务教育校际间发展差距的监测。
  五、加强组织领导。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同推进。省政府成立由徐济超副省长任组长,省教育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编办、住房城乡建设厅、国土资源厅、公安厅、地税局、妇联、残联等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暨评估验收工作领导小组,定期研究协调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及评估验收相关工作。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指导和推动本地的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要建立完善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督导评估制度,强化检查与督导,发现问题及时解决。要严格奖惩,对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对工作不力的实施问责或通报批评。
  附件:1.河南省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实施办法
  (试行)
  2.河南省实现县域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市、区)
  推进计划(2012—2020年)
  二○一二年十月十一日
  附件1
  河南省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
  实施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保证实现国家和我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提出的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目标,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教督〔2012〕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评估对象和范围
  开展县域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评估验收的对象为县、不设区的市及市辖区(以下统称县)。
  范围为县域内所有小学、初中。
  二、评估内容和标准
  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的评估认定,应在其义务教育学校达到我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基本标准后进行,主要包括对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际间均衡状况评估和对县级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评估两个方面。公众对本县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满意度作为评估认定的重要参考。
  (一)县域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基本标准。1.学校规模与班额。原则上,农村成建制小学每年级为1—4班,城镇小学每年级为2—6班,班额不超过45人;初中每年级为4—12班,班额不超过50人;九年一贯制学校每年级为2—4班。无超大班(66人以上)现象。
  2.校舍建设。小学、初中生均建筑面积分别达到5.2平方米、6.4平方米,生均用地面积、运动场地符合《河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基本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
  寄宿制学校应增加相应的学生宿舍和食堂建筑面积,并符合《标准》。
  实验室、体育、音乐、美术、计算机等专用教室(功能教室)建设符合《标准》。
  校舍建筑质量符合建筑标准、抗震设防分类标准和防火设计规范。
  3.设施设备。小学数学、科学和初中理科仪器设备配备达到《河南省中小学教育技术装备标准(试行)》第二种配备方案规定的标准;音乐、美术器材配备不低于教育部规定的II类标准;体育器材、卫生器材配备达到《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
  学校应适应教育现代化需要,配备信息技术设备和其他现代技术装备,并符合《标准》。农村学校远程教育工程设备正常维护和使用。
  小学、初中生均图书分别不低于15册、25册,且适合中小学生阅读,每年新增图书不少于藏书量的1%以上。
  寄宿制学校的学生宿舍、食堂等生活设施符合《标准》、卫生规范。
  独立设置的特殊教育学校的设施、教学康复训练仪器设备配备符合《义务教育阶段盲校教学与医疗康复仪器设备配备标准(JY/T0403—2009)》、《义务教育阶段聋校教学与医疗康复仪器设备配备标准(JY/T0404—2009)》、《义务教育阶段培智学校教学与医疗康复仪器设备配备标准(JY/T0405—2009)》等。
  学校设施、设备符合安全要求,安全防范设施配备到位。
  4.教师队伍。所有教师具备相应教师资格,达到规定学历要求。小学专任教师中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初中专任教师中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比率分别不低于60%、40%。教职工配备数量适宜,学科结构合理。
  校长具有规定的合格学历,经过培训持有任职资格证书。教师遵守《中小学职业道德规范》,爱岗敬业,教书育人。建立教师进修培训机制,教师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并完成继续教育任务。
  5.教育经费。小学、初中生均公用经费按省定标准,特殊教育生均公用经费按普通生3—5倍标准及时足额拨付;中小学教师的平均工资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加强经费绩效管理,不断建立完善本地农村中小学财务管理制度;坚持民主理财,定期公布学校财务收支情况,完善内外结合的监督机制。
  2015年以前(含2015年)评估验收执行本办法规定的办学条件基本标准,经认定的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应在认定后三年内符合《标准》。2015年之后完全按照《标准》进行评估验收。
  (二)县域义务教育校际间均衡状况。县域内义务教育资源配置基本均衡。
  以生均教学及辅助用房面积、生均体育运动场馆面积、生均教学仪器设备值、每百名学生拥有计算机台数、生均图书册数、师生比、生均高于规定学历教师数、生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教师数8项指标,分别计算小学、初中差异系数。小学和初中的差异系数分别小于或等于0.65和0.55方为达标。
  (三)县级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情况。
  1.入学机会。
  (1)将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纳入财政保障体系。坚持以流入地政府为主、公办学校为主,确保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并与当地学生享受同等的义务教育政策。
  (2)加强对留守儿童的教育与关爱,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社会各方面广泛参与的留守儿童关爱体系。
  (3)进一步提高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水平,积极推进随班就读支持保障体系建设,保证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城市适龄视力、听力、智力残疾儿童少年(以下简称三类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基本达到当地普通儿童少年水平,其他地方三类儿童少年入学率不低于90%。
  (4)优质普通高中招生名额分配到县域内初中的比例不低于50%。
  2.保障机制。
  (1)强化政府责任。各级政府作为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责任主体,将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目标明确,措施得力;建立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责任、监督和问责机制;政府和相关部门依法履行教育职责。
  (2)保证教育投入。依法保障教育投入稳步增长,年初预算和预算执行中的超收收入分配达到法定增长要求;全面落实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义务教育经费在财政预算中单列,近三年义务教育经费做到“三个增长”(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应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并使按在校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师工资和学生平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各项义务教育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县级财政按规定的比例足额拨付配套资金;生均公用经费中的信息技术教育费足额使用,推进教育信息化发展;按照规定征足、管好、用好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土地出让金收入按规定比例用于教育,其中用于义务教育的资金得到落实;义务教育经费除向薄弱学校倾斜外应当均衡分配,管理规范,下拨及时,无挤占、挪用、截留现象;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每年安排不低于5%的资金用于特殊教育学校开展包括社会成年残疾人在内的各种职业教育与培训。
  (3)推进学校标准化建设。科学制定中小学布局调整规划,把中小学、幼儿园建设纳入本地新型农村社区的整体规划,统筹考虑,服务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积极稳妥推进中小学布局调整。认真落实《河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标准化建设规划(2011—2015年)》,目标明确,措施有力,工作扎实,县域内公办义务教育学校都达到规定的办学条件基本标准。认真组织实施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计划、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农村初中改造工程等重大教育项目。加强城镇中小学校建设,有规划、有措施,解决城镇中小学“大班额”问题成效突出。
  (4)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用于义务教育的比例达到省级规定的4%。
  3.教师队伍。
  (1)全面实施义务教育绩效工资制度。公办中小学教师医疗、住房等社会保障政策落实,农村学校教师、特殊教育学校教师津补贴政策落实。
  (2)义务教育学校学科教师配备合理,生师比达到省定编制标准。建立中小学教师及时补充机制,按照核定的教职工编制配备教职工,足额使用,自然减员及时补充。教师配备向偏远地区、山区的学校和教学点倾斜。
  (3)建立并有效实施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和教师定期交流制度,交流比例逐步提高。(4)教师继续教育经费落实。制定校长、教师培训计划,有计划、有目的地组织各项培训活动。
  4.质量与管理。
  (1)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坚持德育为先、能力为重、全面发展。严格按照省定课程计划要求,开齐国家课程、省定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开足课时。
  (2)适龄儿童少年都能入学,小学五年、初中三年巩固率分别不低于95%、92%。
  (3)全面开展大课间体育活动,保证中小学生每天1小时校园体育活动;小学、初中学生体质健康及格率达到省定标准(85%以上)。
  (4)严格执行义务教育学生免试、就近入学制度,不分重点学校和重点班,不以任何形式下达升学指标,不单纯以升学率或考试成绩对教师和学校进行排名和奖惩,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择校现象得到基本遏制。
  (5)按《河南省中小学管理规范》规范办学行为,中小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得到有效减轻。
  对县级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情况评估总分为100分。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县(市、区)的得分应在85分以上。
  (四)公众对本县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满意度。通过问卷调查、组织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对被评估县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满意度进行调查。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县域内学校校际间办学条件差距、县域内校际间教师队伍差距、县域内义务教育择校情况以及政府在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方面的努力程度等。调查的对象包括当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学生家长以及其他群众。调查对象应以学生家长为主,各类调查对象的比例及选取方式由省政府教育督导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公众满意度调查结果作为重要参考。
  三、评估验收程序
  (一)县级自评。申报县对本级政府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和所辖义务教育学校的办学条件进行自查,所辖义务教育学校都达到规定的办学条件基本标准、县级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情况达到85分以上、县域义务教育校际间差异系数在本办法规定的标准之内且公众对本县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满意度较高的,向省辖市政府提出复核申请。县级自评工作应按照实现县域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的年份于次年的1月底前完成。
  (二)省辖市复核。省辖市政府接到县级政府复核申请后,应于当年的4月底前完成复核任务。省辖市政府应对申报县的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达标情况逐校进行核查,并就是否都达到本办法规定的办学条件基本标准作出评估验收结论。经复核达到本办法规定要求的,省辖市政府向省政府教育督导团提出评估验收申请,同时报送自评报告和复核报告。
  (三)省级评估。省政府教育督导团组织督导评估组对申报县进行评估验收。在正式评估验收前督导评估组将对申报县的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达标情况进行抽查,经抽查并确认该县所辖义务教育学校都达到办学条件基本标准的,方可进行正式评估验收。评估前向社会公告,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对通过评估验收的县,省政府向国家教育督导委员会申请认定,并接受国家教育督导委员会组织的实地检查。
  四、评估验收工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暨评估验收工作领导小组定期研究、协调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及评估验收的相关工作。各省辖市、县(市、区)要成立由政府领导牵头、各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领导小组,负责指导、推动本地的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加大工作力度,完成规划的目标任务;研究制定评估验收工作方案及自评办法,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确保评估验收工作顺利进行。
  (二)建立奖惩机制。根据教育部《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暂行办法》,省政府对通过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评估验收的县予以表彰奖励;对未在河南省实现县域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市、区)推进计划(2012—2020年)确定的年份及之前提出评估申请,又无特殊理由、工作严重滞后的县,省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达标;对督导检查中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不予评估验收,并在全省通报批评。市、县级政府应建立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奖惩制度。(三)强化督导评估。省、省辖市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的检查与指导,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各级政府教育督导部门要建立完善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督导评估制度,加强对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及均衡发展情况的督导,督导结果作为评价县级政府教育工作的重要内容。
  建立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监测和复查制度。省政府教育督导团对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进行监测,对国家教育督导委员会已认定公布的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进行复查。
  (四)具体评估验收实施细则由省教育厅、省政府教育督导团另行制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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