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殡葬惠民政策免收市区城乡困难群众基本殡葬服务费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殡葬惠民政策免收市区城乡困难群众基本殡葬服务费的通知

有关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切实减轻人民群众负担,促进社会和谐进步,根据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民发〔2009〕170号)精神,市政府决定,自2012年11月1日起,免除市区城乡困难群众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免费对象
  凡户籍在我市卫滨区、红旗区、牧野区、凤泉区以及高新区、西工区、新乡工业园区的下列人员,且在市殡仪馆火化遗体,其丧属或单位在办理遗体火化手续时,享受免费范围内的殡葬惠民政策。
  (一)城乡居民低保对象;
  (二)五保供养对象;
  (三)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涉核人员、60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烈士子女。
  二、免费项目
  每具遗体火化免收五项基本殡葬服务费,共计780元。包括:
  (一)普通殡仪车接运尸体费200元;
  (二)抬卸尸体费70元;
  (三)平板式普通火化机遗体火化费350元;
  (四)遗体冷藏柜两天存放费100元;
  (五)卫生防(腐)护用品(尸体袋)60元。
  三、办理程序
  遗体火化后,由丧事承办人持逝者死亡证明、户籍证明、身份证和低保证(或五保供养证、伤残军人证、优抚对象资金领取本),到市殡仪馆业务大厅提出减免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市殡仪馆在结算费用时直接减免费用。
  丧属或单位在办理遗体火化过程中,超出免费标准部分和另行选定的其他服务项目费用不予减免;规定的免收基本殡葬服务项目没有采用而结余的费用不予返还或抵扣。
  四、经费保障
  市殡仪馆每季度将政府免收的基本殡葬服务费总金额及免费对象的火化证明和相关证件复印件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于当月将上季度政府免收的火化款拨付给市殡仪馆。
  五、工作要求
  (一)实行殡葬惠民政策,体现了党和政府的惠民之心、爱民之举,是实施阳光殡葬,深化殡葬改革,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尽快使殡葬惠民政策深入人心。
  (二)市民政局、财政局和市殡仪馆要坚持“便民、利民、惠民”原则,确保补贴对象资料审核和经费结算便捷、高效、准确。要建立督查机制,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二○一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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