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的实施意见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和国务院《戒毒条例》,进一步推进我市群众性禁毒工作深入开展,现就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禁种、禁制、禁贩、禁吸并举”为方针,以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政府各部门齐抓共管、社会各界广泛参与为原则,坚持科学戒毒、综合矫治、关怀救助,不断建立完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治疗、心理干预、帮扶救助、监控管理工作机制,最大限度地教育挽救吸毒人员,帮助吸毒人员戒除毒瘾回归社会,坚决遏制毒品社会危害,积极推动群众性禁毒工作深入开展,维护我市社会治安稳定。
  二、工作目标
  (一)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组织机构健全,领导得力,人员落实,保障措施到位。
  (二)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健全。
  (三)开展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的各级组织、相关部门职责明确,建立完善、高效的协调配合机制。
  (四)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人员有专门的办公场所,必要的办公设备,法律文书、档案资料的交换、保管、存放规范有序,符合要求。
  (五)及时、持续、有效地对吸毒人员开展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
  三、组织领导
  成立新乡市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领导小组。新乡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市禁毒委主任弋振立任组长,市政府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市禁毒委副主任孟钢,市公安局副局长、市禁毒委副主任石秀田任副组长,市禁毒委全体委员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市禁毒办主任、市公安局党委委员、犯罪侦查支队支队长王志文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设在市禁毒办,具体负责督促指导全市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的开展。各县(市)、区和乡(镇、办事处)都要成立相应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领导小组。各乡(镇、办事处)要建立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中心,由乡(镇、办事处)分管综治、司法的领导任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中心主任,公安机关分管禁毒工作的领导任副主任。全市各社区、村要建立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办公室,社区、村(居)委会主任任办公室主任,派出所社区民警任办公室副主任。
  四、职责分工
  (一)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是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的主体,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辖区内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督促、协调、落实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办公场所,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禁毒预防宣传教育,制定本辖区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计划及各项措施,指导下属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办公室具体开展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建立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基础档案,针对戒毒人员成立包括社区民警、社区干部、社区医务人员、禁毒志愿者、戒毒对象家庭成员在内的帮教小组实施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具体落实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的各项措施。
  (二)公安机关要充分运用法律赋予的各项权力,切实履行工作职责,主动发挥禁毒工作的主力军作用。负责对吸毒人员进行动态管理,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进行登记和定期检测,参与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的日常管理;责令吸毒成瘾人员接受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或决定强制隔离戒毒,对违反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协议的人员依法作出处理;对违反治疗协议人员依法处理。
  (三)卫生行政、药监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开展药物维持治疗工作,负责免费提供尿液检测盒及维持治疗药物,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筹建戒毒医疗门诊,指定有资质的医疗机构为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提供戒毒医疗和护理(包括美沙酮维持治疗)。所需费用由卫生行政部门向财政部门统一报告,列入财政预算。
  (四)财政部门负责经费上的落实、保障。
  (五)民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将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纳入社区建设和社区管理。对已戒断康复人员生活困难的家庭,按照社会救助政策实施救助。
  (六)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指导相关部门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提供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和就业援助。
  (七)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依据各自职责,负责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释放的吸毒人员落实帮教工作,向符合法律条件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并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开展禁毒法制教育。
  五、保障措施
  (一)人员保障。吸毒人员在20人以上(含20人)的乡(镇、办事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中心应明确主管领导,指定专人负责本辖区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吸毒人员少于20人的乡(镇、办事处)要指定社区干部兼管。吸毒人员在20人以上的社区、村可设专职禁毒委员,或明确专人管理;不足20人的可明确社区委员、村委会成员兼管,负责本社区、村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
  (二)基础设施保障。各乡(镇、办事处)要为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中心提供专门办公场所,统一悬挂“××乡(镇、办事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中心”标牌,办公用房不少于两间(办公面积不低于20平方米),配备专用电话、联网计算机、复印机、传真机等必备的办公设备,以及供戒毒、康复人员活动娱乐的象棋、扑克等工具。社区、村应在办公区统一加挂“××社区(村)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办公室”标牌。
  (三)工作经费保障。市、县(市、区)两级财政部门要落实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经费,将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六、工作制度
  (一)例会制度。市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市公安局犯罪侦查支队禁毒大队)要定期召集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中心工作会议,听取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情况汇报,协调处理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中心根据本辖区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计划,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进行安排、部署。
  (二)日常工作制度。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中心应认真履行职责,落实各项工作制度,特别应结合本辖区实际认真落实好以下工作。一是戒毒知识辅导和法律援助。二是签订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协议,对戒毒康复人员进行技能培训、就学、就业援助。三是开展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的尿样检测。四是帮教谈心、家访工作,督促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人员汇报戒毒康复情况。五是开展社区帮扶救济等。六是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进行告诫。七是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的戒毒康复现状进行评估,社区民警对评估结果做好记录。八是对严重违反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协议的,公安机关及时依法做出处理。
  (三)建档统计制度。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中心要按照“一人一档”的要求建立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档案,认真做好谈话、尿检等记载,及时统计上报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情况和数据报表。
  七、工作流程
  (一)受理、登记
  被责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应在接到公安机关《责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决定书》15日内到执行地乡(镇、办事处)报到,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的,视为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当强制隔离戒毒期满出所时或不宜强制隔离戒毒的吸毒人员,由原办案单位作出责令社区康复或社区戒毒决定,核实其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隶属的派出所、乡(镇、办事处)及社区、村信息,并将其移交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外省辖市的通知其当地派出所)公安禁毒部门,由其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公安禁毒部门负责与相关社区、村的社区民警结合,带其至该社区、村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办公室报到,在社区民警登记后,签订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协议书并建立档案。社区民警应当责令其按时到公安机关进行定期尿检。报到信息和尿检信息由公安禁毒部门负责在3日内准确录入到吸毒人员动态管控系统。对社会面吸毒成瘾人员决定社区戒毒的,参照以上规范执行。
  (二)管理、执行
  1.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的帮教管理
  乡(镇、办事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中心和社区、村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办公室要制定社区戒毒、社区康复计划,并配合社区民警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对象进行登记。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要按规定接受检测。社区戒毒人员在为期3年的社区戒毒过程中接受检测的次数不得少于28次,其中第1年每月检测一次,第2年每两个月检测一次,第3年每季度检测一次,同时要有不少于6次的不定期检测。参加社区康复的人员在3年社区康复的期限中按照第1年每两个月检测一次、第2年每季度检测一次、第3年每半年检测一次的原则接受检测,同时要自觉接受不定期检测。
  2.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的就业安置服务
  对无业可就、无事可做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提供免费的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就(创)业培训;鼓励自主创业,提供政策咨询、项目开发、创业孵化、小额贷款、开业指导、跟踪辅导等“一条龙”服务,帮助他们回归社会、融入社会。
  (三)变更、解除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的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发生变化时,原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中心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转送至变更后的乡(镇、办事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中心,并办理移交手续。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戒毒康复期满即解除,由执行地公安机关出具《解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通知书》,送达本人及其家属,并在7日内通知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执行地乡(镇、办事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中心和原作出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决定的公安机关。
  (四)终止、中止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被依法收监执行刑罚、采取强制教育措施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终止。对在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期间被依法拘留(行政拘留、刑事拘留)或者逮捕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措施中止,其释放时,到原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的执行地继续执行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剩余的期限。
  八、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开展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是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和国务院《戒毒条例》的重要内容之一,是提高对吸毒人员管控率,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面吸贩毒人员存在,有效遏制盗窃、抢劫等侵财性案件发生有力措施,是推动我市禁吸戒毒工作有效开展的基础和保障,对解决目前在具体工作中普遍存在的已责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却无法管理问题有着重要意义。各县(市、区)、各部门务必要站在维护全市治安大局平稳的高度认真落实此项工作。
  (二)齐抓共管,形成合力。禁毒工作涉及社会管理的各个方面,公安、卫生、司法、民政、药监、教育、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积极参与禁毒工作,发动群众积极配合、动员志愿者投身禁毒工作,积极支持,帮助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人员开展工作,有效遏制毒品蔓延。
  (三)强化督导,严格考核。市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将加强对各县(市、区)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的督导检查工作,结合年度禁毒工作考核,对各地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进行考核,并对工作成效显著、年度考核优秀的单位进行奖励,对工作推诿,措施不落实,弄虚作假的,予以黄牌警告。各县(市、区)要对本地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中心和各社区、村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办公室及工作人员工作情况进行年度考评,并将此项考评作为年度工作绩效考评依据之一。
  以上意见,望遵照执行。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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