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县级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县级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促进县级人民政府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依法履行教育发展与管理职责,推动基础教育以及县域内各类教育的改革与发展,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县级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豫政教督〔2004〕6号)和《中共河南省委组织部河南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修订的〈河南省县级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豫政教督〔2007〕27号)要求,经市政府研究,决定从2013年起对12个县(市)、区政府教育工作按年度进行综合性督导评估。现将2012年督导评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导评估内容
  (一)领导职责履行情况;
  (二)教育改革与发展情况;
  (三)教育经费投入与管理情况;
  (四)办学条件改善情况;
  (五)教师队伍建设情况;
  (六)教育管理情况。
  在督导评估中重点突出以下事项:
  (一)教育投入情况
  1.2012年督导评估组对2011年县级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提出问题的整改情况,特别是缺口教育经费的补拨及节余生均公用经费的使用情况;
  2.2012年财政对教育拨款的“三个增长”情况,2012年教育支出占公共财政支出比例情况;
  3.2012年生均公用经费拨付使用情况(义务教育阶段生均公用经费按照标准初中730元/生/年、小学530元/生/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拨付使用情况,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按10%提取资金及使用情况,“一补”资金拨付情况,职业教育和师资培训经费拨付使用情况;
  (二)教师编制情况
  各县(市)、区按照核定编制配齐合格教师,并且按照缺编数足额补充教师,形成教师补充长效机制情况;
  (三)县(市)、区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校安工程及职教攻坚完成情况。
  二、督导评估程序、方法和时间
  (一)听取县(市)、区政府领导教育工作汇报;
  (二)召开县(市、区)教育局、财政局、地税局、人社局、发改委、卫生局、公安局、国土资源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等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教育工作座谈会;
  (三)查阅县(市)、区政府教育工作的有关档案资料;
  (四)查阅县(市、区)财政局、地税局、教育局、学校等有关部门的帐册、档案资料;
  (五)随机抽查一个乡(镇)及县直部分学校(小学、初中、高中、职业学校各一所);
  (六)随机抽查乡(镇)中小学校各一所;
  (七)查阅学校的有关档案资料,查看教育教学设施、设备、仪器、器材、图书等;
  (八)汇总督导评估结果,形成初步反馈意见;
  (九)书面正式反馈。
  对县(市)、区政府2012年教育工作综合性督导评估将从2013年3月起进行,每个县(市)、区的评估时间为1-2天。
  三、督导评估领导小组的组成
  督导评估组组长:杨书廷市政府副市长
  督导评估组副组长:韩随意市政府副秘书长
  李太智市编办主任
  李修国市教育局局长
  李书文市委组织部副处级组织员
  李分顺市财政局副局长
  冯树正市教育局副局长
  督导评估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办公室主任由冯树正兼任。
  四、督导评估的结果与处理
  (一)督导评估结果
  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450—500分之间为优秀等级,400—450分之间为良好等级,350—400分之间为合格等级,350分以下为不合格等级。
  (二)督导评估结果应用及处理
  1.新乡市人民政府对督导评估结果进行通报,并在《新乡日报》等媒体上进行公示,对获得优秀等级的单位进行表彰,评估结果呈送四大班子领导、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2.对督导评估结果进行考核积分排序,评估结果作为县政府领导履行教育职责,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的衡量标准,作为考察提拔干部的依据;
  3.督导评估结果纳入市政府对县级政府的年度目标考核中,列入县级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政绩考核的内容,并作为有关项目立项、专项拨款、表彰奖励和责任追究等方面的重要依据。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其督导评估结果视为不合格:(1)教师工资未按时足额发放者;(2)农村义务教育生均公用经费未按时足额拨付者;(3)平调、截留、挤占、挪用教育专项资金、学校规费收入者;(4)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者。对出现上述问题的县(市)、区,市政府将予以通报批评,并由组织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取消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评优、晋升资格。
  各县(市)、区政府要依法履行对教育工作的职责,自觉承担发展教育的责任,接到本通知后组织有关部门对履行教育职责情况进行认真自查,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切实做好迎接教育督导评估工作。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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