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2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2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12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12〕56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河南省军区关于做好2012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豫政〔2013〕3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2012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通知如下:
  一、接收对象及原则
  2012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对象为:
  (一)义务兵。服现役满两年未被选取为士官退出现役的;由于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两年退出现役的。服现役未满两年因政治、身体等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士官。服现役满8年、16年未被选取为高一级士官的,服现役满5年、12年因编制限制未被批准继续服现役退出现役的;年满55周岁或服现役满30年,本人申请退出现役被批准退役的;超过本岗位规定最高服现役年限的,因国家和军队建设需要退出现役的,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本人申请退出现役的,以及因现实表现、工作能力、身体状况等原因不适宜继续服现役被安排退出现役的。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的士官需要安排退出现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退役义务兵和复员士官的档案实行分散交接,2013年3月底前不报到者,视为放弃安置待遇。转业士官(服现役12年以上)的档案实行集中交接,无正当理由6月30日前未报到的,视为放弃安置待遇。
  凡放弃安置待遇的退役士兵,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凡未按退役士兵档案移交规定投递或由退役士兵或他人携带的问题档案,安置部门不予接收。
  二、安置对象及原则
  (一)《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的由政府安排工作的政策性安置对象的安置原则。
  服现役满12年的士官、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兵、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士兵、属烈士子女的士兵退出现役后,属于安置政策改革后符合安排工作的安置对象,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安排工作,保障其第一次就业,安置去向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以及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县(市)要认真制定安置计划,确保9月底前完成年度工作安排任务。市区由市政府统一下达安置计划。
  (二)选择按入伍时安置政策规定的,且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的安置原则。
  2011年11月1日以前入伍的城镇籍退役士兵,因公致残的5至8级残疾士兵,在校大学生入伍的退役士兵,入伍时为农村户口因区划调整或入住新型农村社区家庭转为城镇居民的退役士兵,服现役满10年以上的退役士官以及服现役满上士军衔规定服役年限的直招退役士官,继续按照“安排工作与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安置。
  (一)、(二)两项安置对象,待分配期间按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待分配期间生活补助费,由部队分散交接的退役士兵发放6个月,集中交接的退役士兵发放3个月。选择自谋职业方式安置的发给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金,享受自谋职业各项优惠扶持政策。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金标准按照2012年度发放标准执行。
  (三)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安置原则。
  退役时,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补助金的退役士兵,一律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不享受待安置期间的生活补助费。
  (四)提前或推迟退役和异地安置退役士兵的安置原则。
  对符合总参谋部规定提前或推迟退出现役士兵的安置,要与服役期满的退役士兵同等对待,按时接收。对经省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门批准异地安置的退役士兵与安置地退役士兵享受同等安置待遇。符合安置条件的城镇退役士兵在异地找到工作单位,该单位出具同意接收证明,经市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审核批准后,可以异地安置。
  三、严格落实退役士兵安置政策规定
  2013年是实施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后,退役义务兵在安置上实行新老政策交替的最后一年,全市上下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搞好衔接,确保安置改革的平稳过渡。
  (一)切实做好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创业工作。要把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中规定的就业服务、教育优待、小额贷款、个体经营减免费用和税收等各方面优惠政策,调整适用于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4〕120号)精神,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接收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企业,3年内按企业实际新接收安置退役士兵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对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并符合规定条件的,3年内限额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为每户每年9600元。各地要结合实际认真研究制定操作性强的扶持就业创业措施,出台优惠政策,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
  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经费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豫民文〔2013〕118号)精神,做好自主就业补助经费的管理发放工作。2011年11月1日以前入伍,且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城镇退役士兵,退役时选择自主就业的,由入伍时户口所在地人民政府按照当地自谋职业补助标准,在已领取部队发给的一次性退役补助金的基础上,补齐不足部分;自主就业的农村退役士兵,由入伍时户口所在地人民政府按照义务兵每服现役1年补助4500元,士官在此基础上每多服役1年补助1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义务兵自主就业补助金原则上由省、市、县(市、区)共同负担,其余部分由县(市)、区财政负担。2011年、2012年冬季退出现役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12月31日前要发放到位。一次性退役金和一次性经济补助按照国家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进一步加大退役士兵免费教育培训工作力度。大力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最大限度地满足退役士兵参加教育培训需求,努力提高他们的就业创业能力。要把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作为帮助自主就业(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实现就业的主要渠道,加强教育培训工作的宣传引导,激发退役士兵参加教育培训的热情。按照国家、省、市关于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相关要求,对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服务工作进行统一规划,完善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军地部门协调机制,形成工作合力;依靠各类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积极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努力提高退役士兵就业创业能力;深入开展宣传引导工作,通过编发政策问答等形式,开展送政策进军营等活动,让士兵在退役前全面了解政策待遇;创新教育培训形式、内容,扩大定向式、订单式培训范围,试点组织异地培训,研究探索政府购买、委托社会公益组织或中介服务部门承办培训具体事务。
  (三)采取有力措施保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业。进一步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力度,强化保障措施,确保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的岗位落实。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各类社会组织都有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责任和义务。在招录(聘)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时,要安排一定比例用于招录(聘)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在新招用职工时,要拿出不少于招录人员数量5%的工作岗位,面向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公开招录,用人单位择优录用。确有困难的,经当地政府批准后可适当降低接收比例。中央驻豫单位和省直属单位(行业、系统)的接收,按照省政府相关部门下达的计划执行。凡未列入省下达接收安置计划的中央驻豫单位、省直属单位(行业、系统),其接收安置计划由所在地政府下达。要认真做好符合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重点安置服现役满12年的士官、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兵、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士兵及烈士子女士兵。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不得制定针对退役士兵的歧视性政策规定,严禁拒绝接收退役士兵或限制、禁止下属单位接收退役士兵,严禁以劳务派遣形式代替接收安置。各用人单位要及时与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服现役10年以上的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保障待遇落实;要尽快安排上岗,依法合理确定工资福利,做好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保证享受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同等待遇。入伍高校毕业生退出现役后,可参照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凭用人单位录(聘)用手续向原就读高校再次申请办理就业报到手续。入伍前有工作单位的退役士兵,原单位应安排退役士兵复工复职。对完成安置任务确有困难的单位,经市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批准,可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有偿转移金按照每少接收1人交纳10万元标准执行。
  四、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事关国防和军队建设,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是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妥善安置好退役士兵,是法律赋予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和义务,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作为当前一个时期的一项重要工作,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严密组织,狠抓落实。凡是政策明确的,一定要严格执行,不能搞变通;凡是政策规定的,一定要全部兑现,不打折扣。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相关法规政策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退役士兵安置改革的部署,全力抓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各级人民政府、政府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部门及单位任期目标和考核内容,及时研究解决安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要进一步加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机构建设,充实力量,确保履职尽责。要采取扎实有效措施,建立政府退役士兵安置部门与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用人计划及相关信息的共享、协调机制。对违反安置法律法规,特别是拒绝或无故拖延政府下达的接收安置任务,且限期不改的,以及歧视、损害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单位、个人,要依法予以处罚。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与退役士兵安置部门密切配合,相互支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切实维护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加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必要的安置工作经费,确保2013年度退役士兵安置任务圆满完成。

新乡市人民政府
2013年7月5日

标签: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