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13年度城镇退役士兵接收安置计划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13年度城镇退役士兵接收安置计划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依照《河南省人民政府河南省军区关于做好2012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豫政〔2013〕30号)和《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2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新政文〔2013〕133号)精神,结合我市2013年应安置退役士兵总量、单位用工需求、编制等情况,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编制出2013年度城镇退役士兵接收安置计划,现予以下达,请遵照执行。驻新中央、省直属单位(行业、系统)按省下达的计划执行,未列入省计划的单位,按本计划执行。
  退役士兵安置是一项关系到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社会稳定及社会和谐的重大政治任务,也是一项特殊的社会保障工作。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严格执行退役士兵安置改革的政策法规,积极、高度负责地完成退役士兵安置计划。
  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是法律赋予所有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企业的责任和义务。承担退役士兵安置任务的单位,要从支持、服务国防和军队建设的大局出发,积极承担国防义务,按时完成安置任务。安置主管部门开出安置介绍信一个月内,接收单位必须安排退役士兵上岗,并保证享受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同等待遇。安置计划下达少或没有安排进安置计划的单位,提出安置申请的,安置部门要做好协调、调整工作。完成安置任务确有困难的单位,可实行有偿转移安置,每少接收1名退役士兵,向政府缴纳转移安置资金10万元。
  接收单位不得制定任何针对退役士兵的歧视性政策规定,严禁拒绝接收或限制、禁止下属单位接收退役士兵,严禁以劳务派遣形式代替接收安置。对接收的退役士兵组织体检和文化考试可以作为本单位定岗的依据,但不得作为是否接收的依据,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向退役士兵收取任何费用和附加任何条件。分配到单位的退役士兵2013年10月底前仍可申请自谋职业,接收单位要做好退档和协调工作。
  对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将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企业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10倍的金额处以罚款,并对接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
  特此通知。
  附件:1.2013年度城镇退役士兵接收安置计划表新政文(2013)137号附件1.xls
     2.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申报审批表新政文(2013)137号附件2.doc

新乡市人民政府
  2013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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