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卫滨区平原乡封丘县李庄乡撤乡建镇及政府驻地迁移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卫滨区平原乡封丘县李庄乡撤乡建镇及政府驻地迁移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根据《河南省民政厅关于新乡市卫滨区平原乡撤乡建镇及政府驻地迁移的批复》(豫民行批〔2013〕72号)和《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封丘县李庄乡撤乡建镇及政府驻地迁移的批复》(豫民行批〔2013〕73号),同意卫滨区平原乡、封丘县李庄乡撤乡建镇,实行镇管村体制,原辖行政区域不变。平原镇政府驻地迁移至柳青路西段平原社区;李庄镇政府驻地迁移至尹獐路中段李庄社区。
  特此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
2014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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