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的意见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的意见

  为全面贯彻《河南省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11号)和省政府有关要求,加快全市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步伐,切实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基本生活权益,提高五保对象集中供养水平,结合我市经济发展现状和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从2014年—2016年,用3年时间,分期分批新建、改建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以适应我市农村五保供养需求,提高全市农村五保集中供养率。特提出本意见。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是提高五保对象集中供养水平的关键。各县(市)、区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建立“政府主导、民政主管、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提高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率和供养水平。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规划建设,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乡镇长是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二、加快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规划建设
  市政府将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工作列入政府目标管理;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当地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的总体情况和五保供养的整体水平,研究制定具体的规划建设方案,并将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新农村建设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尽快实施。新建和改扩建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要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讲求实效的原则,既要满足五保供养需求,又要避免资源闲置浪费。有条件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可向社会开放,为社会老人提供代养服务。
  现有五保供养对象在50人以上的乡镇,必须设立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所建床位数应达到40张以上;五保供养对象在100人以上的乡镇,应修建床位数不少于80张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五保供养对象较少的乡镇,可采取几个乡镇共同建立区域性中心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方式,确保实现有集中供养需求的五保老人集中供养全覆盖。对于目前规模较小、设施条件较差、服务能力较弱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要通过升级改造、撤销或整合,尽快形成具有一定规模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
  三、加大建设资金投入力度
  我市新建改建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资金来源主要有以下渠道:一是省市级财政补助;二是县级财政预算;三是是社会捐助。建设资金原则上由县级政府筹措落实,市政府从福利彩票公益金中安排资金用于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补助。2014年—2016年,现有五保供养对象超过2000人的县(市)、区每年安排不低于500万元的农村五保供养机构建设资金,五保供养人数1000人左右的县(市)、区每年安排不低于300万元的农村五保供养机构建设资金,五保供养人数在500人左右的县(市)、区每年安排不低于200万元的农村五保供养机构建设资金,其他根据五保供养情况安排能满足集中供养需求的建设资金。
  四、全面加强农村五保供养机构管理
  (一)符合条件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到县(市)、区机构编制部门所属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办理法人登记,其具体法人登记管理办法由民政部门会同机构编制部门共同协商,组织实施。
  (二)配齐配足服务人员。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服务工作人员根据按需设岗、按岗聘用的原则,由乡镇政府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组织招聘,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合同管理,工作人员和供养人员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10。
  (三)各县(市)、区政府要将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工资和工作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为其办理养老、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管理经费按照集中供养对象人数给予适当安排。
  (四)努力提高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服务水平。按照《民政部关于印发〈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等级评定暂行办法〉的通知》(民发〔2012〕210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10〕86号)要求,县级民政部门要定期对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服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其职业道德素质和业务技能。对照星级敬老院标准,提升服务水平,推进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规范化,2016年底每个县(市)、区星级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比例要不低于50%,每个县(市)、区要有1-2所二星级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全市范围内要有不低于3所三星级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
  以上意见,望遵照执行。

新乡市人民政府
2014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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