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依据《河南省人民政府河南省军区关于做好2013年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豫政〔2014〕2号)和《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4年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新政文〔2014〕88号)精神,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结合我市2014年应安置退役士兵总量、用工需求、编制等情况,编制了2014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计划,现予以下达,请遵照执行。驻新中央、省直属单位(行业、系统)按省下达的计划执行,未列入省计划的单位,按本计划执行。
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法律赋予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责任和义务。承担退役士兵安置任务的单位,要从支持和服务国防和军队建设的大局出发,履职尽责,按时完成安置任务。
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要不折不扣地落实好安置计划。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拒收或拖延接收退役士兵。退役士兵持政府安置主管部门开出的安置介绍信报到后,接收单位必须在20个工作日内,落实工作岗位,安排退役士兵上岗,并保证享受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同等待遇。安置计划下达少或没有安排进安置计划的单位,提出安置申请的,安置部门要做好相应的协调、调整工作。因受客观条件限制难以落实安置计划的,经报市安置部门批准后,可适当调整接收安置指标。
严禁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下发针对退役士兵的歧视性文件,严禁拒绝接收或限制、禁止下属单位接收退役士兵,严禁以劳务派遣等形式代替接收安置。对接收的退役士兵组织体检和文化考试可以作为本单位定岗的依据,但不得作为是否接收的依据,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向退役士兵收取任何费用和附加任何条件。到企业就业的退役士兵,用人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及时做好退役士兵社会保险转移接续工作,落实待遇。分配到单位的退役士兵2014年10月底前仍可申请自谋职业,接收单位要做好退档和协调工作。对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将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和《河南省〈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办法》(豫政〔2014〕20号)的规定,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企业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10倍的金额处以罚款,并对接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同时取消涉及单位领导年度各种评先资格,单位不能评为文明单位,是文明单位的取消文明单位称号。
特此通知。
附件:2014年度城镇退役士兵接收安置计划表
新政文(2014)89号 附件.xls
新乡市人民政府
2014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