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4年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4年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13年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13〕22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河南省军区关于做好2013年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豫政〔2014〕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2014年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做好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免费教育培训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法规政策,按照《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办法〉的通知》(新政〔2011〕24号)的要求,采取有效形式,开展政策宣传,使退役士兵政策知晓率达到100%。要把教育培训作为帮助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实现就业的主要渠道,进行教育引导。按照“政府主导、个人自愿、城乡一体、免费参加”的基本要求和“个人自愿、自选专业、免费参加”的原则,认真组织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参加政府组织的技能培训、中等职业教育、高等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最大限度满足退役士兵接受各类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需求,提高退役士兵就业创业能力。
  各级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和就业服务工作进行统筹规划,形成工作合力。依靠各类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整合培训资源,建立以市带县、市县结合、管理规范、城乡一体的教育培训体系。坚持统筹衔接待遇政策的原则,确保符合条件的退役1年内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全部免费参加教育培训;退役1年以上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或者参加职业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资助或者补贴。
  创新教育培训形式和内容,扩大定向式、订单式培训范围。根据退役士兵的职业需求,本行政区域内无法达到培训要求的,经本级安置部门审核批准,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可选择省内或省外其他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对有创业意愿的,有针对性的开展创业培训,提高退役士兵创业成功率。鼓励有条件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机构、企业承担教育培训任务,提高退役士兵实训实习条件。
  落实退役士兵参加高等教育考试加分、在校大学生士兵复学优待等优惠政策,市辖高等职业学校及专升本培养院校要采取单列计划、单独划线、对口招生等措施,引导更多退役士兵继续深造。
  二、拓宽渠道,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创业
  切实做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创业工作,加强就业服务指导。各级民政部门要转变政府安置职能,把教育培训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放在就业为本,技能为先上,最大限度实现退役士兵就业。充分发挥各类就业服务信息平台作用,整合建立资源共享、高效兼容的退役士兵就业服务网络平台,为退役士兵提供政策咨询、岗位信息、职业指导等服务和援助。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通过组织职业介绍、就业推荐、专场招聘会等方式,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结合当地产业发展和创业项目,认真研究制定操作性强的扶持就业创业措施办法,出台优惠政策。要把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中规定的就业服务、教育优待、小额贷款、个体经营减免费用和税收等各方面优惠政策,调整适用于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4〕120号)精神,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接收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企业,3年内按企业实际新接收安置退役士兵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对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并符合规定条件的,3年内限额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为每户每年9600元。
  三、采取有力措施保障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就业
  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力度,按照《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转发民政部、总参谋部等部门关于深入贯彻〈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扎实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78号)和《河南省〈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办法》的要求,强化保障措施,确保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的岗位落实。
  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各类社会组织都有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责任和义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和市属国有大中型企业要带头履行好退役士兵接收任务。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不得制定针对退役士兵的歧视性政策规定,严禁拒绝接收退役士兵或限制、禁止下属单位接收退役士兵,严禁以劳务派遣等形式代替接收安置。认真做好服现役满12年、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及属烈士子女的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做好安置工作。安置去向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以及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确保岗位落实,稳定就业。
  招录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时,必须拿出一定数量的职位,招录符合职位要求、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退役士兵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财政支付工资的各类工勤辅助岗位遇有空缺时,首先用于接收由政府安排的符合岗位条件的退役士兵。
  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在新招用职工时,要拿出不少于招录人员数量5%的工作岗位,在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之间公开竞争,用人单位择优招录。确有困难的国有企业,经市安置部门批准后,可适当降低接收比例。
  严格落实各级人民政府下达的退役士兵接收安置计划。中央驻豫单位和省直属单位(行业、系统)的接收,按照省政府相关部门下达的计划执行。凡未列入省下达接收安置计划的中央驻豫单位、省直属单位(行业、系统),其接收安置计划由所在地政府下达。
  用人单位要及时与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服现役10年以上的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保障待遇落实;要尽快安排上岗,依法合理确定工资福利,做好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保证享受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同等待遇。入伍高校毕业生退出现役后,可参照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凭用人单位录(聘)用手续向原就读高校再次申请办理就业报到手续。入伍前有工作单位的退役士兵,原单位应安排退役士兵复工复职。
  入伍手续弄虚作假、伪造退役档案材料或立功授奖材料的、待安置期间违反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的取消安置资格;无正当理由未按照规定时间报到的、不服从政府安置的,视为放弃安置待遇,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凡未按退役士兵档案移交规定投递或由退役士兵或他人携带的问题档案,安置部门不予接收。
  四、严格经费管理,确保安置经费足额到位,及时发放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把地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补助金(含自谋职业)、教育培训经费和待分配期间生活补助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足额到位,及时发放。
  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经费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豫民文〔2013〕118号)精神,做好自主就业补助经费的管理发放工作。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标准为:义务兵每服现役1年补助4500元,士官在此基础上每多服役一年补助1000元。县(市)由入伍时户口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发放;市区由现户口所在地区人民政府(含平原示范区、开发区、经开区和西工区)负责发放;符合条件的异地安置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由户口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发放。
  退役士兵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资金,除上级补助外,其余部分由当地财政解决;市区内退役士兵自主就业一次性补助资金,市、区财政按照5:5的比例分担。
  2011年11月1日以前入伍的城镇籍退役士兵,因公致残的5至8级残疾士兵,在校大学生入伍的退役士兵,入伍时为农村户口因区划调整或入住新型农村社区家庭转为城镇居民的退役士兵,服现役满10年以上的退役士官以及服现役满上士军衔规定服役年限的直招退役士官,继续按照“安排工作与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安置。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标准执行上年度补助标准。待分配期间生活补助费按照当地最低生活补助标准,12年以上转业士官发放3个月,退役士兵发放6个月。退役时选择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不享受待分配期间生活补助费。
  退役士兵安置补助资金2014年12月31日前要发放到位,免征个人所得税。
  五、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组织领导
  各级人民政府、政府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部门及单位任期目标和考核内容,及时研究解决安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做到思想上高度重视、工作上落实责任、组织上提供保障,确保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顺利开展。要加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机构建设,落实人员编制,完善设施,确保履职尽责。
  民政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协调配合相关部门,强化分工协作力度;机构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要积极提供相关信息,参与拟订安置计划,保障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的岗位落实;各级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扎实做好退役士兵免费教育培训、考学优惠、就业指导与服务等工作;税务、工商等部门要落实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财政部门要安排专项经费预算和必要的工作经费预算,保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组织实施。
  要严格奖惩,维护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对接收安置退役士兵成绩突出的单位,市政府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安置法律法规,特别是拒绝接收政府下达的安排工作计划任务和歧视、损害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单位、个人,将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和《河南省〈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并取消单位领导各种评先资格,单位不能评为文明单位,是文明单位的取消文明单位称号。
  附件:新乡市人民政府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新乡市人民政府
2014年6月23日

附件
  新乡市人民政府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刘尚进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殷明全新乡军分区参谋长
  牛守军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郜建军市民政局局长
  成员:马若稚市双拥办常务副主任、市民政局党委副书记
  李志娟市编办副主任
  朱卫国市监察局副局长
  解玉录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张平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副主任
  陈保成市国资委副主任
  张新河市工业信息化局副局长
  王平平市教育局纪工委书记
  张大卫市公安局政治部主任
  宋培成市农业局副局长
  别富喜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副局长
  刘红霞市卫生局纪工委书记
  慕忠市交通运输局纪工委书记
  王永纯市财政局副调研员

标签: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