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市区文化事业建设费入库级次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市区文化事业建设费入库级次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2013年8月1日起实施“营改增”改革后,试点企业文化事业建设费改由市国税局征收。为进一步明确我市市区文化事业建设费入库级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地税局负责征收的市区范围内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个人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仍按照现行征管办法,全部缴入市级国库。二、市国税局负责征收的市区范围内实施“营改增”试点的地方所属企业事业单位、个人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作为市级收入,全部缴入市级国库。
  三、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市财政、国税、地税、人行国库部门要密切配合,确保市区文化事业建设费收入及时、准确入库。对2014年已征收入库部分与本通知要求不一致的抓紧进行调整。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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