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范与处置工作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新乡市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范与处置工作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5月26日
 

 
新乡市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范与处置工作预案

  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工作,提高监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强化风险防范与处置,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意见》(豫政办〔2008〕100号),以下简称《试点工作意见》)和省工信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工商局、省政府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工信〔2012〕525号,以下简称《小贷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精神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总体要求
  第一条 市工信局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业务主管部门,在市政府和省主管部门领导下,会同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政府金融办、市人行、市银监局等相关单位和部门,指导各县(市、区)做好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与处置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范与化解的第一责任主体。县级主管部门(工信局或中小企业局)负责日常监管工作,重点是跟踪监管资金流向,严厉打击非法集资、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发放高息贷款等金融违法活动。市公安局负责对移送的案件依法进行查处,严厉打击各种金融违法活动;市财政局负责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的财务监督管理,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风险识别与预警工作;市工商局负责做好准入把关工作,加强监督管理,强化年度检验;市政府金融办负责协助主管部门对涉嫌非法集资等违规线索进行分析、研判,并做好非法集资处置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市人行负责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利率、资金流向的动态监测,并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信贷征信系统,查处洗钱等违法行为;市银监局负责协助主管部门积极开展小额贷款公司的培训工作,有针对性的对小额贷款公司及其客户进行相关培训。其他部门根据自身职能,依法加强监管,做好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范工作。
  建立新乡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为召集人,定期不定期召集各有关部门召开碰头会,加强信息沟通。
  第二条 坚持以风险监管为核心的原则,持续识别、监测、评估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督促小额贷款公司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各类风险的监管,包括策略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法律风险、声誉风险、社会风险。主要是采集相关信息并分析处理,持续监测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状况,及时进行风险预警,并采取监管措施。
  第三条 对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状况,县级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风险预警和提示,采取监管措施,纠正和制止危及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的经营行为和趋势,以保障小额贷款公司的稳健运行,维护各方面的合法利益,并及时上报市工信局。
  第四条 市工信局必要时可会同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政府金融办、市人行、和市银监局等单位走访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应坚持双人原则,并应与非现场监管结合。
  第五条 非现场监管工作的内容包括信息收集与核实、风险分析与处理、风险处置与整改、文件归档与管理四个方面。
  第六条 县级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整理监管信息,结合现场检查、市场准入、问题处置情况,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风险评级,并报市工信局核定。
  二、信息收集与核实
  第七条 县级主管部门应按照持续监管的要求,全面收集小额贷款公司经营和风险状况的动态信息。
  第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金融企业财务准则》(财政部令第42号),按照各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完整地报送监管需要的数据和非数据信息。
  资料报送的方式包括:直接报送报告、报表,报送计算机存储介质和进行数据通讯等。
  各级主管部门应根据小额贷款公司的不同情况,确定不同资料的报送方式、报送内容、报送频率和保密要求。
  第九条 县级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和指导小额贷款公司建立和落实监管信息报送制度,确保监管信息采集渠道的畅通。
  第十条 县级主管部门要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及时向当地政府和市工信局报告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县级主管部门要监督和督促小额贷款公司对所报送资料实行归口管理或指定专职人员管理,并对所提供信息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负责。
  第十二条 县级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市工信局的统一部署,建立、健全小额贷款公司监管信息系统,提高信息采集和分析水平。
  第十三条 县级主管部门在分析与评估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和经营状况时,对小额贷款公司可能存在的风险或经营管理中可能存在的问题予以确认和证实。信息核实的方式包括询问、要求提供补充材料、走访被监管机构、约见会谈等。
  第十四条 各级主管部门可以通过电话、函件、传真或电子邮件等形式要求小额贷款公司相关人员对有关问题进行答复。
  第十五条 各级主管部门可要求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补充材料,并可要求小额贷款公司就相关问题做出说明。市工信局必要时可要求小额贷款公司提供经符合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或鉴证的资料。
  第十六条 县级主管部门应关注新闻媒体、独立评级机构等社会监督机构发布的小额贷款公司的相关信息,对可能反映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管理中重大变化事项的信息,应及时予以核实,并采取相应措施。
  三、风险分析
  第十七条 县级主管部门应根据持续监管的要求,及时对小额贷款公司报送的资料进行监测分析和处理,形成分析报告。
  第十八条 县级主管部门应针对小额贷款公司法人机构的不同情况,各有侧重地进行监管分析。对小额贷款公司法人机构的监管应当重点关注资本充足率状况、公司治理状况、资产质量状况、流动性状况、财务状况和内部控制状况。
  第十九条 县级主管部门按季向市工信局报送监管分析报告,包括以下内容:①总体风险评价;②报告期内的主要风险、风险变化趋势和应引起注意的问题;③经营管理状况的重大变化;④监管意见、建议和监管工作计划;⑤监管人员认为应当提示和讨论的其他问题。监管分析报告应简明扼要、有理有据。
  第二十条 市工信局应当撰写年度监管分析报告,年度监管分析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①小额贷款公司的基本情况及其重大变化;②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指标情况、指标异常的原因及反映的问题;③小额贷款公司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管理状况及其评价;④小额贷款公司风险状况的总体评价,主要风险及存在的问题,风险变化趋势;⑤年度监管工作的开展情况及其效果和存在的不足;⑥监管意见、建议及下一年度的监管工作计划;⑦其他应当引起注意的问题。
  四、风险处置与整改
  第二十一条 县级主管部门应适时将监管分析的结果、监管措施以监管通报的形式通报小额贷款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等利益相关方,并要求其报送整改和纠正计划。
  第二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出现以下情形的,各级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约见其高级管理人员:①小额贷款公司没有按要求报送整改和纠正计划;②小额贷款公司报送的整改和纠正计划不能有效管理和控制风险;③主管部门认为需要约见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各级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监管的分析结果,实施现场检查,查验有关文件、账册、单据和计算机系统信息,问询有关人员。
  第二十四条 县级主管部门每年度应与小额贷款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会谈,讨论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纠正问题与控制风险的措施,以及下一年度的监管工作计划。
  第二十五条 县级主管部门在年度监管分析报告的基础上,结合现场检查、市场准入等年度监管情况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风险评级,实施分类监管。对存在严重问题和风险、评级排后的小额贷款公司,对高层管理人员应进行诫勉谈话,并通报工商、税务、公安等相关部门。
  第二十六条 市工信局必要时可以部分或全部向社会公布监管结果,以强化公众监督和市场约束,促进小额贷款公司自律管理机制的形成。
  五、文件归档与管理
  第二十七条 各级主管部门应建立监管信息档案。档案应包括:小额贷款公司报送的各类信息、小额贷款公司的社会信息及其分析评价意见、与小额贷款公司的函件往来、电话记录、监管分析报告、会谈记录或纪要、监管日志、工作底稿、相关请示和领导批示等。
  第二十八条 各级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的监管信息保管、查询和保密制度。
  第二十九条 各级监管信息档案应当由专人保管,建立查阅登记制度。
  第三十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披露情况外,各级主管部门对监管信息负有保密义务。监管信息主要包括:①小额贷款公司报告的所有数据信息;②小额贷款公司报告的非数据信息;③各级主管部门撰写的监管报告、风险评级结果等信息;④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规划、业务创新等内部信息;⑤小额贷款公司的董事会决议等决策信息;⑥其他可能对小额贷款公司经营造成影响的信息。
  六、监管工作的保障
  第三十一条 市工信局负责全市小额贷款公司的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主管部门负责对其辖区内的小额贷款公司进行日常监管。上级机构可向下延伸进行监管。
  第三十二条 县级主管部门应按要求向市工信局报送监管分析报告及其它分析报告,市工信局应及时向县级主管部门通报有关监管信息。
  第三十三条 为保证监管工作的质量和持续性,各级主管部门应指定专人从事监管工作,并保持相对稳定。
  第三十四条 监管人员对承担的监管工作负责,按规定独立做出监管结论,不受非监管人员的干涉。
  第三十五条 监管工作人员做出监管结论时,应制作监管日志和工作底稿,并留底备查。
  第三十六条 为促进监管工作的创新和发展,应建立监管工作评价制度,对监管工作的效率和质量进行评价。监管工作的评价内容包括:信息采集的及时性和全面性、信息分析的合理性和准确性、监管信息档案的完整性、监管措施的可行性和监管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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