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城市蓝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城市蓝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新乡市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7月9日

新乡市城市蓝线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市水体及生态资源保护,改善城市水环境,促进社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住建部《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5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蓝线,是指新乡市城市规划区内规划确定的城市水域(包括河道、水库、湖泊、湿地、水渠等地表水)边界控制线。
  第三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区河渠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蓝线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蓝线规划和蓝线划定
  第四条城市蓝线规划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区河渠主管部门编制,经市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公布实施。
  第五条划定城市蓝线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城市蓝线应当根据城市规划所确定的河道、水库、湖泊、湿地、水渠等界限划定;(二)城市蓝线控制范围应当包括为保护城市水体而必须进行控制的区域;(三)城市蓝线划定应当考虑堤防、防洪、环保、景观、排灌等需要;(四)控制范围清晰,附有明确的地理坐标及相应的界址地形图;(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六条在城市总体规划阶段,应当确定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需要保护和控制的主要地表水体,划定城市蓝线,并明确城市蓝线保护和控制的要求。
  第七条在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划定的城市蓝线,规定城市蓝线范围内的保护要求和控制指标,并附有明确的城市蓝线坐标和相应的界址地形图。
  第八条城市蓝线应在批准前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征求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章保护和管理
  第九条城市蓝线一经确定,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不得变更或调整。
  第十条需对城市蓝线进行变更或调整的,应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市区河渠、水利、环保行政主管等部门论证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在城市蓝线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违反城市蓝线保护和控制要求的建设行为;
  (二)排放污染物、倾倒废弃物、垦荒、耕种、放牧等破坏城市水体的行为;
  (三)拦河、取土、打井、挖坑、建窑、埋葬、弃置泥沙等破坏地形地貌的行为;
  (四)填埋、占用城市蓝线内水体的行为;
  (五)其他对城市蓝线构成破坏性影响的行为。
  第十二条在城市蓝线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应当依法向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城市规划许可,规划部门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审批。审批前应征询河道主管部门意见。
  第十三条需要临时占用城市蓝线内用地或水域的,不得影响防洪抢险、除涝排水、引水畅通、水环境保护以及河道景观,在征得河道主管部门同意后,报请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和河道主管部门依法办理行政许可,规划部门及河道部门审批内容应注明限定使用时限,使用期满应当恢复原貌。
  第十四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相关法规对城市蓝线范围内及其周边的各类用地、建(构)筑物、自然景观、人文景观做好规划控制工作。
  市区河渠主管部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蓝线的控制与管理,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制止纠正。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市蓝线范围内进行各类建设活动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河南省河道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城市蓝线监督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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