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7日)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维护法制统一,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清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豫政办〔2013〕97号)要求,对2013年10月1日前发布的市政府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一、确认《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大政府扶持力度促进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新政〔2013〕3号)等485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二、需修改后重新公布《新乡市户外广告管理实施细则》(新政〔2002〕41号)等42件规范性文件。三、废止或宣布失效《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全市劳动教养管理工作的通知》(新政〔2003〕97号)等151件规范性文件。
本决定予以保留,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有关实施部门应当作好跟踪评估工作,及时提出修改、废止或宣布失效的建议,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有效。
本决定规定修改后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本决定公布之日起60日内形成修改草案,报送市政府审定后发布,在重新公布前其应修改内容应当停止施行。
本决定规定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各级人民政府、政府各部门不得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并切实做好有关规范性文件废止、宣布失效后的后续管理工作。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485件)
2.修改后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42件)
3.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151件
新政文(2014)96号 附件.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