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部分调整新乡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地下)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 2014-08-15 新乡 ℃ 加入收藏 错误报告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部分调整新乡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地下)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根据物价调整和工作需要,经研究,决定调整新乡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下)附着物补偿标准。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标准同时废止。 附件:新政文(2014)98号 内容.xls 新乡市人民政府2014年7月11日 标签: 上一篇: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意见 下一篇: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3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相关推荐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