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部分调整新乡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地下)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部分调整新乡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地下)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根据物价调整和工作需要,经研究,决定调整新乡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下)附着物补偿标准。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标准同时废止。

  附件:新政文(2014)98号 内容.xls

新乡市人民政府
2014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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