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出租汽车行业集中整治活动的通告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出租汽车行业集中整治活动的通告

  为维护广大市民群众、乘客和出租汽车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强出租汽车管理,规范市场经营行为,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建设部、公安部第63号令),市政府决定,从即日起至11月30日,在全市开展出租汽车行业管理集中整顿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厉打击车辆非法营运。重点查处社会车辆、残疾人代步(机动)车、三(四)轮车等从事非法营运活动的行为。二、严格规范出租汽车经营行为。重点查处出租汽车选客、拒载、绕道、不规范使用计价器、乱收费、车容车貌不整、车内卫生差,驾驶员车内吸烟、向车外吐痰、扔杂物、不使用文明用语等违规违章行为。
  三、严格规范出租汽车驾驶行为。重点查处出租汽车驾驶员不系安全带、超速行驶、违章超车、闯红灯、压黄线、随意调头、乱停乱放、乱鸣喇叭等交通违法行为。
  四、集中整治期间,因非法营运、异地营运、违规违章经营行为被查处的一律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依法应当取消当事驾驶员的资格或该车辆营运资格的一律予以取消,并通过市新闻媒体向社会予以公布。
  五、参与集中整治工作的各职能部门,应根据职责分工,密切配合,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法、文明执法,依法规范市场经营行为,严厉打击非法营运和违法违规出租汽车经营行为。
  六、出租汽车各文明特色车队,应发扬文明服务、助人为乐、见义勇为、团结互助等优良传统,带头遵章守纪、规范经营、诚实守信、优质服务,为广大出租汽车行业从业人员树立榜样。
  七、对拒绝、阻挠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扰乱社会公共秩序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八、鼓励市民群众、乘客、出租汽车从业人员进行投诉举报。凡举报非法营运行为、出租车违规经营行为的,对事实清楚、证据完整并经查证如实的,给予投诉举报人一定奖励(投诉举报电话:0373-5017766)。
  特此通告。

2014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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