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更新调整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首次上市交易土地出让金缴纳标准及市区内个人所有独院(独立)住宅交易划拨土地收益缴纳标准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更新调整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首次上市交易土地出让金缴纳标准及市区内个人所有独院(独立)住宅交易划拨土地收益缴纳标准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规范市区内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首次上市交易和个人所有独院(独立)住宅交易土地使用手续办理程序,根据我市新一轮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更新调整成果要求,现就更新调整市区内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首次上市交易土地出让金缴纳标准及个人所有独院(独立)住宅交易划拨土地收益缴纳标准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市区内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首次上市交易和个人所有独院(独立)住宅交易,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时,按调整后的住宅用地级别范围和更新后的《新乡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首次上市交易土地出让金缴纳标准及个人所有独院(独立)住宅交易划拨土地收益缴纳标准表》明确的标准,征收土地出让金和划拨土地收益。
  二、市区内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首次上市交易和个人所有独院(独立)住宅交易,所涉及的土地使用手续办理问题,仍按《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中有关土地出让问题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04〕49号)、《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市区范围内个人所有独院(独立)住宅交易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办理程序的通知》(新政文〔2007〕181号)和《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个人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中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新政文〔2008〕162号)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2010年11月15日颁布的《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执行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首次上市交易土地出让金缴纳标准及市区内个人所有独院(独立)住宅交易划拨土地收益缴纳标准的通知》(新政文〔2010〕184号)同时停止执行。附件:新乡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首次上市交易土地出让金缴纳标准及市区内个人所有独院(独立)住宅交易划拨土地收益缴纳标准

新乡市人民政府
2014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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