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城乡基础教育资源配置解决城镇基础教育资源不足问题的实施意见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城乡基础教育资源配置解决城镇基础教育资源不足问题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优化城乡基础教育资源配置解决城镇基础教育资源不足问题的意见》(豫政〔2014〕78号,以下简称《意见》),加快城镇特别是中心城区基础教育学校建设,解决城镇化进程中城镇中小学、幼儿园“入学难”、“入园难”、“大班额”问题,促进我市基础教育又好又快发展,努力实现市委、市政府提出的“三年建成教育强市”的教育发展目标,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
  (一)实施扩充城镇义务教育资源五年计划
  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尽快制定中小学建设五年规划。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二)实施薄弱普通高中改造工程
  要按照省教育厅统一安排,落实我市薄弱普通高中改造任务。由市教育局、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三)实施第二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
  要按照省教育厅统一部署,落实我市“第二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的启动和实施工作。由市教育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四)制定城镇中小学、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
  市、县教育部门要会同城建、规划、发改、国土等部门,结合本地人口变化趋势和城镇总体规划,编制城镇中小学、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并纳入城镇总体规划严格实施,并依据专项规划对现有城镇控规进行梳理,作为规划管理、审批及土地出让的基本依据之一,不得随意变更;如有变化,须征得同级教育部门同意。由市教育局、市住建委、市规划局、市发改委、市国土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五)切实解决教育用地问题
  要采取划拨方式,足额供应中小学、幼儿园建设用地。对纳入规划的中小学、幼儿园要保证按标准足额预留教育建设用地,并按照布局专项规划要求核定用地位置和界线。实行义务教育用地储备制度,将规划预留的中小学、幼儿园建设用地限期纳入教育用地管理范围,实行储备管理。储备的教育用地以划拨的方式确保中小学、幼儿园建设需求。要为新建城镇住宅小区统筹配建中小学、幼儿园。老城区未配套建设中小学、幼儿园的,要按本辖区居住人口规模配套建设中小学、幼儿园。现有中小学、幼儿园用地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要予以改扩建。对学校周边长期闲置或待开发土地,要优先规划为增容预留用地。严禁将义务教育用地改变性质用于其他建设项目。由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六)加大对中小学、幼儿园建设的投入
  要把支持教育事业发展作为公共投资的重点,进一步加大城镇中小学、幼儿园基本建设投入,编制基建投资计划要充分考虑教育实际需求,教育部门要会同发改、财政等部门制定年度城镇中小学、幼儿园建设投资计划。要足额征收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不得截留、挪用,在规定使用范围内大力支持城镇中小学、幼儿园建设。认真落实城市维护建设税收入不低于15%的比例用于城市学校建设的政策,从土地出让收益金中计提10%的教育资金要全部用于教育。鼓励和吸收社会资金投资教育。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中小学、幼儿园建设,按照规定减免中小学、幼儿园建设相关费用。由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七)统筹调配中小学、幼儿园教职工
  要完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动态管理机制。要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豫政〔2013〕59号)要求,优化教师资源配置。县域内城乡教师需求变化在编制总额内能够解决的,由县级教育部门提出中小学教师编制调整意见,报同级编制部门审核;在编制总额内解决不了的,由市教育局会同市编办、市财政局,在全市编制总额内提出编制动态调整意见,经市政府批准后,报省编制、财政、教育部门备案。要加强编制管理,严禁空编不补和挤占、挪用、截留教职工编制。按照《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暂行)》,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合理配置教职工,满足学前教育发展需要。由市编办、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八)多渠道扩大教育资源规模
  积极发展民办教育,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的教育需求。鼓励境内外的组织和个人以及开发建设单位依法捐资或出资建设中小学、幼儿园。捐资建设或主动配套建设中小学、幼儿园,在用地、建设、税收等方面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优惠政策。要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居民区房地产开发企业配套建设中小学、幼儿园。凡居民区房地产开发企业按标准配套建设中小学、幼儿园,并交由当地政府举办的,免交学校建设配套费(除燃气、供暖、供水外)。举办民办学校的,当地政府要给予支持,学校对小区业主子女上小学、初中应减免学费,入幼儿园予以优惠。由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九)积极推进优质教育资源均衡合理配置
  要大力推进城乡、学校之间校长、教师交流,完善县域内校长、教师轮岗交流机制,县域内每学年教师交流的比例要达到10%以上。积极实行中小学学区制、集团化办学管理,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规模。加大中小学信息化建设力度,经过2—3年努力,在实现宽带网络校校通的基础上,全省基本完成所有中小学校优质资源班班通建设任务。建立区域中小学网络联盟,开设名师课堂、名校网络课堂,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共享优质教育资源。由市教育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十)加大对划转到城区学校的支持力度
  对行政区划调整中涉及的学校,要及时将教师编制和教育经费随学校整体划转和移交;有关部门在下达上级教育转移支付资金时,要按照省政府批准新设的行政区划进行拨付;要加大对城镇化进程中划转中小学、幼儿园的支持力度,加大资金投入,加强教师培训,落实相关教育政策,及时解决困难和问题,加快改善办学条件,提高办学水平。由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十一)提升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专业化水平
  要开展各种形式的师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强化业务素质,认真落实五年一周期不少于360学时的教师全员培训制度。实施名师培育工程,构建从新入职教师到教育教学专家的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梯队建设体系,充分发挥名师、骨干教师引领示范作用。积极推动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深度融合,认真实施中小学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提升工程,建设教师网络研修社区和终身学习支持服务体系。加大教师队伍建设投入力度,市、县两级财政预算用于教师培训的经费不低于教职工工资总额的1.5%,有条件的地方可达到2.5%;中小学、幼儿园要按照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安排教师培训经费。由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十二)加强对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建设和土地使用情况的监管
  要把教育部门列为城市建设规划委员会成员单位,实行联审、联批制度。规划部门在编制、审批和更改新区开发、住宅小区规划和城市老城区改造方案时,要严格按照《新乡市城市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落实城镇总体规划和城镇中小学、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以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各类教育用地,避免以各种方式挤占、变更教育用地。由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市教育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十三)优化农村中小学布局结构,提高教育质量
  要适应农村人口的变化趋势,优化农村中小学布局结构。成建制的小学要逐步向中心村集中,新建初中要向乡镇集中。通过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办学条件,加强农村中小学建设,保障基本办学条件,完善生活设施。学校校舍要坚固、适用,符合抗震、消防安全要求。教学设备、体音美器材、图书、运动场地等要达到国家和省定办学条件基本标准。要加大寄宿制学校建设力度。对确需保留的教学点要配备必要设施,满足教学和生活基本要求。对农村学校布局调整后闲置的教育资源,优先满足教学点和幼儿园需要。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二、工作要求
  (一)要高度重视,认真学习领会文件精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认真组织学习,结合义务教育发展均衡县创建工作,贯彻落实《意见》各项工作要求,加大学校建设力度,不断提高办学水平。
  (二)要各司其职,共同推进基础教育健康发展。各县(市)、区政府要充分发挥城镇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建设的主体责任,结合各地城镇总体规划,编制并落实城镇中小学、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足额划拨教育用地,筹措建设资金,建好城镇中小学、幼儿园。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分工合作,各牵头部门要积极发挥主体作用,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衔接沟通;其他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分工,大力配合、积极支持。
  (三)要制定措施,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任务分工中,需要制定规划的,各责任单位要在充分调研基础上,出台工作规划;属于项目建设的,要制定具体的落实方案和进度安排;属于原则性要求的,要尽快提出加强和推进有关工作的意见和措施。市政府督查室、市政府教育督导室要对各县(市、区)、市政府有关部门落实情况开展专项督促检查,并将督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以上意见,望遵照执行。

新乡市人民政府
2014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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