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捐资助教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捐资助教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新乡市捐资助教暂行办法》已经2014年11月17日市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乡市人民政府
2014年11月21日

新乡市捐资助教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不断改善我市城乡学校办学条件,促进教育均衡发展,鼓励捐资助教,规范对教育事业的捐赠和受赠行为,保护捐赠人、受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捐资助教是指捐赠人为我市教育事业发展自愿无偿捐赠资金或实物的行为。捐资助教形成的资产属于受赠单位。
  第三条新乡市教育基金会负责全市捐资助教的日常管理工作;市教育基金会各县(市)、区联络处具体负责本地捐资助教日常事宜。捐助资金主要用于:资助中小学校改善办学条件,扶持薄弱学校建设;资助教育教学改革、教育科研和师资培训;资助困难学生完成学业,救助贫困教师;奖励优秀教师和学生;资助其他有利于教育事业发展的公益活动。
  第四条除对口捐赠外,捐资助教活动由捐赠人与市教育基金会签订捐赠协议,捐赠资金统一进入新乡市教育基金会账户进行管理。捐助活动接受捐赠人和审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并通过新闻媒介予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五条除捐赠人有明确捐赠意向外,来自各县(市)、区的捐赠资金原则上全部用于资助本县(市)、区的教育事业。
  第六条受赠单位使用捐赠财产,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捐赠财产形成固定资产的,受赠单位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规定报主管部门办理建设、管理、处置等手续。
  第七条每年对捐赠人集中进行一次表彰,由市教育基金会将捐赠情况上报市人民政府,由市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实施。
  第八条以个人身份捐资助教,捐赠财产价值达到以下数额的,给予相应表彰:
  1.一次性捐赠财产5000元以上(含5000元)、1万元以下的,授予捐资助教好公民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
  2.一次性捐赠财产1万元以上(含1万元)、5万元以下的,授予捐资助教先进个人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
  3.一次性捐赠财产5万元以上(含5万元)、10万元以下的,授予捐资助教模范个人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
  4.一次性捐赠财产10万元以上的(含10万元),授予捐资助教模范个人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并载入新乡教育年鉴。
  5.连续三年每年捐赠人民币10万元以上或一次性捐赠30万元以上的,可按捐赠单位意愿确定基金名称,设立冠名基金,并授予捐资助教模范个人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
  6.凡新建学校的某一单体建筑物70%以上资金由个人捐赠的(不少于人民币50万元),可根据捐赠人意愿,由该校的教育主管部门呈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以捐赠人的名字命名该单体建筑物,并由市人民政府授予捐资助教模范个人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
  7.凡新建学校70%以上资金由个人捐赠的(农村学校资金不少于人民币200万元,城镇学校资金不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可根据捐赠人意愿,由该校的教育主管部门呈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以捐赠人的名字命名该学校,并由市人民政府授予捐资助教模范个人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
  第九条以单位或法人名义捐资助教的,捐赠财产价值达到以下数额的,给予相应表彰:
  1一次性捐赠财产5万元以上(含5万元)、10万元以下的,授予捐资助教好单位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
  2.一次性捐赠财产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20万元以下的,授予捐资助教先进单位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
  3.一次性捐赠财产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50万元以下的,授予捐资助教模范单位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
  4.连续三年每年捐赠10万元以上或一次性捐赠30万元以上的,可按捐赠单位意愿确定基金名称,设立冠名基金,并授予捐资助教模范单位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
  5.一次性捐赠财产50万元以上的,授予捐资助教模范单位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并载入新乡教育年鉴。6.凡新建学校的某一单体建筑物70%以上资金由单位捐赠的(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可根据捐赠单位意愿,由该校的教育主管部门呈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以捐赠单位名字命名该单体建筑物,并由市人民政府授予捐资助教模范单位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
  7.凡新建学校70%以上资金由单位捐赠的(农村学校资金不少于人民币300万元;城镇学校资金不少于人民币2000万元),可根据捐赠单位意愿,由该校的教育主管部门呈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以捐赠单位名字命名该学校,并由市人民政府授予捐资助教模范单位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条捐赠者受到捐资助教表彰后如继续捐赠,可以累计计算捐赠数额,并按累加的捐赠数额再次给予相应的表彰。
  第十一条鼓励捐赠人与中小学校开展对口捐赠或帮扶工作,帮扶学校需与教育行政部门协商确定。捐赠人与帮扶学校直接签订捐助或帮扶协议,由帮扶学校开具捐赠收据。凡对口帮扶学校的企事业单位,经审计部门确认的投入金额为捐资助教金额,享受同级别捐资助教荣誉称号。
  第十二条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建新住宅或改建旧住宅所在小区的中小学校校舍。改建、新建校舍须按照国家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规定的标准进行加固改造或建设,相关开发企业可以享受相应捐资助教荣誉称号。
  第十三条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新建中小学校、幼儿园。凡新建中小学校、幼儿园并无偿捐赠政府管理的,相关开发企业可以享受相应捐资助教荣誉称号。
  第十四条捐赠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享受税收优惠。
  第十五条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各级各类学校有责任、有义务做好捐资助教工作。对组织协调捐资助教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名义通报表彰。
  第十六条个人捐资助教后,遭遇特殊变故,家庭生活发生困难的,其子女在新乡市各级各类学校就读的,优先申报奖学金、助学金;在外地就读的,由教育基金会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七条受赠单位接受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外国团体(包括企业)和个人捐赠的款物,应按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申报和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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