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无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限行的通告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无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限行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计划》和《河南省蓝天工程行动计划》,加强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改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保障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河南省淘汰黄标车工作方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经研究,决定从2014年12月1日起,对无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采取限行措施。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一、本市范围内通行的无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执行公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等特种车辆除外)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均须遵守本通告。
  二、本通告所指无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是指未取得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和持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
  三、自2014年12月1日起至2015年11月30日止,每天6:00-22:00时段内,107国道(不含)以西,南环路(不含)以北,西环路(不含)以东,北环路(不含)以南范围区域内所有道路,禁止无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通行,其它时段可以正常通行。
  四、自2015年12月1日起,我市城区、高速公路和国道全天24小时禁止无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通行。
  五、自2016年12月1日起,我市所辖县(市)城区、建制镇及周边区域全天24小时禁止无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通行。
  六、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核发工作(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申领地点详见新乡市人民政府网站。联系电话:30578003670156)。
  七、上路行驶的机动车在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后,将其粘贴于机动车前窗右上角。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无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进行限行管理工作。
  八、2014年12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期间,对违反限行规定上路行驶的机动车,进行劝告教育;2015年7月1日后违反本通告规定,驾驶无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在禁行时限、区域内通行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特此通告。

2014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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