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淘汰黄标车工作方案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淘汰黄标车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新乡市淘汰黄标车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1月25日

新乡市淘汰黄标车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改善我市大气环境质量,减少机动车尾气排放,按时完成省政府下达的黄标车淘汰任务,根据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蓝天工程行动计划的通知》(豫政〔2014〕32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淘汰黄标车工作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4〕125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促进节能减排、改善空气质量为目的,认真贯彻落实《新乡市蓝天工程行动计划》和《新乡市2014年大气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加快推动全市黄标车淘汰工作,减少机动车尾气排放污染,推进全市生态文明建设。
  二、目标任务
  目前,我市黄标车总数为3.7769万辆,其中市区1.5398万辆,县区2.2371万辆。营运车1.6409万辆,非营运车2.136万辆。
  按照省政府要求,全市2014年底前完成1.2万辆黄标车及老旧车辆淘汰任务,2015年基本淘汰营运黄标车,2017年全部淘汰黄标车。本方案所称黄标车是指排放水平低于国家第一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和低于国家第三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柴油车。
  本方案所称老旧机动车是指使用时间较长,污染控制水平较差,未达到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车辆,包括微、小、中、大型载客汽车,微、轻、中、重型载货汽车,中、重型半挂牵引车,中、重型专项作业车,低速货车和三轮汽车等。
  三、工作原则
  (一)坚持先易后难。对法规、政策有明确要求的黄标车提前淘汰。对已达到强制报废标准属于注销状态的机动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先行强制淘汰、注销。
  (二)坚持城乡同步。以治理淘汰分布集中、污染严重的城区黄标车为突破口,推动农村地区开展农用车等老旧高污染车辆淘汰工作。
  (三)坚持先公后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率先淘汰黄标车,带动引导广大私家车主加快淘汰步伐。
  (四)坚持先大后小。通过严格核发营运证和通行限行等措施,先行淘汰数量较多的营运黄标车。
  (五)坚持补奖结合。由各县(市)、区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对淘汰黄标车给予财政补贴。
  (六)坚持疏堵结合。坚持政策引导与严管严限并重,通过采取交通限行、禁止转移过户、宣传教育等措施,最大程度限制黄标车运行空间。
  四、工作要求
  (一)严格登记管理。我市范围内,对未达到国家第四阶段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不得办理注册登记,不得办理外省、省内转入登记业务。对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严格按照《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进行强制报废。严禁黄标车在市内进行转移登记。对达到机动车强制报废使用年限1年以内(含1年)的机动车,不得变更使用性质和过户。对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黄标车,逾期未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不予办理机动车所有人的相关业务。对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被公告作废,公告期满仍不办理注销手续的,予以强制注销。
  (二)严格通行管理。结合实际情况划定黄标车禁行区。在城市主城区全面禁止黄标车和未张贴环保标志的车辆通行。2015年年底前城市建成区、高速公路和国道全面禁止黄标车和未张贴环保标志的车辆通行;2016年年底前全市和县(市)城区、建制镇及周边区域禁止黄标车通行。对违反禁行规定的黄标车和无环保标志车辆,依法予以罚款并对驾驶员实施违章记分。
  (三)严格营运管理。对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黄标车,严格控制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对新申请进入道路运输市场的车辆(含户籍、过户车辆),未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的,不予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四)严格检验管理。全面实施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和环保标志管理制度,加强在用机动车年度检验,对排气定期检验不符合排放标准规定的机动车,环保部门不得核发环保标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核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营运车辆年度审验合格手续,车辆不得上路行驶。对违规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营运机动车定期审验合格手续的单位和个人,严肃追究其管理责任。
  (五)严格规范经营行为。加强黄标车回收拆解管理,对已淘汰的车辆必须交售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进行拆解,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转移转买和私自进行拆解处理。严厉打击非法二手车、拼装车老旧汽车交易市场,坚决取缔拼装车“黑窝点”、“黑市场”。
  五、职能分工
  (一)各县(市)、区政府对本地淘汰黄标车工作负总责,要细化措施,确保工作有序推进。
  (二)市环保局负责摸清黄标车底数,加强机动车环保检验和标志管理工作,严把机动车尾气检测关,对尾气检测不合格的,不予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加大对外地转入车辆环保核查的力度。
  (三)市公安局负责完善限行政策,严格机动车登记管理,加强黄标车和无环保标志车辆路检路查执法,加大对达到强制报废标准车辆上路行驶及未进行注销行为的执法力度,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机动车报废监管、车辆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工作。(四)市发改委负责协调省发展改革部门尽快出台机动车简易工况法尾气检测收费标准。
  (五)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营运黄标车淘汰工作,研究制定营运黄标车《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核发控制管理办法,严格营运车辆监管,对未取得绿色环保标志的营运车辆,不得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不予办理道路运输年度审验手续。
  (六)市商务局会同环保、公安、工商等部门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制定淘汰车辆回收拆解工作制度和措施。建立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联合服务窗口。
  (七)市财政局负责落实财政补贴资金,做好补助资金的配套、筹集,发放和监管工作。会同商务、交通运输、环保、公安等部门制定淘汰黄标车补贴奖励办法。
  (八)市工商局负责会同商务部门做好二手车交易监督管理工作。
  (九)市质监局负责加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尾气检测机构的计量检定与资质认证管理,加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检验资格证许可管理。
  (十)市工信局研究出台改进车辆尾气减排的技术性政策和措施。
  (十一)市事管局负责制定市级党政机关和行政事业单位黄标车淘汰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指导、督促和协调各县(市)、区党政机关和行政事业单位黄标车淘汰工作。(十二)市监察局负责效能督察,严格责任追究。
  六、实施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4年10月-2014年11月)。汇总梳理全市黄标车车辆信息数据,制定完善工作实施方案,建立配套工作机制,召开淘汰黄标车协调会议,全面布置。
  (二)工作实施阶段(2014年11月-2017年12月)。各县(市)、区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科学有序实施黄标车治理淘汰工作。
  (三)监督考核阶段。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加强对黄标车治理淘汰工作的督查、考核和通报,实施每月一通报、年终考核制度。各单位每月25日前将本月进展情况上报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
  七、提前淘汰补助办法
  (一)补贴范围与条件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黄标车提前淘汰的,可以享受政府补助:
  1.本方案实施前,在本市登记上牌的车辆。
  2.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为个人、个体工商户、企业和其他非财政供养的社会组织。
  3.定期参加机动车尾气排放检测。
  4.低于国Ⅰ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和低于国Ⅲ排放标准的柴油车,并已经领取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汽车。5.车辆提前报废的,必须距离国家强制报废年限一年以上,且非因自然报废或交通事故等导致直接报废。
  根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被公安部门强制报废注销的机动车、隶属各党政机关、行政事业单位的黄标车,自本方案实施之日起,经转移或变更的黄标车不予补助,已享受过财政补贴的车辆不再重复发放补贴资金。本方案实施后,若国家出台汽车报废更新补助政策,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重复享受补助。
  (二)办理程序
  车辆淘汰以办理报废回收和注销手续为标准。符合黄标车提前淘汰条件并申请补助的,到市民中心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联合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按下列程序办理:
  1.车辆提前淘汰的,到有资质的机动车回收企业报废解体,并取得《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2.车辆所有人到公安部门注销车辆,并取得《机动车注销证明》。
  3.车辆所有人提交《黄标车提前淘汰补助资金申报表》、《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身份证(单位车辆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4.经联合审核,对符合要求的,按照补助标准发放相应的补助资金。
  (三)补助标准
  按车辆类型、注册登记日期,实施黄标车淘汰补助,并根据车辆淘汰申请受理时间对应的年度核定补助标准。具体实施细则由财政部门会同商务、环保、公安部门共同制定。
  (四)补助资金的筹集
  市区黄标车提前淘汰的补助资金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各县(市)可参照本方案执行,补助资金由各县(市)政府自行解决。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统筹研究制定淘汰黄标车的政策措施,督导各县(市)、区政府和相关部门落实有关要求,协调解决具体问题。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做好指导协调、督导检查、情况汇总等工作。各县(市)、区政府要成立组织领导机构,研究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各部门职责任务,并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保障。
  (二)健全工作机制。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发布机制,利用科技手段,建立机动车注销登记,尾气检测,安全检验,回收拆解等数据库,联网运行,实现信息共享;加快构建协调一致的信息反馈发布平台,增强信息发布的时效性和准确性。建立健全考核问责机制,黄标车淘汰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和行业管理相结合,要将淘汰黄标车工作完成情况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加大督导检查力度,严格奖惩,对因工作不力,推诿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履职,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广泛宣传黄标车高污染、高排放的危害性和治理淘汰的相关政策,倡导绿色出行,低碳出行,营造“同呼吸,共奋斗”的浓厚氛围。要深入、细致地做好政策解释工作,争取广大车主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增强主动淘汰黄标车的自觉性。要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对淘汰黄标车工作进行风险评估,制定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应急预案,有效防范和化解矛盾风险,确保社会稳定。
  附件:新乡市黄标车淘汰目标任务表新政办(2014)119号 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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