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强化进驻市行政服务中心项目规范运行有关事项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强化进驻市行政服务中心项目规范运行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依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一个部门一个窗口对外,一级地方政府‘一站式’服务”的精神,按照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总体要求,为确保进驻市行政服务中心项目规范有序高效运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实行“一个部门受理”
  已进驻市行政服务中心的行政管理事项,各有关部门不得在窗口以外受理,并在原办公地点向社会公示。要在认真落实“两集中、两到位”的基础上,切实做到“一门受理、窗口办结、电子监察”。
  二、积极推进就地办结
  各窗口部门要按照“充分授权、重心前移”的原则,将市政府确定进驻市行政服务中心的行政管理事项对窗口工作人员充分授权,实行窗口首席代表负责制,制发《授权委托书》。能就地办结的事项,要按照方便群众的原则实现就地办结;需要开展现场勘验、组织评估、论证、听证等工作的,由窗口组织协调相关业务科室,确保办理事项进中心审批,在中心办结。
  三、认真落实限时办结
  各相关部门和服务窗口要按照便民利企的原则,认真履行承诺,在承诺时限内办理事项。凡能按下限办结的不能拖到上限解决,凡能实行联审会办的不搞单项审批。
  四、规范完善公共服务
  与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和公共服务机构要进驻市行政服务中心开展服务,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协助市行政服务中心推进中介和公共服务机构进驻工作,规范服务行为,加强行业监管。2014年底前要推进与企业、群众和建设项目密切相关的水、电、气、暖和施工图审查等业务进驻到位。市行政服务中心要强化督促公共服务项目的信息公开,确保阳光操作,规范运行。
  五、强化绩效考核监督
  对“两头受理、双轨运行”、规避电子监察和超出承诺时限的部门,除核减年度相应目标考核分值外,由监察部门按相关规定进行问责。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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