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4-2016年新乡市违法建设违法用地清理整治工作效能监察方案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4-2016年新乡市违法建设违法用地清理整治工作效能监察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2014-2016年新乡市违法建设违法用地清理整治工作效能监察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1月17日

2014-2016年新乡市违法建设违法用地清理整治工作效能监察方案


  为促进《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贯彻实施和新乡市违法建设违法用地清理整治工作有效开展,维护行政纪律,提高行政效能,保证政令畅通,促进新乡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效能监察方案。
  一、任务目标
  对各责任单位在新乡市区和本辖区内违法建设违法用地清理整治工作中履行职责及完成任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促其改进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率,切实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从根本上制止、查处各类违法建设违法用地行为,拆除违法建筑物,消除违法状态,以严肃的组织纪律促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正确履行职责,依法行政,确保各项违法建筑清理整治工作任务的完成,维护城市建设和城市管理的正常秩序。
  二、效能监察对象
  卫滨区、红旗区、牧野区、凤泉区,高新区、经开区,新乡县、卫辉市及其行政正职和主管副职;平原示范区及主管副职;市城乡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住建委、市交通局、市工信局、市文广新局,新乡供电公司、市移动公司、市网通公司、市电信公司等有关单位及其行政正职、分管副职;各乡(镇)、办行政正职和主管副职,任务所涉及单位负有专项职能的科级以上干部。
  三、效能监察的主要内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健全国土资源执法监管责任机制的意见〉的通知》和《新乡市城市规划监察管理办法》(新政办﹝2014﹞6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情况。
  (二)责任制的建立及落实情况:监督检查目标任务是否分解,责任制是否建立等。
  (三)组织实施和协作配合情况:监督检查责任单位组织实施及相关职能部门协作配合情况。
  (四)整改落实情况:监督检查思想认识是否提高、整改措施是否到位、整改任务是否落实、整改成效是否突出。
  (五)履行职责和完成任务情况:检查是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健全国土资源执法监管责任机制的意见〉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协调配合,有效遏制和及时查处违法建设违法用地行为,制止和拆除各类违法建筑,及时完成市委、市政府各项违法建设违法用地清理整治任务,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任务落实到位、长效机制到位。
  (六)对清理整治过程中为官不为行为、以及各方面的干预、讲情、阻挠等行为严肃问责。
  四、组织机构
  成立效能监察组。组长由市纪委常委、市监察局副局长闫跃平担任,副组长由市城乡规划局局长田子超、市国土局局长王锋担任;成员有市纪委监察局效能监察室主任元小林、市城乡规划局副局长王国军、市国土资源监察支队支队长惠庆立、市委组织部县区干部科科长李先胜、市纪委监察局副处级干部马春保。
  五、监督检查
  (一)2014年11月1日-2016年6月30日,市效能监察组对各责任单位在新乡市区和本辖区内违法建设违法用地清理整治情况进行不定期明查暗访,并将监督检查情况予以通报。平原示范区完成任务时间为3个月。辉县市、封丘县、延津县、获嘉县、原阳县根据此方案,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开展此项工作。
  (二)对市领导批示、群众举报、媒体曝光、督查中发现的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市效能监察组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三)各责任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日常巡查、监督管理、查处等工作,每月25日前将在清理整治违法建设违法用地中履行职责情况的书面汇报材料以及附件1-5报市效能监察组。(四)对违法建设违法用地行为,各责任单位要于2015年4月1日前集中进行一次自查自纠工作。2015年6月30日前整改到位,并将自查自纠、整改情况书面汇报材料报市效能监察组。
  平原示范区在2015年2月1日前完成所有违法建设违法用地清理整治工作,并总结经验,予以推广。
  六、效能监察结果的处置原则
  依据效能监察监督检查情况进行以下处置:
  (一)根据《河南省行政效能监察办法》(省政府令第122号)、《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查处违法建设工作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新政办〔2014〕107号)、《新乡市纪委、市监察局、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新乡市乡村两级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新纪发〔2011〕30号)规定,对存在工作不力、效率低下、推诿扯皮、任务落实不到位、为官不为、干预、讲情、阻挠、失职渎职等行政过错行为的单位及其有关领导和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对单位及个人的追究方式为: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现任工作岗位、免职、降职、责令辞职、依法给予行政纪律处分。前款规定可以单独或者合并使用。受到行政责任追究的,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涉及违反党政纪的,依程序由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党政纪处分。
  (二)对任务完成好、成效显著的单位及其有关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表扬等表彰。(三)效能监察组对效能监察对象履行职责情况及时作出评定,并将奖惩材料交组织人事部门存档,作为考核和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
  七、工作要求
  (一)各责任单位要进一步提高对清理整治违法建设违法用地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正确处理局部利益和大局利益的关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相关的法律法规,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正确履行工作职责,不断提升工作效能和水平,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把各项目标任务落到实处。2014年11月25日前将各责任单位违法建设违法用地清理整治工作方案及领导小组人员名单报市监察局效能监察室(市民中心大楼723房间)备案。
  (二)各级监察部门要层层开展效能监察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效能监察方案,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对工作不力、效率低下、推诿扯皮、任务落实不到位、为官不为、干预、讲情、阻挠、失职渎职等行政过错行为进行严肃查究。
  附件:1.新乡市违法建设违法用地清理整治工作自查表新政办(2014)115号 附件1.xls
  2.新乡市违法建设违法用地清理整治工作进度表新政办(2014)115号 附件2.xls
  3.新乡市违法建设违法用地清理整治责任追究统计表新政办(2014)115号 附件3.xls
  4.新乡市违法建设违法用地清理整治中市直单位科级以上干部说情人员统计表新政办(2014)115号 附件4.xls
  5.为违法建设违法用地提供服务拒不纠正情况统计表新政办(2014)115号 附件5.xls 
  新政办(2014)115号 附件6.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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