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城市河流清洁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城市河流清洁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新乡市城市河流清洁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已经2015年1月5日市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乡市人民政府
2015年1月23日

新乡市城市河流清洁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为全面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城市河流清洁行动计划的通知》(豫政〔2014〕53号)、《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4年度全市碧水工程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2014〕74号)精神,推进美丽新乡建设,加快开展我市河流综合整治,改善我市城区河流水环境质量,建设人水和谐的生态宜居城市,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基本思路
  坚持“科学规划、标本兼治,突出重点、整体推进,齐抓共管、综合整治”的基本原则,以属地治理为基础,以改善城市环境、提高人民生活质量为目标,推动城市河道及沿岸环境质量和面貌持续改善,努力把城市河道打造成绿色、生态、环保、休闲于一体,人工景观与自然生态景观和谐共生的生态廊道,提升城市品位,建设亲水型宜居城市。
  二、主要目标
  按照“一年新变化、三年见成效、五年水更清”的总体目标,争取经过3-5年的努力,使城市规划区内河流水环境质量明显好转,基本建立河道长效保洁机制,形成河网“水清、流畅、岸绿、安全”的生态格局。
  ——2015年,全面消除垃圾河,启动以“截污、护岸、疏浚、引水、绿化”为主要内容的重点河道综合整治工程。基本消除建成区污水直排现象,启动过城河道综合治理工程。
  ——2016年,全面消除黑臭河,基本完成城市规划区河流综合治理任务,消除劣V类水质,城市规划区内河流达到一般景观用水标准,城市规划区过境河流达到国家和省政府规定的达标要求,重点河道形成水质清澈、环境优美、风景宜人的绿色生态景观带。
  再经过两年左右的努力,到2018年,生态河流建设取得明显成效,城区水环境质量明显提升,河畅水清、岸洁景美、人水和谐的城市河网水系基本形成。
  三、重点治理范围
  新乡市市区河流清洁行动计划重点实施的河道为卫河市区段和人民胜利渠市区段。
  县(市)、区河流清洁行动计划重点实施的河道为百泉河辉县市城区段;东孟姜女河卫辉市城区段;封丘县天然渠、文岩十支渠;新乡县敦孟排;获嘉县九支排;延津县城关排。
  共产主义渠和东孟姜女河均属过境河流,列入国家、省重点流域治理规划,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城市规划区外河流、河道由各辖区政府负责,推进点源治理、截污治污、河道整治工作。
  四、实施六大重点工程
  (一)垃圾河清理整治工程
  开展河道打捞清理专项行动,清理河道水面漂浮物,清除河道内排污口、水闸、河埠等附属设施周边区域的废弃物、堆积物,彻底消除影响水质环境的各种污染物。开展河道两侧垃圾清运行动,全面开展城区河道两侧垃圾清运、设施建设和垃圾死角清理等工作,完善河道环境卫生长效管理机制。2015年全面完成河面废弃漂浮物及河岸垃圾清理打捞工作,实现河面无漂浮物、河岸无垃圾,沿岸垃圾收运设施基本到位。
  责任单位:市住建委、市河渠办,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河渠截污治污工程
  河渠截污治污工程以整治污水直排为重点,分年度、有重点开展污水直排口整治、雨污分流管网改造、污水管网建设完善专项行动,逐步实现城市建成区内污水全部进入污水处理设施集中处理。
  1.污水直排口整治。按照“雨污分流、污水纳管、排放达标”的原则,全面开展污水源普查工作,2015年全面完成污染源和河道直排口调查工作,区分雨污混流排放口、工业企业废水排放口、市政污水排放口等不同类型,组织实施污水接入城市污水管网工作,完成卫河市区段截污封堵工作,力争到2016年年底,在河渠沿岸铺设完成截污管道,将两岸的工业和生活污水纳入管网排至污水处理厂;维修或更换沿河渗漏闸门,加强沿河泵站的管理,基本完成建成区直排污染源截污纳管工作,消除污水直排现象,实现污水不入河渠的目标。
  责任单位:市住建委、市环保局,县(市)、区人民政府。
  2.雨污分流管网改造。完善城市雨污水管网。在查清雨污混流排水口污水来源的基础上,对因排污管网不完善造成雨污混流的,完善管网,实施雨污分流改造;对因排污点源私接或错接雨水管道造成雨污混流的,实施点源改造整治。近期无法完成雨污分流改造的,在雨污混流排放口处建设封闭型临时截污设施,将混排污水全部收集并接入市政污水处理管道。按照城市排水专项规划,对城中村、城乡结合部、老工业区、沿河等管网欠缺的重点区域,优先安排排水管网建设项目,还清旧账;新区配套建设完善排水管网,不欠新账。3年内基本完成现有建成区雨污分流改造任务,实现雨污分流目标。
  责任单位:市住建委,县(市)、区人民政府。
  3.城镇污水收集管网建设。对分区开发不衔接、排污设施不配套形成的市政污水排放口,通过加快完善区域污水管网,实现污水管网有效衔接和覆盖。加大点源排污整治力度,对进入市政污水管道的污水必须达标排放、统一处理。以产业集聚区为重点,加快污水收集管网建设,提高污水收集率。到2016年,城市建成区污水管网覆盖率达到90%以上,县城达到85%以上,产业集聚区实现污水管网全覆盖。
  责任单位:市住建委,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工业污染源整治工程
  加强工业污染源控制,对废水排放量小、不能保证稳定达标的工业企业排放口,实施污水接管工程,封堵排水口;对废水排放量较大,废水处理设施完善的工业企业,通过提升改造、加强监管等措施,确保排放口所排废水稳定达标,有条件的企业实现内部循环利用。到2016年年底,原则上城市建成区内未实现达标排放的重点排放水污染物的工业企业要搬迁至产业集聚区或予以停产关闭。
  1.开展工业污染源整治
  对向河渠排放污水的企业进行集中整治,实现达标排放。对废水直排河流的造纸、化工、印染、制药等重污染行业开展新一轮的废水深度治理,提高工业企业废水治理设施水平,确保废水排放稳定达到《省辖海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777—2013)的要求。达不到要求的一律停产整治。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县(市)、区人民政府。
  2.加强工业污染源环境监管
  加强对城镇和产业聚集区污水处理厂以及国控、省控废水重点污染源废水治理设施的运营监管,确保排放废水稳定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和《省辖海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777—2013)。对发现有超标排污行为的必须依法严肃处理,及时处置,确保其稳定运行,达标排放。对不正常运行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依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环保主管部门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2016年年底前将日废水排放量300吨以上或化学需氧量排放量30公斤以上的企业,以及重金属污染物排放企业、废水直接排入河流的企业和环评审批有明确要求的企业,作为安装在线监测设备实施自动监控的重点企业,分阶段在重点河流建设水质自动监测站。列入年度国家和省重点监控企业名单以及新、改、扩建项目需建设自动监控基站的,必须按照环保部门要求按期完成并稳定运行。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县(市)、区人民政府。
  3.对已列入搬迁计划的工业企业,加快搬迁进度,确保按时实现停产搬迁。强化产业布局引导,制定实施现有城市规划区内重污染企业环保搬迁方案,推动新建工业企业向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集聚。
  责任单位:市工信委、市环保局,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
  1.以产业集聚区为重点,加快污水处理设施建设。3年内产业集聚区全部建成污水处理设施。推进现有城市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到2016年,全部完成现有低于一级B排放标准的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任务,城区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90%,县城达到80%以上。责任单位:市住建委,县(市)、区人民政府。2.加强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置设施建设,在有条件的县(市)、区推广应用新型干法水泥生产装置协同处理等先进适用技术处理生活垃圾和污泥,到2016年,全市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80%以上。
  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市住建委,县(市)、区人民政府。
  (五)河道生态修复建设工程
  河道生态修复建设工程要不断强化河道综合整治及生态修复工作,开展河道清淤疏浚、河水净化、河流补源专项行动,建设完善河道拦蓄水设施、中水回用设施,强化河流水环境及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促进河道水质不断改善。
  1.河道清淤疏浚。以城区黑臭河段为重点,开展河道清淤疏浚,清除河床污染底泥,减轻河道内源污染,清淤标准依据《新乡市生态水系专项规划》,2015年年底前基本完成。结合城市河道整治总体安排、城市片区开发和相关项目建设,认真履行河道整治执法职责,依法依规拆除影响城市河道行洪、截污治污、河道景观改造的违法违章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附属设备与设施,实现河道畅通,增加行洪、泄洪空间。
  责任单位:市住建委、市河渠办、市水利局,县(市)、区人民政府。
  2.河水净化工程。以恢复河流自然生态系统为目标,改善河道水生态环境,形成有利于水污染物降解的河道水生态系统。在有条件的地方结合调蓄工程建设和再生水利用,建设人工湿地净水工程,有效降低河流中的化学需氧量、氨氮和总磷等污染因子浓度,促进水质提升和水生态优化。
  责任单位:市住建委、市河渠办,县(市)、区人民政府。
  3.河流补源工程。合理利用人民胜利渠渠首水源,加大中水利用力度,提高雨水综合利用效率,建立完善以中水、雨水为动态水源的河道生态补水体系,合理调配雨水和再生水进入城市河道循环,建设和改造引换水泵站,保证合理的河水流速,增强水体自净能力。积极推进污水处理厂中水回用工程建设,3年新建再生水回用设施规模10万吨/日以上。
  责任单位:市住建委、市河渠办、省人民胜利渠管理局,县(市)、区人民政府
  (六)河流沿岸景观建设工程
  在实施各项水质提升工程的基础上,以提升景观品质、改善生态、改善环境为目标,实施河流沿岸景观化改造,形成亲水型、具有现代人文气息的滨水生态景观。
  1.河岸绿化美化。加快生态护岸和自然岸线建设,按水系、分片区制定植树绿化方案,重点提升主要河道沿岸的生态景观效果,一般河道主要对重点节点部位进行局部景观绿化,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建立生态隔离带。
  责任单位:市住建委、市河渠办,县(市)、区人民政府。
  2.亲水景观工程。推进重点河流两岸的生态景观保护和建设,建成一批城中湖、滨河公园、慢行带游步道、亲水设施、文化景观,合理布局沿岸开放空间公共艺术,绿化、美化、彩化、亮化沿河景观带,提升滨水生态景观品质,带动城市品质提升。在尽可能保持河道形态自然化的前提下,结合城市片区开发和新城区建设,规划实施水系连通工程。到2016年年底,力争城区建成2条以上河流生态景观廊道,县级城市建成1条以上河流生态景观廊道。
  责任单位:市住建委、市河渠办,县(市)、区人民政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部门分工。市政府建立城市河流清洁行动计划协调机制,定期听取工作汇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统筹协调开展河流清洁行动,将河流清洁行动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优先安排河流清洁行动重点项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污水处理设施、河道生态修复、河流截污整治工程、河流沿岸景观工程,检查督促城镇排水、生活污水处理及园林绿化等工作,负责建立健全城市河道养护长效机制。市河渠办负责城市河流清洁行动计划具体相关工作。市城管局负责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污泥处置工程推进工作。市水利局负责指导督促城市入河排污口排查与管理、河道上下游及过境河道清淤工作,减少污染物入河量,提高城市河道下游排涝能力,保障城市排涝泄洪,合理配置水资源。市环保局负责工业污染源整治工程推进督导工作、负责配合河流截污整治工程,加强对污染源的监督检查,对影响城区河流水质的污染企业进行逐一排查,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限期整改到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落实国家产业政策,淘汰落后产能,减轻企业外排废水对水环境质量的影响。市财政局统筹整合有关专项资金,加大对河流清洁行动的支持力度。宣传部门要积极做好舆论宣传工作,及时组织报道各地工作动态和成效。其他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河流清洁工作。
  各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属地治理原则,对本辖区内各段治理河流,明确治理任务、治理时序、阶段性目标和完成时限,负责建立健全本辖区城市河道养护长效机制,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推进本县(市)城区河流清洁行动落实工作。
  (二)建立城市河道养护长效机制。有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和我省有关河道管理规定,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河道管理办法,完善河道管理政策措施,完善城市河道专业管理养护机构,尽快形成河道监督、执法、管理、养护长效机制。建立健全城区河道管理维护网络和沿河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个人河岸保洁责任区制度,加大监管和执法力度,加强日常管护,实现所有河道都有明确的管护责任人和责任单位。推行河道管养分离,完善社会资金参与河道治理、日常养护的具体措施,积极引导有资质、专业技术强的企业参与河道治理和管养,逐步实现河道设施养护作业专业化、市场化,提高城市河道设施养护作业水平。
  (三)严格目标考核。市政府对城市河流清洁行动计划实施目标管理,与相关单位签订目标责任书,进行严格考核,严格执行环保责任追究制度,对工作突出的要进行重点宣传报道,对工作不力、效果不明显的,予以有关责任单位和部门通报批评,约谈县(市、区)政府、有关单位负责同志,对因履职不力导致水环境质量严重退化的,提请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四)强化宣传,全民参与。高度重视舆论引导和宣传动员工作,把宣传工作贯穿行动计划实施的全过程。通过开展城市河流状况调查、治水成果巡回展、志愿者活动、城市水环境摄影展、节水治水宣传教育等活动,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保护城市水环境的良好氛围。要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及时将整治计划、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向社会公开,定期公布治理工作进度,发挥舆论监督和引导作用,增强居民环保意识和企业社会责任。通过公开展示工程方案、完善政府环保信息公开公告制度、建立群众举报制度等方式,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附件:新乡市城市河流清洁行动计划六大重点工程任务分解表新政(2015)4号 附 件.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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